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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re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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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公主的人有没有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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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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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18 |只看该作者



“如兄台这般雅致的到也不曾多见”(出自古代名著《杏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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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212
发表于 2008-9-18 14:20 |只看该作者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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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13
发表于 2008-9-18 14: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逍遥大侠 于 2008-9-18 14:10 发表
说的好让 人妖滚出八达

这口号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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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14
发表于 2008-9-18 14:2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ostinlove 于 2008-9-18 14:18 发表
撇开小公主的事,LZ这种观点就是很没法律常识的。。。1,杀人犯不处置,怎么对其他人算无害?不治他的话杀人无数了
2,你这个少数人代表的利益是什么,能上升到法律层面么?
还跑出来说法律常识,可笑

我也觉得你的思维很可笑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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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215
发表于 2008-9-18 14: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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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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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2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雪舟神无月 于 2008-9-18 14:18 发表
LZ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你把8DA的法律条文拉出来呀,没有的话怎么个评判呀。。。。。

法律不一定以条文形式存在 在论坛中 没有规定不许发大便图片  但是你要是天天发 那你也会受处罚
论坛中没有规定不许恶心人 但是天天恶心人 也会受处罚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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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217
发表于 2008-9-18 14:2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意识都搞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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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区版主

多线是王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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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发表于 2008-9-18 14: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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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19
发表于 2008-9-18 14:33 |只看该作者
LZ论斗风格跟叶皇一样
明明错了死不认错死缠烂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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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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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3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igred2 于 2008-9-18 14:24 发表

法律不一定以条文形式存在 在论坛中 没有规定不许发大便图片  但是你要是天天发 那你也会受处罚
论坛中没有规定不许恶心人 但是天天恶心人 也会受处罚

那还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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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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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3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j8018 于 2008-9-18 14:33 发表
LZ论斗风格跟叶皇一样
明明错了死不认错死缠烂打

一群人都没说出个理由来让我认错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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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22
发表于 2008-9-18 14: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雪舟神无月 于 2008-9-18 14:35 发表

那还是法律吗?

比喻  我再说一遍 是用法律的道理比喻论坛的道理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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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23
发表于 2008-9-18 14:41 |只看该作者
一群人围着法律这个词来死缠 有毛意思 我说的主旨是小公主是否该受处罚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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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主

224
发表于 2008-9-18 14:42 |只看该作者
有智商上的优越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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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225
发表于 2008-9-18 14: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应当从事体力劳动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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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虫舞天下

226
发表于 2008-9-18 14:58 |只看该作者
从此,我不觉得航母比我级别高了,我也从此不用再自卑了,我的人生从此将阳光灿烂!每当我被人耻笑,我会让他来看这帖子,让他来看LZ,然后底气十足的说:看!我并不是最低能的!

LZ你真是救世主!哈里路亚~~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
既然无缘,何需誓言;
今日种种,似水无痕;
明夕何夕,君已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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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ardoaa 该用户已被删除
227
发表于 2008-9-18 14: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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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28
发表于 2008-9-18 15:1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M=XX 于 2008-9-18 14:58 发表
从此,我不觉得航母比我级别高了,我也从此不用再自卑了,我的人生从此将阳光灿烂!每当我被人耻笑,我会让他来看这帖子,让他来看LZ,然后底气十足的说:看!我并不是最低能的!

LZ你真是救世主!哈里路亚~~

狗叫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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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29
发表于 2008-9-18 15:1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无敌大西瓜 于 2008-9-18 14:50 发表

谁让你的题目中有法律常识来着,你可以不喜欢小公主,但是你不能侮辱我的法律常识

没必要如此激动吧 法律常识有什么神秘高贵的 害人有罪不是法律常识?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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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230
发表于 2008-9-18 15:18 |只看该作者
好的 弄死小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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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231
发表于 2008-9-18 15:59 |只看该作者
LZ不咬文嚼字,那还做什么比喻,直接如题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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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232
发表于 2008-9-18 16:00 |只看该作者
...我从来没有用马甲炒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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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233
发表于 2008-9-18 16: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xiaoran 于 2008-9-18 12:14 发表

我是说一个法律常识:人伤害到别人 即使这个别人只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 这个人也应该受到处罚.


exiaoran,,,楼主说的那个"人伤害到别人 即使这个别人只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 这个人也应该受到处罚"确实是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的意思是说,一个人对法律的想法,并不是说法律执行的现实。

“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到处罚”是最基本的常识。到法律这个领域,自然就是“法律常识”。

个人的各种想法都是仅因个人有那个想法而成立,于是有许多个个人的想法的时候,就有“常识”,

“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到处罚”是每个人都会想到的想法,所以,“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到处罚”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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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34
发表于 2008-9-18 16:24 |只看该作者
小公主装人妖是有点恶心,LZ的话也让人感到智商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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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发表于 2008-9-18 16: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igred2 于 2008-9-18 14:22 发表

我也觉得你的思维很可笑



我是就事论事,觉得你所谓的法律意识自己都不具备,还去笑别人。。。
你可以随便怎么回,但只是更大的体现了自己的无知

不怕不懂,就怕不懂装懂。。。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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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虫舞天下

236
发表于 2008-9-18 16:51 |只看该作者
想不到这贴也那么火
原因就一个词:法律常识  

LZ糟重了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
既然无缘,何需誓言;
今日种种,似水无痕;
明夕何夕,君已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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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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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7: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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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238
发表于 2008-9-18 17:1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8-9-18 17:03 发表
LZ再狡辩下去只会让人感觉是文盲了


怎么可能?

”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到处罚“ 不是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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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39
发表于 2008-9-18 17:44 |只看该作者
一说到法律这个词 一些人就激动起来了 必须把人话里面的所有毛病都找出来 就像一种鸟喜欢找犀牛褶皱里面的寄生虫一样  
我不跟你们在字面上纠缠  你们居然没有一个人能反驳我论点的主旨:小公主是应该受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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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7: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8-9-18 17:03 发表
LZ再狡辩下去只会让人感觉是文盲了

我很奇怪有些胡搅蛮缠 故意曲解别人意思的人不是文盲?
桂槕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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