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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TAR]@he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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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药家鑫判死刑了,说明中国法律不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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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1-4-7 13:22 |只看该作者
熊大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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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h2002 该用户已被删除
62
发表于 2011-4-7 13: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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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别发贴,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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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63
发表于 2011-4-7 13:24 |只看该作者
SB熊大
向还在为STL奋斗的玩家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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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64
发表于 2011-4-7 13:24 |只看该作者
打你妈,百度百科不能信啊,还好有熊大开智。
差点成熊黑了,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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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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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24 |只看该作者
是啊,如果参照以前的情况确实不可能判死刑,因为人家是遵守上流的规则,但是下流的规则肯定是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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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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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25 |只看该作者
啊太好了,我一直懒得去找,这就是我说的谁信谁傻逼的三条。
[STAR]@heaven 发表于 2011-4-7 13:21

xiongda v5啊~~好不容易百度一次,得到胸大的开智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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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luaTeRran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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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25 |只看该作者
[quote]
本帖如果刺激到某人,激情捅死熊大,不知道该怎么判???真心求熊大开智。
grysbok 发表于 2011-4-7 12:48
[quote]

法律该怎么判怎么判,还有疑问吗?
[STAR]@heaven 发表于 2011-4-7 13:16


当初你好像没这么淡定,  不是非要去争了个工伤,  后来还顶替工作?

等死的是你们自家人了,  几个辩论大大可以去法庭上说, 不要给他死刑, 给他改过的机会, 要求炡椨宽大处理

情理法, 情字当头.  药案死不死刑先不说, 不过熊大你又犯2了

最后说说我身边的事,  我以前女朋友的小叔, 受贿了500W+(想想许霆吧),  坐了1年就保外就医, 现在在安徽搞房地产.  中国司法公正本来就是扯淡, 人情社会靠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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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书包神族

68
发表于 2011-4-7 13:26 |只看该作者
LZ真是傻逼啊,连事情没完全了解就评论,装个鸡巴啊
被贱逼追着咬真心遭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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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那么艰远,我一定会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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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09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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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TAR]@heaven 于 2011-4-7 13:38 编辑
当初你好像没这么淡定,  不是非要去争了个工伤,  后来还顶替工作?

等死的是你们自家人了,  几个辩论大大可以去法庭上说, 不要给他死刑, 给他改过的机会, 要求炡椨宽大处理

情理法, 情字当头.  药案死不死刑 ...
KoMoS 发表于 2011-4-7 13:25

1我争工伤,完全是符合法律范围内的。 如果不属于工伤我有什么好争的,如果我父亲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也是法律不公了。 为了法律的公平我争取一下,再合理不过了。
顶替工作我也是被迫的。
2如果我家里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肯定接受赔偿,并且同意酌情减轻量刑,这是一个现代文明人的思维,而不是抱着几千年前杀人偿命的思维的人的想法。现在文明当然是法理大于人情的。
3 当然我现在还没有能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有能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也会争取修改法律,使之更加合理严密。
生死看淡,不服就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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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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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鳟鱼 于 2011-4-7 13:36 编辑

我觉得关于药的问题,首先应该决定他的行为属不属于“故意杀人”。关于这点我国现行法律如下: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如何判断?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如果按照以上解释,我觉得药的案例属于比较明显的直接故意杀人。
在这个基础之上,需要考虑的是应该如何量刑比较合理的问题。我国现行法规如下: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量刑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琺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按照以上解释,“激情杀人”首先必须满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的条件,然后还必须具备以上举出的诸多条件。我觉得要说药的例子符合这个条件,不是过于牵强的吗?
那么他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直接故意杀人”。考虑到这个案例所符合的“情节严重”之条件至少有3条,我想至少应当判个无期吧?就算是死刑,按照现有法律框架也是完全合理的。何来“药家鑫判死刑了,说明中国法律不公不合理”一说?
以上引文来自百度百科“故意杀人”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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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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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31 |只看该作者
1我争工伤,完全是符合法律范围内的。 如果不属于工伤我有什么好争的,如果我父亲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也是法律不公了。 为了法律的公平我争取一下,再合理不过了。
顶替工作我也是被迫的。
[2如果我家里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肯定接受赔偿,并且同意酌情减轻量刑,这是一个现代文明人的思维,而不是抱着几千年前杀人偿命的思维的人的想法。...
[STAR]@heaven 发表于 2011-4-7 13:29


让我连续高呼三声:熊大威武!熊大威武!!熊大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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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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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33 |只看该作者
傻逼,被捅的要是你我看你还在这乱bb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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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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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35 |只看该作者
阿拉伯人的法律,偷了东西不是生活必需的要砍掉一只手,

看来整个阿拉伯急需熊大过去开智
如何逆天改命http://bbs.8da.com/thread-908426-1-1.html
三分舔猪蹄…七分烤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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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luaTeRran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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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35 |只看该作者
69# [STAR]@heaven




熊大威武!  真心威武!!

我们不是一个级别的,  熊大确实是做大事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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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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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42 |只看该作者
杀人都是为了利益的
不为利益杀人的那是神经病。不归法律管
vash2002 发表于 2011-4-7 13:23

这么说想当然了吧?
在解释之前我首先界定一下“利益”,我以下使用的“利益”概念不包括“情绪性好处”,比如说“心情愉悦”之类;而指现实的好处,比如说“杀人灭口”、“谋财害命”这类情况下的“利益”
如果两个好友在争执中,其中一人不断出言侮辱挑衅,另一人被激怒,报之以推搡,导致对方头部磕到墙壁致死。
这个例子里面,首先造成死亡的“推搡”行为并不包含“造成对方死亡”的意愿;另外,杀人者也没有得到任何在以上定义下的“利益”。
但是从两个方面看,药的行为都不属于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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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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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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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49 |只看该作者
法律条文里面居然有形容词,真TMD搞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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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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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0 |只看该作者
网上有很个很傻逼的人编了 激情杀人 的一二三条必要条件,显然是是傻逼编的,好多人信以为真,其实谁信谁熊黑。

实际上激情杀人就是从国外激情犯罪翻译过来的crime of passion 或者更专业店 crime due to passion ...
[STAR]@heaven 发表于 2011-4-7 12:24

看来又到了熊大开智时间了,一般来说米国法律对于谋杀有二种界定,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通常我们所说的一级谋杀就是故意杀人罪,二级谋杀为过失杀人罪(现在美国一些州将故意杀人罪按情节严重进行区分为一级和二级,过失杀人罪分为三级谋杀。
激情杀人?你确定你懂美国法律?你这个胡说八道,信口开河,挖國镓墙脚的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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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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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0 |只看该作者
交通肇事逃逸+故意杀人都不能判死刑,
这样的法律还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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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h2002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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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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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1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律公平你妹,合理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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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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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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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to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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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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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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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4 |只看该作者
碰到高干子女,就把美国法律扯出来,弄一个激情杀人这个名词出来
碰到平头老百姓,直接枪毙了
熊大的说法,和某些专家一个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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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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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4 |只看该作者
美国法律不懂不怪你,中国法律不懂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但关键是不懂还来装,你就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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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i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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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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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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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6 |只看该作者
去死吧,别白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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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h2002 该用户已被删除
88
发表于 2011-4-7 13: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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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3: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鳟鱼 于 2011-4-7 14:00 编辑
我说的是故意杀人
没人说药的杀人行为是意外
vash2002 发表于 2011-4-7 13:51

那就把我的那个例子稍微改一下,去掉“意愿”条件。
两个好友在争执中,其中一人不断出言侮辱挑衅,另一人被激怒,报之以板砖(以钢琴手法果断连砸十次),致死。
这样,行为包含“造成对方死亡”的意愿(故意杀人);但是,杀人者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现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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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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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4:00 |只看该作者
真SB,哪那么多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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