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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而你们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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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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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5: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在一些论坛上,我看见了福建马尾审判三个网友,说真的,我的确完全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于是,我就开始搜索,我先上了谷歌香港,结果就和我搜索胡萝卜和李子一样,页面再也无法打开,于是我上了百度,我只知道有三个网友,因为涉嫌诽谤,被抓了起来。那么他究竟诽谤谁了呢,诽谤了当地公安,我当时就想,这三个人完蛋了,诽谤了当地公安,再由当地琺院审理,这审判结果岂他们不是都已经在当地饭店里谈好了。



本着公正的态度,我继续搜索这三个网友究竟是为什么诽谤了炡椨,但是线索到这里就断了,我先用了百度知道功能,百度表示不知道,当然,知道了也不会告诉你,于是,我使用了新浪爱问功能,结果爱问不问。最后,我大致知道了故事的内容,这其实是一个很典型的故事,为了防止出现文章过敏的情况,我一概隐去了人物姓名。



主人公突然死了,家属怀疑是被lj致死,提出尸检,尸检的结果是主人公自顾自病死,并非XX致死。家属怀疑警方包庇罪犯,提出还要尸检,但是相关部门并不配合。家属的情绪很不稳定。三位维权人士听闻此事,以死者是被XX至死的观点,的将此倳件做成了视频和文章,转发到国内外论坛。当地公安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死者是自然病死,随后,参与制作视频发帖等人当地公安机关逮捕,其中主要负责的三人,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



事情大致上就是这样的,就案情本身,关键是死者到底是怎么死的,这个我不知道,我也没有证据,所以无法站在维权者或者炡椨的任何一方说事。炡椨认为,只要他们宣布了,这就叫证据,维权者认为,只要他们调查了,这也是证据。这件事情我并不了解,在其他众多的维权倳件中,炡椨一定全错么,不一定,维权者一定全对么,也不一定。但是为什么炡椨永远表现出全错的态势呢?



其实很多事情其实都是当地炡椨自己弄大的。如果他是真的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那么便让有公信力的地方来尸检,说服家属便是。很多网友说,炡椨急需成立廉政公署,来树立公信力,我认为廉政公署没有用,香港很少发生腐败倳件,其实并不是拥有了廉政公署这四个字,而是因为廉政公署是独立的这三个字。我认为,大陆现在的国情是不适合成立一个独立的类似廉政公署的机构的,如果一成立然后来真的,那几乎所有公务员及其亲属都嗖一下不见了。但是,大陆最最急需成立的一个部门乃是独立的“尸检部”,这个尸检部必须拥有向廉政公署一样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必要的时候做到电视直播尸检。仔细回想中国近几年发生的公众倳件,有多少是因为尸检而生。尸检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因为现在的尸检结果,无论是真的假的,老百姓都不相信。排除这件事情,虽然我认为,很可能不少的尸检结果是正确的,但老百姓的怀疑也不是错误的。一个喜欢先定性再定罪的炡椨,其绝招也很容易被老百姓学去,所以说,我们要原谅老百姓动不动就认为自己的亲人是被人害死,而罪犯是被炡椨包庇了,尸检是被炡椨操纵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你不讲证据,那我也不讲证据,你不透明,我就猜测,我一猜测,你就说我诽谤,我再追究,你就说这是國镓机密,我一闹大,你就……你就……你就反而省事了,什么事情都不用做了,自然会有相关部门通知新闻部门这事情不准报道。但是,这一切埋下的都是仇恨的种子。



所以说,对于地方炡椨,这事情其实一开始就很好解决,绝对公正的尸检,如果真的是病死,说服家属,如果真的是被杀的,捉拿凶手。退一步讲,这个事情完全可以放到台面上,公开的去说清楚,大家拿各自的证据来说事,但官方是从来不屑于这么做的,他们认为这样降低了他们的威信。而且我们的官方永远是一开口就置自己于不利,你从来看不到他们坦诚的用我们人类正常交流的语言说话的时刻,永远用没有人性的官腔去对抗老百姓的哭诉。听音乐的朋友都知道,唱腔是多么的重要,一个你讨厌的唱腔,唱什么歌都是错的。



现在,那位女孩子是怎么死的已经不重要了,更重要的是那三位维权者的判决。至于诽谤罪,看来是非判不可了。类似的罪名不能从法律上去诠释,而是要从人情世故上去找结果。因为面子对于炡椨是很重要的,人家都关了你这么长时间了,尤其是因为这个理由,现在把你放出来,你琺院是能得到喝彩,但是人家公安以后怎么混,都在一个县城里,抬头不见低头见,办公室不见桑拿见的,这见面了还怎么相处。其实这么多年,大家都误会了人民琺院的意思,人民琺院并不是指属于人民的并为人民服务的琺院,而是指只负责解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矛盾的琺院。

这三位替他人维权的网友,被判了一年到两年以后,很多网友认为,这件事情代表了互联网的黑暗时期将要到来,代表了维权人士将要遭到打击报复,代表了网络的监督将要受到取缔和法办,代表了言论自由的彻底消失,我认为其实这些都不是,小小的一个县城的公检法,你不能把人家想的那么深邃,其实这件事情只代表了一个意义,传达了一个讯息,那就是——让你见识见识我的厉害。



是的,让你见识见识我的厉害。我们见识了,我们都很害怕,但是我们也不知道,你们都在害怕些什么。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皇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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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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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Ayanami 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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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5:07 |只看该作者
韩寒又在攻击我朝一党专政了
天太黑,我不敢回家,望着缠绵的雨线.那种感觉呀,像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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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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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5: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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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猛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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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5: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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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00 |只看该作者
抬头不见低头见,办公室不见桑拿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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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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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02 |只看该作者
HH粉丝团你好
网上随便说话 不用负责
你也认为合理?
你在外国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攻击别人炡椨 不会删ID封IP?
以前很猛 发表于 2010-4-17 15:55


那个视频有注明了,不完全同意当事人观点,只是为当事人的言论让很多人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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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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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05 |只看该作者
5楼去翻翻宪法吧。

公民有质疑公权力的权利

即使是错误的质疑了,又怎么了?只是为当事人的案情能让更多人知道而已,即使当事人是错误的,又关帮助她的人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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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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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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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18 |只看该作者
怎么造谣了?你去看那视频了?只有当事人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旁人只是代为录制而已,还注明了不完全同意当事人观点。

就好比在古代你替人代写冤情状纸,你就要被抓?这什么狗屁道理。

这些帮助当事人的网友,都是有儿有女的,事业有成的,他们没什么自己判断力和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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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ffe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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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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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ToSs Zerg 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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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20 |只看该作者
围观楼层邻居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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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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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28 |只看该作者
韩寒还是挺不错的
我不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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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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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6:59 |只看该作者
质疑不是造谣 我主要是是看不起HH的人品
我上高中时候那厮正写三重门呢 还写的不错
哥一度还崇拜之 还买了好几本书
后来你看他干嘛了?
玩车没钱了写了个什么东西来骗人钱
现在发现骂来骂去市场大 又转行做这个 ...
以前很猛 发表于 2010-4-17 16:11


说得对就看 不对就不看~还不随你~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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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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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05 |只看该作者
写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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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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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07 |只看该作者
怎么造谣了?你去看那视频了?只有当事人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旁人只是代为录制而已,还注明了不完全同意当事人观点。

就好比在古代你替人代写冤情状纸,你就要被抓?这什么狗屁道理。

这些帮助当事人的网友,都是 ...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6:18


别傻了 私下了说和 公开说是一个意思么

你去网上称述你的观点,认为你同事是同性恋 做了个VOD 然后你朋友帮你在网上到处传

你觉得 你朋友会遭告诽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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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17
发表于 2010-4-17 17:09 |只看该作者
说一句不同意他的观点就没责任了?

你传播黄片 里面加一句 不同意XXX就脱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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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18
发表于 2010-4-17 17:11 |只看该作者
5楼去翻翻宪法吧。

公民有质疑公权力的权利

即使是错误的质疑了,又怎么了?只是为当事人的案情能让更多人知道而已,即使当事人是错误的,又关帮助她的人什么事情?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6:05


真JB 2 你到处去说 法医检验结果又问题 与事实不符 叫质疑公权

你点名道姓说XXX强奸了XXXX 叫 毁谤 和公权有JB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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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闻昆吾方始,知秋珉而入林

2007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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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17 |只看该作者
那也应该是被诽谤的某个警察去琺院起诉

不是检察机关公诉吧?

当然这个事情我没怎么了解过。而且我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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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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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23 |只看该作者
还有 韩寒的这个文章写的很傻比

傻比在哪里呢? 他说的是诽谤公安 诽谤你妈的 公安啊 明明是 点名道姓的诽谤公安干警  

他这事儿我们简化一下
A告B 强奸妇女C,导致妇女C 死亡  经过法医检验 C 病死 依据法医检测结果 判了B 无罪
然后A 不服全世界的说B 是强奸杀人犯

你觉得  A 该怎么着?

你怀疑司法鉴定结果你找跟高级的司法鉴定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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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回来了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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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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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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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26 |只看该作者
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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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3
发表于 2010-4-17 17:26 |只看该作者
貌似这文章很快就被删了。
8da会遭封吗?最近尺度有点大啊。
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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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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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29 |只看该作者
别傻了 私下了说和 公开说是一个意思么

你去网上称述你的观点,认为你同事是同性恋 做了个VOD 然后你朋友帮你在网上到处传

你觉得 你朋友会遭告诽谤么?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4-17 17:07


你是傻逼啊?自己傻觉得别人傻,这事情要是诽谤,起诉的也应该是当事人家属吧
帮助林秀英写文章拍摄录相的范燕琼、游精佑最多也只是一个"从犯",而吴华英更是被强拉进来的"从犯"。现在"主犯"继续在法庭外"诬告陷害"而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但三个网民"从犯"却被指控为"诬告陷害罪",而且这个不是民事诉讼,是公诉。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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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haeldx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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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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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haeldx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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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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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57 |只看该作者
首先 公诉主体问题 法盲就不要说了 建议百度或者咨询律师 不要到这里丢人

其次 你所定义的主犯从犯也是站在一个法盲角度上来阐述的 同样 建议你百度 或者咨询律师

最后 法盲不要想当然  上网喷之前先把公诉 民事诉讼搞清楚好吗 那几个B 诽谤显然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要判他的最
如果被诽谤者 要求赔偿什么的 再来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时解决民事纠纷 再怎么也不判刑的

要告定你诽谤罪 都得检查机关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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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7: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鱼翅泡饭 于 2010-4-17 18:00 编辑
要是真是这样的话,肯定就该往上级琺院继续提起诉讼了。但是,你的简化中漏掉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说,法医=B呢?你没看到视频上写着,子宫都切了吗?没事切人家子宫干吗?煲汤喝?
这已经不是ABC之间的事了,检 ...
raphaeldx 发表于 2010-4-17 17:46

这事情的关键不在是不是个冤案

是他吗连有人提供了手机等东西给死者母亲都被抓了。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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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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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1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学法律的 这些事我百度百科 然后我觉得是这个意思

不是人人都是熊大 上知500年下知500年

但是麻烦你喷之前 先掌握点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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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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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诽谤,这个是民事诉讼,诽谤人应该起诉死者家属,而不是公诉

再次,如果是诽谤,要起诉的也应该是死者家属,而不是帮助死者家属录制视频,提供摄像机,提供手机等东西的这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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