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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aaff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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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而你们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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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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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3 |只看该作者
要是真是这样的话,肯定就该往上级琺院继续提起诉讼了。但是,你的简化中漏掉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说,法医=B呢?你没看到视频上写着,子宫都切了吗?没事切人家子宫干吗?煲汤喝?
这已经不是ABC之间的事了,检 ...
raphaeldx 发表于 2010-4-17 17:46



法医错了 你搞法医去啊

搞了别人 就是诽谤 一码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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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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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4 |只看该作者
这你妈以后要在网络真的不明真相站错了路线,不是要被搞了?这案件的影响就是这样,以后你只要在网络上不管是不是站在对的一方,只要你站在炡椨认为错误的一方,并提供帮助,你就要被炡椨公诉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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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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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8 |只看该作者
首先 公诉主体问题 法盲就不要说了 建议百度或者咨询律师 不要到这里丢人

其次 你所定义的主犯从犯也是站在一个法盲角度上来阐述的 同样 建议你百度 或者咨询律师

最后 法盲不要想当然  上网喷之前先把公诉 民 ...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4-17 17:57


谁是法盲,谁自己知道。

我那段话是刘晓原说的,你可以百度下。

自己智商低,不要觉得别人的智商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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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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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0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诽谤,这个是民事诉讼,诽谤人应该起诉死者家属,而不是公诉

再次,如果是诽谤,要起诉的也应该是死者家属,而不是帮助死者家属录制视频,提供摄像机,提供手机等东西的这几个人!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02


我讲了 你就是法盲 你还真是法盲 你是看了新闻稿里一段话得出这个结论吧?

我给你引用一下 下面是新闻稿子

“非常失望,完全无法理解。”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游精佑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质疑。他认为,三位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并不构成犯罪,即便有过错也仅仅是“民事侵权”,应由“被诽谤”的几位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性信息 发表于 2010-4-17 18:02


律师是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用公诉了

所以律师说 由当事人 提出民事诉讼比较合理

而检查机关认为 情节严重 所以提出公诉 琺院认同了 所以就判了

如果你还不能理解的话

我举个例子吧 你同事骂你是个死GAY  你要去告他诽谤,这时候检查机关 认为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

不予公诉 但是你受到了严重伤害 你改提起民事诉讼要赔偿

如果 你同事骂你艾滋病 满世界宣传, 这时候你去报案 说诽谤,检查机关认为 构成犯罪 就提起公诉

犯罪不犯罪由琺院判

琺院判了你同事三年,你觉得不解气 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叫他赔钱

我这么给你解释你懂了么?

最后 求求你 出来喷之前先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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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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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12 |只看该作者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A、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

  B、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C、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由于诽谤涉及的内容通常是不公开的,隐秘的,往往不为人所知,在审判实践中对该内容是否属“虚构” 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其中如男女关系,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间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责他们有男女关系,只有在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时,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女关系。但证实这种男女关系,除了有人证实亲眼所见、或用照相、录相、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对所生子女进行DNA鉴定等来认定外,其他诸如风言风语的传闻、人们感觉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证实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却是比较困难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确凿的证据,而另一方似乎也难能证实自己的清白,因为证实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为男女关系的另一方都声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辩白,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又有限;针对那些没有指明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诽谤,无法通过其他旁证用排除法来证明,琺院无法采信。如本案就属这种情况,按辩护人提供的十几个人的证言,都只是证明说知道黄某有这种事,但没有一个证实是亲眼所见或直接证实的。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由琺院按照证据,来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对于某些判断不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控诉方,而诽谤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诽谤的内容必须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由此则引出这样的命题:对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虚构的,由谁负责举证?还是由琺院查证?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己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已经明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琺院查证。


  对于证明诽谤内容是真实还是虚构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己包含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的原则精神,被告人不应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2、自诉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证明被告人有诽谤行为,同时应能证明达到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内容,即“诽谤内容是虚构、捏造的,而不是客观存在”,因为诽谤行为与诽谤内容是一个整体,这两者的结合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如果自诉人的证明程度不能充分证明诽谤内容为假、或对该内容是真是假不能确定,则对被告人犯诽谤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观点二、认为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如认为自己言行不构成诽谤罪,其应该对自己所散布言论负责,举证说明其真实性,应言责自负;其散布内容是否真实,不应由相对方来反证其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如不能证明所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承担诽谤罪责任。观点三、认为证明散布行为是被告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证明散布内容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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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12 |只看该作者
谁是法盲,谁自己知道。

我那段话是刘晓原说的,你可以百度下。

自己智商低,不要觉得别人的智商也低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08


呵呵 我就晓得你看了新闻稿撒

你能有点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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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37
发表于 2010-4-17 18:13 |只看该作者
投诚组说我法盲的地方,恰恰是我引用法律界人士观点的话,我就不好意思说啥了


和这种傻逼辩真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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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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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15 |只看该作者
那个律师是说 他认为 情节轻微 只构成民事侵权 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的话自然不用公诉 只适宜民事诉讼

而检查机关 认定了 他情节严重 提起公诉,琺院也判了

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求求你法盲不可怕可以先百度

百度出来的东西不理解可以去问别人

律师说的话 不明白 可以问同事 问同学

千万搞清楚 再出来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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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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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16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我就晓得你看了新闻稿撒

你能有点理解能力?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4-17 18:12


我一直在关注这事情,我看的是法律界人士的博客

懂否?

最后送你一句,别把8da上的人都当傻子了,就你明白事?这网络上那么多不赞同的观点都是傻逼?

都不懂法乱说?

好笑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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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ffe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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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2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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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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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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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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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鱼翅泡饭 于 2010-4-17 18:25 编辑

投诚组你能学学阿飞?跳出来之前去百度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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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3
发表于 2010-4-17 18:24 |只看该作者
要百度 请深百度

对于诽谤罪 情节严重的 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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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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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25 |只看该作者
他们除了放视频,还写了什么?
这是我关心的。
Are u kidding? No,I'm serious.字幕:你是凯丁吗?不,我是史瑞斯。
TVZ被飞龙骚扰的出不了门,TVP忡裁出来就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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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5
发表于 2010-4-17 18:27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在关注这事情,我看的是法律界人士的博客

懂否?

最后送你一句,别把8da上的人都当傻子了,就你明白事?这网络上那么多不赞同的观点都是傻逼?

都不懂法乱说?

好笑好笑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16


讲了 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公诉 什么是自诉

然后诽谤一般来说 都是自诉 但是什么情况下 会公诉

你都没搞清楚,还去看别人的博客 看锤子啊 1,2,3 都认不全 去看别人写的99乘法表

能看出个名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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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6
发表于 2010-4-17 18:28 |只看该作者
阿飞 读书得精读

得思考

百度这种最简单的事情 也要用心

诽谤罪有例外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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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7
发表于 2010-4-17 18: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投诚组 于 2010-4-17 18:32 编辑
投诚组你能学学阿飞?跳出来之前去百度下刑法?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23


我给你讲了  请百度,别总听别人说 你和我争半天 自己花十分钟百度一下 什么都解决了,至少不会吧

争论的重心,放在公诉,自诉和民事诉讼这种低档次上。 听阿飞的?

能有前途?

阿飞这种 遭熊大劝多读书的人

就会 一知半解出来跳的,他连百度都百度不全

诽谤罪 有例外条款 诽谤提起公诉 理论上是可行的

百度都百度一半 真的药多读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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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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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31 |只看该作者
讲了 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公诉 什么是自诉

然后诽谤一般来说 都是自诉 但是什么情况下 会公诉

你都没搞清楚,还去看别人的博客 看锤子啊 1,2,3 都认不全 去看别人写的99乘法表

能看出个名堂来?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4-17 18:27


傻逼,我看你才要好好去百度下刑法。

246条自己去百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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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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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3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國镓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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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34 |只看该作者
傻逼,我看你才要好好去百度下刑法。

246条自己去百度看看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31



哎 真遭不住 讲了诽谤罪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起公诉

还在这里争 啥子特定条件我就不说了 自己百度

猪要是识字 猪都教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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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0-4-17 18:34 |只看该作者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國镓利益的。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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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52
发表于 2010-4-17 18:35 |只看该作者
ZF做事有时就没考虑过普通老百姓
不晓得人性化 知道按法律法规硬来
殊不知再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是有漏洞可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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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q207 该用户已被删除
53
发表于 2010-4-17 18:36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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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54
发表于 2010-4-17 18:36 |只看该作者
这你妈的,我确实是百度过了解过的,才发表自己看法,怎么有个傻逼老觉得别人不了解,就自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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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3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的切入点是 诽谤几个國镓工作人员不 不是严重危害社会國镓利益,和社会次序 我还高看你一眼

准备写几千字来告诉你 为啥 他们三的行为 可以说是严重危害社会次序國镓利益

但是你居然纠结于公诉自诉外加民事诉讼,我只好叫你百度

后来我发现 除了你还有阿飞 百度都百度不清 那我只好说 你层次太低 写了几千字你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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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56
发表于 2010-4-17 18:38 |只看该作者
不说了吃饭去,8da一直以来就不缺自以为是的人,你可以觉得我的观点不对,别觉得别人没去了解,搞得自己也很了解一样,说白了,我们都是百度,经过自己的思考而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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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41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的切入点是 诽谤几个國镓工作人员不 不是严重危害社会國镓利益,和社会次序 我还高看你一眼

准备写几千字来告诉你 为啥 他们三的行为 可以说是严重危害社会次序國镓利益

但是你居然纠结于公诉自诉外加民 ...
投诚组 发表于 2010-4-17 18:38

你说我没搞清楚没问题,你要说我百度我可要告你诽谤。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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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41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國镓利益的除外。
鱼翅泡饭 发表于 2010-4-17 18:34


嗯 你终于百度到了?

恭喜啊

那个刘姓律师怎么说来着? 觉得情节不到,不该公诉。

嗯 检查机关认定 危害社会國镓利益,公诉之

琺院 判了 那就定罪了

这就玩了 程序上有任何问题?

你这种低层次的,从医开始就纠结于 程序错误 真是遭不住

你以为都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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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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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43 |只看该作者
你说我没搞清楚没问题,你要说我百度我可要告你诽谤。
aaafffei 发表于 2010-4-17 18:41



你告我诽谤没问题啊

琺院不受理你可以去民事诉讼

还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是检察院认为我 严重危害國镓利益社会次序 也可以提起公诉

要是琺院 判了

那没法 只好去坐牢了

但是我绝不会说依据刑法 检查机关不能提起公诉,因为这是一个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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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P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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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18: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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