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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报告》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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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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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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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1:22 |只看该作者
人口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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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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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1:27 |只看该作者
死刑核准权已经被高院收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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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oh NO oh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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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1:36 |只看该作者
4、即使是对于最终的死刑裁定,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执行情况非常悬殊。日本的做法是,法务部长必须在6个月内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其间如果被告人有非常上告或者请求恩赦,还会酌情延期。美国的法律规定,在死刑犯用尽全部救济之前,不得将其交付执行。有一项统计,在美国发生的一桩死刑案件,从判决到执行死刑,平均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1972年至1978年间,在芝加哥郊区杀害33名男子和男孩的盖茨,被判死刑,但一直到1994年才被执行了死刑。相比之下,我们处决一个人的效率过高了

换种角度看  这种人是不是早该杀了  我们应该为中国司法界效率之高感到骄傲啊...
 http://free.ys168.com/?8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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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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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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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1 |只看该作者
我找这本书来看看
好几年前我就关注网上的死刑存废讨论,我也认为死刑是绝对应该废除的。
其实这个问题上可以折射出很多中国传统思想和现代法制思想的冲突,比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思想,“民愤”在现代法律里根本就不是一种考量指标。   民愤能定量么?哪种程度的民愤该判20年,哪种该判19年?    一个不能定量的指标就不能用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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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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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3 |只看该作者
1972年至1978年间,在芝加哥郊区杀害33名男子和男孩的盖茨,被判死刑,但一直到1994年才被执行了死刑

这种人应该斩立决,的吧...
多活了20年啊将近,,,太爽了有点
rk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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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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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UGL].eyeS` 于 2008-4-21 12:51 发表
我找这本书来看看
好几年前我就关注网上的死刑存废讨论,我也认为死刑是绝对应该废除的。
其实这个问题上可以折射出很多中国传统思想和现代法制思想的冲突,比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思想,“民愤”在现代法律里根 ...

我觉得死刑不能废除,比如这个连杀33个男子的人,就该杀..
rk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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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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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5 |只看该作者
偏偏喜欢勾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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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10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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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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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扳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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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7 |只看该作者
死刑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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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GTB+ 于 2008-4-21 12:54 发表

我觉得死刑不能废除,比如这个连杀33个男子的人,就该杀..


关起来就可以了。
我记得以前看到一个例子,说北京有户德国老外,被中国强盗入室杀了全家,强盗被判了死刑。但那老外的亲属从德国专门跑来上下奔走,要求不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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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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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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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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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10 发表

你该看看我加红的那部分字,一个美国白人女孩说的那段。当一个罪犯还是嫌疑犯的时候,不应该剥夺人家的生存权利。

如果确定了他杀了33个人,然后又强奸了200多个人,然后又把美国的情报卖给中东人,都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而且他说,进了监狱他也会越狱,并且出来后就会劫机炸5角大楼
你说这样的人,该不该杀?
rk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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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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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UGL].eyeS` 于 2008-4-21 13:04 发表


关起来就可以了。
我记得以前看到一个例子,说北京有户德国老外,被中国强盗入室杀了全家,强盗被判了死刑。但那老外的亲属从德国专门跑来上下奔走,要求不要判死刑

我觉得你这个例子绝对扯...也太高看德国人的人文关怀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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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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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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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2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刑事案件一般只需要几小时就出来了"
     如果仅指在公安局的讯问那就算了.这种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好多根本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普通治安拘留处罚就够了,当然要讲究高效.倘若真到要走诉讼程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要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绝不可能这么简单,公安机关刑侦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起诉,这其中也许检察院还要再下到基层去调查取证.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还要再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然后进入审判准备阶段,包括双方证据交换等.接下来走庭审,一审走完后被告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控方不服则可以提起抗诉并进入二审阶段.即使审理完毕后,还要走判决执行的程序,包括将罪犯由拘留所押至监狱.其实整个程序走下来相当费时........

     "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送上电椅或者终身待在牢里。”
     英美法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是绝大多数东方人所难以理解的,倘若一个案件走的程序是公开公正的,那么导出来的结果也便是正义的并被人们所认可与接受.人民这时候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要大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如果非正义的程序导出所谓相对意义上的实体正义,那么这种正义本身也是不正义并不被接受的."毒树之果不可食",便是从程序正义引申出的一句法律名谚.毕竟对于法律而言,想真实准确地还原犯罪现场,追求每个案件的实体正义是不现实的,但人们完全能做到依照公正的程序来参与审理活动,而这种看的见的公正是可以被人所控制的.(当然如果你要跟我说没有绝对公正的程序,我会说你是对的,但除了运动外还有什么是绝对的?)

     "但中国每年判处死刑者上万,占世界被判死刑者的95%"
     对于死刑制度存废,学界争议甚多.有主张废除的,有主张保留的,在此不赘述.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可捕可不捕的--捕.可杀可不杀的--杀.但其实实践中,我们就谈实践,现在中国每年真正被枪决处死的人并不是很多,绝大多数的死刑犯(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后转为无期,再过些年月则转为有期徒刑,若有立功表现则转化的更快.别被西方一些国家所谓的判处数字给吓到,因为真正被杀的只占少部分.

    "我不发表自己的观点。"
    其实,这是读书笔记最精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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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31 发表

那当然是没缺定的,缺定了还审个屁,法律讲证据啊。就算你明知道他杀了人,你没有证据,他还是无罪的。

哦,我明白你的意思啦
你跟白猪观点不同...他是宣扬废除死刑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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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10 发表

你该看看我加红的那部分字,一个美国白人女孩说的那段。当一个罪犯还是嫌疑犯的时候,不应该剥夺人家的生存权利。


这一段我看过,但这一段有点儿问题,所以我不赞同
因为作为有前科的杀人犯,放出来对别人还是很有威胁的,不是一点后果都没有。  
  而且辛普森这个事情大家都知道他一定就是杀人的那个人,但是他的律师太好了,而且用的抗辩方法也太巧妙了。换个菜点的律师都扳不回来的。那个白人女孩说的话道德上绝对正确,但是实际在这个案件中并不合适。这让我想起右派常说的一句话: 人权是天赋的,不是你给不给我,而是你不能抢    这话道德上也很正确,但是也太空洞。 让人很没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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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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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9 |只看该作者
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 说什么都可以 如果被害人是自己 你还会这样想吗?
法律是什么?死刑的由来又是什么看过么? 看看书在说吧~
电子竞技专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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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0 |只看该作者
辛普森案件之所以那么有名,那么戏剧性,就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肯定是辛普森做的。但在法庭上的程序交手中,被告律师绝大劣势下居然能扳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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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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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40 发表

我觉得最可怕的就是认定××是杀人犯这种提法,你看了这本书那个中国杀妻案的那个人的事情,就不会那么想了。我觉得未必是辛普森。

是辛普森的,只不过警察在取正一个关键证据的时候操作不符合规定,后来被他的律师敏锐的发现了,然后那个证据无效,再加上陪审团的选择..
总之那是全美最好的几个律师,被成为全明星,打完这个官司后,辛普森也就破产了,律师费就要上亿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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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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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3 |只看该作者
死刑没必要废除。

顶多是把判决死刑的程序搞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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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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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43 发表

眼睛看到的未必是真实的,这个案子有很多疑点,你看这本书了没有?

我是没看过,以前看体坛的时候零星的了解了一些案子的花边...
现在辛普森不是要出新书了么,如果是我杀的,,貌似又把当时的情景复圆一下
rk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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