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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报告》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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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0: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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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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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08:36 |只看该作者
啥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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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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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6:58 |只看该作者
真正的内容在哪里哦??都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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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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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5:35 |只看该作者
最近难得的可以一看的类zz贴
韩国星际新闻站 http://cobet.8da.com
八达地图 http://map.8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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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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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4:0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楼 的帖子

人多了用杀的..呵呵
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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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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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4:07 |只看该作者
人太多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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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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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4:0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UGL].eyeS` 于 2008-4-21 13:48 发表


把美国的情报卖给中东人,这属于国家安全了,好象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时候也留了个后门。

至于杀人和强奸,杀多少该判无期,然后多杀一个人或者多强奸一个人要判死,这个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 ...

我觉得等那个人真出来之后,然后驾驶飞机又撞了美国5角..
到时候他们在谈论谈论死刑该不该废除..
rky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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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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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58 |只看该作者
lz你不就是想说众人皆醉你独醒么
李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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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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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5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个无辜的被栽赃的人,然后被英明的律师解救了,这种故事根本就不会吸引大家的眼球,几十年来被当作经典案例
实际上辛普森事件的最明显意义就在于,大家明知是他做的,但是程序上法庭被律师打败了,所以大家只能接受这个戏剧性的结果, 并且从中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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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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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GTB+ 于 2008-4-21 13:29 发表

如果确定了他杀了33个人,然后又强奸了200多个人,然后又把美国的情报卖给中东人,都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而且他说,进了监狱他也会越狱,并且出来后就会劫机炸5角大楼
你说这样的人,该不该杀?


把美国的情报卖给中东人,这属于国家安全了,好象很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时候也留了个后门。

至于杀人和强奸,杀多少该判无期,然后多杀一个人或者多强奸一个人要判死,这个能不能量化?  能不能说杀10个无期,杀11个死? 如果说这样的量化是荒谬的话,那么死刑也就荒谬了。 所以现在西方国家一般是累积加刑,杀1个50年,2个100年,10个500年,类似的判法。

如果一个人只是犯了偷盗罪,关两年,而他说进了监狱他也会越狱,并且出来后就会抢银行,他的刑会不会加? 世界各国都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加刑吧,态度不好是不会加刑的,只是不给减刑和保释。

所以他说他要越狱抢飞机和加刑一点也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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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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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7 |只看该作者
...顶客观马克.
很多人说终生监禁不如死刑应为在监狱里面有关系可以过的很舒服 有能力可以越狱
但这是实行终生监禁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而不是终生监禁这种处罚方式本身的问题...
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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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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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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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43 发表

眼睛看到的未必是真实的,这个案子有很多疑点,你看这本书了没有?

我是没看过,以前看体坛的时候零星的了解了一些案子的花边...
现在辛普森不是要出新书了么,如果是我杀的,,貌似又把当时的情景复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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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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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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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3 |只看该作者
死刑没必要废除。

顶多是把判决死刑的程序搞的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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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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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40 发表

我觉得最可怕的就是认定××是杀人犯这种提法,你看了这本书那个中国杀妻案的那个人的事情,就不会那么想了。我觉得未必是辛普森。

是辛普森的,只不过警察在取正一个关键证据的时候操作不符合规定,后来被他的律师敏锐的发现了,然后那个证据无效,再加上陪审团的选择..
总之那是全美最好的几个律师,被成为全明星,打完这个官司后,辛普森也就破产了,律师费就要上亿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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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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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40 |只看该作者
辛普森案件之所以那么有名,那么戏剧性,就是因为大家都知道肯定是辛普森做的。但在法庭上的程序交手中,被告律师绝大劣势下居然能扳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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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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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9 |只看该作者
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 说什么都可以 如果被害人是自己 你还会这样想吗?
法律是什么?死刑的由来又是什么看过么? 看看书在说吧~
电子竞技专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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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10 发表

你该看看我加红的那部分字,一个美国白人女孩说的那段。当一个罪犯还是嫌疑犯的时候,不应该剥夺人家的生存权利。


这一段我看过,但这一段有点儿问题,所以我不赞同
因为作为有前科的杀人犯,放出来对别人还是很有威胁的,不是一点后果都没有。  
  而且辛普森这个事情大家都知道他一定就是杀人的那个人,但是他的律师太好了,而且用的抗辩方法也太巧妙了。换个菜点的律师都扳不回来的。那个白人女孩说的话道德上绝对正确,但是实际在这个案件中并不合适。这让我想起右派常说的一句话: 人权是天赋的,不是你给不给我,而是你不能抢    这话道德上也很正确,但是也太空洞。 让人很没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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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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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黑丝特瑞是我的偶像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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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31 发表

那当然是没缺定的,缺定了还审个屁,法律讲证据啊。就算你明知道他杀了人,你没有证据,他还是无罪的。

哦,我明白你的意思啦
你跟白猪观点不同...他是宣扬废除死刑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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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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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2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刑事案件一般只需要几小时就出来了"
     如果仅指在公安局的讯问那就算了.这种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好多根本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普通治安拘留处罚就够了,当然要讲究高效.倘若真到要走诉讼程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要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绝不可能这么简单,公安机关刑侦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起诉,这其中也许检察院还要再下到基层去调查取证.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还要再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然后进入审判准备阶段,包括双方证据交换等.接下来走庭审,一审走完后被告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控方不服则可以提起抗诉并进入二审阶段.即使审理完毕后,还要走判决执行的程序,包括将罪犯由拘留所押至监狱.其实整个程序走下来相当费时........

     "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送上电椅或者终身待在牢里。”
     英美法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是绝大多数东方人所难以理解的,倘若一个案件走的程序是公开公正的,那么导出来的结果也便是正义的并被人们所认可与接受.人民这时候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要大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如果非正义的程序导出所谓相对意义上的实体正义,那么这种正义本身也是不正义并不被接受的."毒树之果不可食",便是从程序正义引申出的一句法律名谚.毕竟对于法律而言,想真实准确地还原犯罪现场,追求每个案件的实体正义是不现实的,但人们完全能做到依照公正的程序来参与审理活动,而这种看的见的公正是可以被人所控制的.(当然如果你要跟我说没有绝对公正的程序,我会说你是对的,但除了运动外还有什么是绝对的?)

     "但中国每年判处死刑者上万,占世界被判死刑者的95%"
     对于死刑制度存废,学界争议甚多.有主张废除的,有主张保留的,在此不赘述.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可捕可不捕的--捕.可杀可不杀的--杀.但其实实践中,我们就谈实践,现在中国每年真正被枪决处死的人并不是很多,绝大多数的死刑犯(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后转为无期,再过些年月则转为有期徒刑,若有立功表现则转化的更快.别被西方一些国家所谓的判处数字给吓到,因为真正被杀的只占少部分.

    "我不发表自己的观点。"
    其实,这是读书笔记最精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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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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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UGL].eyeS` 于 2008-4-21 13:04 发表


关起来就可以了。
我记得以前看到一个例子,说北京有户德国老外,被中国强盗入室杀了全家,强盗被判了死刑。但那老外的亲属从德国专门跑来上下奔走,要求不要判死刑

我觉得你这个例子绝对扯...也太高看德国人的人文关怀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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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少妇 于 2008-4-21 13:10 发表

你该看看我加红的那部分字,一个美国白人女孩说的那段。当一个罪犯还是嫌疑犯的时候,不应该剥夺人家的生存权利。

如果确定了他杀了33个人,然后又强奸了200多个人,然后又把美国的情报卖给中东人,都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而且他说,进了监狱他也会越狱,并且出来后就会劫机炸5角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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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3: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GTB+ 于 2008-4-21 12:54 发表

我觉得死刑不能废除,比如这个连杀33个男子的人,就该杀..


关起来就可以了。
我记得以前看到一个例子,说北京有户德国老外,被中国强盗入室杀了全家,强盗被判了死刑。但那老外的亲属从德国专门跑来上下奔走,要求不要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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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扳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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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2:57 |只看该作者
死刑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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