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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大乱入,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炒掉原来老员工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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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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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前工作的年限算不算进去补偿的?
向还在为STL奋斗的玩家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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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崽儿の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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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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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7: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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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8da摄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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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7:52 |只看该作者
你要干坏事了?
上联:看尽天下AV心中自然无码

下联:扫遍世界BN实力非常牛逼

横批:B痒的Game
明天的明天,还会有星际争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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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Baby and D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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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7: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110 于 2007-12-27 17:5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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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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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7: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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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luaTeRran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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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8:00 |只看该作者
元旦之后才开始实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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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8: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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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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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8:1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7 18:11 发表
大概是这样  一年工龄就多发一个月工资 不足三个月不算  

不过这个"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好象是公司说了算  可以按在职时的实际收入

也可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也可以按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  

- -``我们公司一年工龄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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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8: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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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8: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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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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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20 |只看该作者
靠,来的都比我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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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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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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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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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28 |只看该作者
以前拖欠的加班费要一起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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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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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35 |只看该作者
lz想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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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Leaf, 可爱的L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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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1: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厉害

其实在8da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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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1: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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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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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1:34 |只看该作者
请LZ去新华书店,3.5元一 本,一切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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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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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1:3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7 18:11 发表
大概是这样  一年工龄就多发一个月工资 不足三个月不算  

不过这个"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好象是公司说了算  可以按在职时的实际收入

也可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也可以按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  

这你明显犯错误了,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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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水友赛菜鸟组全国10强

19
发表于 2007-12-27 21:36 |只看该作者
火箭一落后
黑子满街走
没有卢瑟头
就黑阿德叟
翠喜是兜兜
明帝变土狗
风吹两边倒
脸皮不怕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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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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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6:47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hinalabor.cc/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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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1
发表于 2007-12-28 06:48 |只看该作者
LS几个真是,不懂表误导别人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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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麻痹的!!!

22
发表于 2007-12-28 06: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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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3
发表于 2007-12-28 07:03 |只看该作者
1、“你们可以去告他  请求劳务仲裁”
是劳动仲裁,从没有劳务仲裁过。
2、“10年以上的老员工就不能随便辞退了,好象是这样的,
老员工可以要求无限期延长合同”
无论工作多少年的职工都只能依法辞退
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是有前提条件的。
3、“你要在该单位工作年满三年  且并无过错  单位才赔偿”
至少北京没这个规定。
4、“如果没满年限  合同又刚好到期  企业有权不付任何赔偿金的”
新法出台后这句话就不对了。
5、“不过这个"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好象是公司说了算  可以按在职时的实际收入
也可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  也可以按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
这句太法盲了
计算方法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简单的说是按照职工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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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7: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ruA 于 2007-12-27 17:50 发表
以前工作的年限算不算进去补偿的?

2008年新法实施之前的,依照劳动部1994年4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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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7: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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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8: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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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8: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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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1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8 08:02 发表

哈哈  您太强了  可惜脱离了实际

一点不脱离..我说的就是实际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都是和劳动者利益相关的,你们学一下对自己百利无害。
就因为劳动者现在对法律一知半解,所以才让企业攥空子。
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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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1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8 08:03 发表

同工同酬  永远只会出现在书里

您觉得就几张纸  能改变中国的现状嘛   别天真了


只要在诉讼中证明企业同工未同酬,职工肯定会胜诉的。
不过单就同工同酬来说,职工举证较难。
几张纸不能直接改变现状,但至少是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现状不乐观,但前景不悲观。

[ 本帖最后由 xiaomahero 于 2007-12-28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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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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