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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大乱入,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炒掉原来老员工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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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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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27 |只看该作者
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没研究过
第四十七条是一般标准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合同行为,则适用双倍罚责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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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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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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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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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7-12-28 09: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爱上未来的你 于 2007-12-28 09:20 发表
确实比较深奥,就是以前全部做废,2008年从头开始了?

不是,08之前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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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34
发表于 2007-12-28 09:4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8 09:28 发表
条规是一回事  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


执行肯定做不到100%,但你首先要知道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对法律要学会运用,而不是光仇视、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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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扳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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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9: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eLeNa 于 2007-12-28 09:28 发表
条规是一回事  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

话不是你这么说,很多人就是这么想,所以才被那些公司和老板欺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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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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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5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孤单抗体 于 2007-12-28 09:53 发表

话不是你这么说,很多人就是这么想,所以才被那些公司和老板欺压的

是的,不过以前之所以这样,很大的原因是补偿和赔偿太微薄了,劳务人员一般都不大申诉,再申诉也就拿点钱走人,现在可不一样了,签定劳动合同就同工同酬(包括养老保险等福利),不签定那就要双倍酬劳,如果是我,官司奉陪到底,我想大家都一样不会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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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54 |只看该作者
工人惯大发了, 会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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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38
发表于 2007-12-28 11:5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布 于 2007-12-28 11:54 发表
工人惯大发了, 会修改的。

资方都说偏向劳方,可资方已经占了劳方近30年便宜了,再怎么个资本积累也够了吧,人不能贪得无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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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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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1:5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布 于 2007-12-28 11:54 发表
工人惯大发了, 会修改的。

只要国家还以保护职工为宣传口号,改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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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171977lhx 于 2007-12-28 11:57 发表

资方都说偏向劳方,可资方已经占了劳方近30年便宜了,再怎么个资本积累也够了吧,人不能贪得无厌.


法律讲的是公平,不是讲30年河东30年河西。 按你的说法,资本主义列强占了我们2百年便宜了,是不是就可以让我们为所欲为了?
社会在发展,过去的事情只能用来吸取教训而不是拿过来易爆缓役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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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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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布 于 2007-12-28 12:00 发表


法律讲的是公平,不是讲30年河东30年河西。 按你的说法,资本主义列强占了我们2百年便宜了,是不是就可以让我们为所欲为了?
社会在发展,过去的事情只能用来吸取教训而不是拿过来易爆缓役抱的。

嘿嘿,你的意思说1月1号的合同法对资方不公平落,可惜我就没看出来那点不公平了.况且前面也有人说了实行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真正要落实还要很长一段路要走,留给资方的时间够充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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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171977lhx 于 2007-12-28 12:04 发表

嘿嘿,你的意思说1月1号的合同法对资方不公平落,可惜我就没看出来那点不公平了.况且前面也有人说了实行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真正要落实还要很长一段路要走,留给资方的时间够充裕了.


接触的高度不一样,自然看法不一样,辩论的基础在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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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布 于 2007-12-28 12:05 发表


接触的高度不一样,自然看法不一样,辩论的基础在地位平等。

你竟然这话都说出来了,那么也没什么必要继续谈了,你去找接触的高度跟你一样的人谈吧,不奉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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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07 |只看该作者
新劳动法的细则还没有出啊~~但是按照目前的来看 不管是炒还是自己辞职,赔偿都是按照目前的工资x工作年限~就算以前800一个月,现在是5000, 工作了2念,也得赔24x5000 元...所以很多公司在新的劳动法正式生效前把所有员工解聘了再签合同,华为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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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得失我命 你来罗嗦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45
发表于 2007-12-28 12:0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阿布 于 2007-12-28 12:00 发表


法律讲的是公平,不是讲30年河东30年河西。 按你的说法,资本主义列强占了我们2百年便宜了,是不是就可以让我们为所欲为了?
社会在发展,过去的事情只能用来吸取教训而不是拿过来易爆缓役抱的。

我理解法律讲公平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均要依法办事
你现在是在质疑劳动合同法本身
既然法已经确定了,依照执行才叫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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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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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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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07-12-28 12: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7楼 的帖子

所以新法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总体上是适合中国劳动环境现状的。
如果你以中国国情就默认了,那新法确实对你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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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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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2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171977lhx 于 2007-12-27 21:34 发表
请LZ去新华书店,3.5元一 本,一切都清楚了.



新的12元 而且现在还没有出细则 不完善,只能按照老的执行~~

LZ恐怕最想知道的是解聘的赔付吧~~新劳动法就是按照我之前说的那样~~年限是从你们公司给他买社保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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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49
发表于 2007-12-28 12:25 |只看该作者
LZ 的公司没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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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50
发表于 2007-12-28 12:26 |只看该作者
LZ 的公司没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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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51
发表于 2007-12-28 12: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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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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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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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3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DENG11 于 2007-12-28 12:24 发表



新的12元 而且现在还没有出细则 不完善,只能按照老的执行~~

LZ恐怕最想知道的是解聘的赔付吧~~新劳动法就是按照我之前说的那样~~年限是从你们公司给他买社保算起~~

有3.5的,因为我就买了一本,12的可能是什么精装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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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07-12-28 12:37 |只看该作者
哦  不知道了 ~~我们公司就是搞人事的,用的都是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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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3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DENG11 于 2007-12-28 12:37 发表
新劳动法就是按照我之前说的那样~~年限是从你们公司给他买社保算起~~

别误导别人那,照这个说法如果公司不缴保险就不算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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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46 |只看该作者
误导
?? 麻烦你自己查下劳动法 不买社保就是违法~~哪个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敢不买?? 只能说你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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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5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DENG11 于 2007-12-28 12:46 发表
误导
?? 麻烦你自己查下劳动法 不买社保就是违法~~哪个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敢不买?? 只能说你不懂法~~

我别的法可能不懂,劳动法?您真幽默。
你那句话的意思是依照缴费年限确定工作年限,现在是每个企业每名职工都缴费么?没缴费的呢?
社保政策光看劳动法是没用的,麻烦你去看看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先。

[ 本帖最后由 xiaomahero 于 2007-12-28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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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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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新劳动法对珠三角太严重拉,最近很多企业大规模抄人,我母亲也成为其中一份仔,惨啊
有问体,就要念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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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2:59 |只看该作者
年限的问题很复杂 国企  事业单位 还有外企都不同~~还有很多遗留问题 都有特殊的解决办法 ~~现在说的是一般的公司的聘用~~绝对是要买社保的...而年限就是以买社保的时间算起~~ 算了不说了~~很复杂~ 现在又有派遣员工了 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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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3: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an-G 于 2007-12-28 12:58 发表
这个新劳动法对珠三角太严重拉,最近很多企业大规模抄人,我母亲也成为其中一份仔,惨啊


对啊 就是因为要赔很多~~企业承受不起~~怕出现大规模辞职的恶意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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