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09:45

本帖最后由 小小白 于 2013-7-17 09:46 编辑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司法审判要公平公正,他犯了什么罪,就受什么处罚,因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因素多判或者少判都是不对的


恩,是这个道理。

女方工作可以干扰,施暴的之前罪行不能干扰。但你之前又说过药加新是初犯,可以轻判呀。

太混乱了,跟不上节奏。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6

裸玉缝 发表于 2013-7-17 09: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20923/class014800012/hwz777600.htm
我找到个强奸女大 ...

这个明显判轻了~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09:46

你要是相信他有抑郁症我就没办法了
因为你就是那么相信我们的TG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09:46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司法审判要公平公正,他犯了什么罪,就受什么处罚,因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因素多判或者少判都是不对的

社会危害性啊,李天一这种纨绔今天五个人一起搞小姐,明天就可以单个人搞良家
不严办不足以平民愤啊,不杀了容易出大事,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必须严判啊
这不是很符合你的逻辑吗

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09:46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明显判轻了~

人家法院的,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没你懂???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9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09: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社会危害性啊,李天一这种纨绔今天五个人一起搞小姐,明天就可以单个人搞良家
不严办不足以平民愤啊,不 ...

我们是法制國镓,今天他们强奸小姐,就以强奸小姐的罪行审判他们,

明天他们强奸良家,就以累犯+强奸良家的行为审判他们,

这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不是他们强奸了小姐,却按强奸良家来判。

因为法律上明文规定,受害者有过错,量刑从轻,而且社会危害也不一样·

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09:50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是法制國镓,今天他们强奸小姐,就以强奸小姐的罪行审判他们,

明天他们强奸良家,就以累犯+强奸良 ...

受害者有什么过错?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09:55

这个能代表社会影响吗

atom 发表于 2013-7-17 09:56

楼主懂不懂法,你那两个案例,一个不是轮奸,另外一个生殖器都没进入所以没构成强奸好吗
如果是多人轮奸且没有重大立功比如自首行为,那必需是10年以上好吗
你好好看看法律条文搞清楚什么是强奸罪,如何认定,如何量刑,再来发帖好不好?真你妈捉急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58

atom 发表于 2013-7-17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懂不懂法,你那两个案例,一个不是轮奸,另外一个生殖器都没进入所以没构成强奸好吗
如果是多人轮奸且 ...

那如果轮奸的是小姐呢?

我发的那个7年和10年的难道不是?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59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0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能代表社会影响吗

我觉得你发个投票~~比如取消个人所得税,或者一星期休息3天,

投票比例还能更高~~~

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10:01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你发个投票~~比如取消个人所得税,或者一星期休息3天,

投票比例还能更高~~~

能比大家认为你是sb的比例更高么?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01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如果轮奸的是小姐呢?

我发的那个7年和10年的难道不是?

4月14日,周某辉来到台江公安分局投案。
那个判7年的是因为他投案了,不是因为他轮奸了小姐
那个10年的是正常的按照轮奸来量刑
用你的猪脑子想想!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02

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1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能比大家认为你是sb的比例更高么?

换个地方你也成SB了~~

或者你把论坛里说的拿到社会上去说,看会不会被人当SB?

kingcobra 发表于 2013-7-17 10:02

社会危害,也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这次社会影响这么大,按理应该重判

kingcobra 发表于 2013-7-17 10:03

还有这个不是强奸,是轮奸

小小白 发表于 2013-7-17 10:03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换个地方你也成SB了~~

或者你把论坛里说的拿到社会上去说,看会不会被人当SB?

比如换到plu,ps,你依然是呀。

我经常吃饭时和大家讨论这些时事呀,没人觉得我sb呀,大家一起骂的好high.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04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4月14日,周某辉来到台江公安分局投案。
那个判7年的是因为他投案了,不是因为他轮奸了小姐
那个10年的 ...

那你的意思也是,轮奸良家少女和轮奸卖淫女,量刑没区别了?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05

kingcobra 发表于 2013-7-17 1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社会危害,也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这次社会影响这么大,按理应该重判

对啊,这也是社会危害的一种体现,确实要重判的~~~~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0:05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0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你发个投票~~比如取消个人所得税,或者一星期休息3天,

投票比例还能更高~~~

[:29]
你赢了,哥认输

titiyoyo 发表于 2013-7-17 10:07

平时不怎么上8DA
今天终于认识国建了,果然是签约选手。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08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的意思也是,轮奸良家少女和轮奸卖淫女,量刑没区别了?

什么我的意思,你是法盲吗?
这事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刑法说了算
刑法上的量刑规定,是没有区别

神探 发表于 2013-7-17 10:08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08

妈的法盲就算了,法律法规都懒得读一下百度两个案例自行脑补一下就傻逼兮兮的跑来开智,真心捉急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0:10

强奸女学生
强奸女官二代
强奸女警察
哪个危害性大一点?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15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我的意思,你是法盲吗?
这事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刑法说了算
刑法上的量刑规定,是没有区别 ...

刑法上明明写着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处罚~~~这都被你吃了?还敢说自己不是法盲~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15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0: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奸女学生
强奸女官二代
强奸女警察


没啥区别,但是肯定比强奸妓女判得重~

langyun200 发表于 2013-7-17 10:17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啥区别,但是肯定比强奸妓女判得重~

这尼玛妓女命好苦
低人一等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18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刑法上明明写着被害人有过错,从轻处罚~~~这都被你吃了?还敢说自己不是法盲~

被强奸人是陪酒小姐=有过错?神逻辑

atom 发表于 2013-7-17 10:21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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