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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kai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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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以前不知道网络暴民有多厉害,这次上天涯看到了关于药家鑫的帖子,总算领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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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kaizi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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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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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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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29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学法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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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从此不再日星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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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30 |只看该作者
人民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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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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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35
发表于 2011-4-25 01:31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没什么好争的,你认为最多是死缓,很多人认为就是死刑,能举的例子和条例不比你少

如果lz只是为了被骂的鸣不平,骂不骂人礼貌问题,你管的未免也太宽了,如果想去纯净不骂人的论坛是他们的自由.他们不去,被骂了,自找的,需要你也来管上一管?
如何逆天改命http://bbs.8da.com/thread-908426-1-1.html
三分舔猪蹄…七分烤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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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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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31 |只看该作者
死缓的可能性存在,就是民事上面对受害者家属安抚得很好,然后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不像现在这个样子.才有可能判死缓.

本来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就规定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量刑标准之一.这个事情得社会影响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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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37
发表于 2011-4-25 01:34 |只看该作者
法官为什么要独立思考?刑法第61条规定了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标准之一.
任何犯罪行为,如果受到全人类的共同谴责,那就该从严判决.这个就是法律本身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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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38
发表于 2011-4-25 01:35 |只看该作者
动不动就要求案件独立思考,独立判决都是不懂法的体现.

法律本身就是社会性质的,不可脱离社会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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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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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37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从药家鑫下手的一刹那,他这辈子就已经结束了。
他他妈的还享受 捅受害人8刀的过程。
撞完人后有机会收手,但是呢?
捅2刀后有机会收手,但是呢?
被害人祈求般的挡住刀刃,他也有机会收手,但是呢?
别说什么一刹那,这中间本来有很多次可以结束的,完全自己太过丧心病狂。
随身藏刀,撞人 后 连捅八刀,后面又撞2人逃逸。

要是有深仇大恨的话估计不止捅上8刀了,几十刀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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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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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41
发表于 2011-4-25 01:43 |只看该作者
"并非一定要从轻的第一人"kaizi哥,案例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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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42
发表于 2011-4-25 01:44 |只看该作者
都说了,在中国法官不是独立思考的,你能懂就懂
不懂我也不说什么了,如果你以后自己犯事了,就会知道法官是干嘛的了
这种属于完全受到司法干扰的案子了,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30

干预个鸡巴毛,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本来就是这么判的,你还非要他那样判,那到底谁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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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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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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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47 |只看该作者
你自己仔细看啊,我说了分尸是属于情节恶劣之一啊 另外捅8刀只能证明是故意杀人,如果只捅1刀死了一般都是判故意伤害致死,这个不算情节恶劣的。
好像高博就是因为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然后关进呼2监狱的,当时也不 ...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28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说通俗一点一个是往死里整一个是伤人,而不是看捅了几刀,当然你主观上是伤人捅了八刀也是按照故意杀人来判因为捅八刀的后果是可预见的。

药判死刑在条款上来看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判死缓条款上也说得过去,毕竟中国法律的的弹性摆在那里,药家如果摆平了对方家属按照人民琺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应该判个死缓就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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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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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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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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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1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就是这样一个疑问

1其他人更严重,为什么没死刑?

2其他人自首了,为什么就可以不死刑?

3为什么不死缓?

1.与本案无关.

2.也与本案无关.
不过我还是转一下为什么他不在自首不死的行列内

两种情形下自首后不应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琺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药家鑫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在本案中,虽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但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办案法官指出,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3.法官说得很清楚,这个到处都有得看的,首先,没有安抚好受害者家属,其次,社会影响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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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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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1 |只看该作者
司法实践中,自首都有从轻处理的,为什么轮到药家鑫了就不能从轻呢?法律应该是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明显药家鑫变成独特的所谓的“并非一定要从轻”的第一人了
预谋是事先有计划的,他这个绝对是临时起意杀人的, ...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40


大哥。。。你多问一下公安或者检察院的朋友就知道这个是不是有预谋的了,没预谋就是过失杀人了。药自己都说了怕农村人难缠所以决定杀人,主观犯意如此明显还没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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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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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3 |只看该作者
你的恶逻辑很有问题

首先犯罪行为必定会受到所有人的谴责,他那种绝对属于在判决结果上有争议的案子(好像是老百姓要他死,法律专业人士觉得死刑过重)
按目前中国的刑罚大方向少杀慎杀的方针政策下, 理应从 ...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46


你是专业人士了?真没看到多少专业人士说死刑过重的,死缓的可能有,我有说死缓的前提条件,但他的律师没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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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nnewhip 于 2011-4-25 01:56 编辑
你能找出一个罪行比他更轻的来
我就服气,我知道的有一个故意杀了女朋友然后自首的
还有海南那个自首然后再出去杀人,这2个不比药家鑫恶劣?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48


轮奸,自首.死刑.直接执行,严打时期.你比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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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6 |只看该作者
45# xiaokaizi

     药不该死么?  正面背面连插8刀!    这种都不死..哪死刑就该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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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 我感觉应该和孙伟铭有点类似,如果家属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该判无期比较合适,如果赔偿较少被害人家属不谅解,应该判死缓。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50


这哪能类似,主观要件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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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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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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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9 |只看该作者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来类比.kaizi你首先定性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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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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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9 |只看该作者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
如果自首都可以是“免死牌”的话,那天下那些罪大恶极死刑犯都白死了。

1其他人更严重,为什么没死刑?

2其他人自首了,为什么就可以不死刑?

1.与本案无关.

2.也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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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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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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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3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同意,案例制明显更合理.

不过就个案来说,就本案在美国也是一辈子牢的判决,不可能在30年以内.

如果你非要扯上本案是某某老大发了令的,那我觉得就没啥好讨论的了.舆论本来就该监督司法.这个事情上,舆论没有犯错,任何声音,我们都应该尊重,我也尊重你觉得应该判死缓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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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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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4 |只看该作者
都说了,在中国法官不是独立思考的,你能懂就懂
不懂我也不说什么了,如果你以后自己犯事了,就会知道法官是干嘛的了
这种属于完全受到司法干扰的案子了,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30

这不法律的威慑性就来了,他妈的以后还敢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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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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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傻逼 熊大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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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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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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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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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6 |只看该作者
判死刑当然要这样说了,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确实弹性太大了,所以还是案例制的法律更合理些
另外为什么这个案件拖那么长时间,说白了就是统治阶级在讨论,法官只不过是个发言人而已
法律是什么?了解法律的人 ...
xiaokaizi 发表于 2011-4-25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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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既然根本就不信法那又何必这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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