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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UGL].eyeS` 于 2011-3-25 12:24 编辑
你对利比亚局势一点认识都没有,利比亚在对洛克比空难道歉之前所有的外国公司不允许和利比亚打交道,利比亚不能出口进口任何的东西,石油和卖不掉。不知道你所谓的国有化之前欧洲公司的石油份额是那里来的。而利比亚在为洛克比空难家属赔偿30亿美元之后,才让联合国解禁,外国投资才进入利比亚,这之后还有油田国有化?不知道就别乱说,要想了解利比亚,先去看洛克比空难,然后看卡扎菲道歉赔款,最后才是这段时间的molihua革命浪潮,了解现实必先知道历史,不然根本搞不懂。
影子 发表于 2011-3-25 12:11 ![]()
你这个也只是在网上随便看了几个帖子,错漏百出的算不上什么了解历史,比如说洛克比空难的赔偿数字应该是27亿美元而不是30亿
还有我百度了一下,mind说的石油国有化是有道理的,这个国有化的反义词不是私有化,而是外国控制。
据《利比亚石油工业发展与对外合作》 文献
http://ly.mofcom.gov.cn/column/p ... 0504/20050400077576
一、伊德里斯王朝时期的石油政策。概括地讲,在伊德里斯王朝统治时期(1951年12月-1969年8月),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更多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加快石油勘探开发步伐、尽快提高原油产量、增加炡椨的石油税收。炡椨没有直接参与石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整个石油工业完全操纵在西方石油公司手中。
1955年6月,利比亚炡椨颁布了第一部《石油法》,即第25号法令,立法的宗旨主要是规范上游勘探开发活动和特许权,共25条,主要内容为:
○宣布包括石油在内的所有地下资源为國镓所有。
○将利比亚全境划分为4个石油区。
○规定了特许权的授予和特许开采条件。规定每块特许租地面积最大为8万平方公里,租用期限为50~60年。
○租金按发现石油的可能程度而定。一旦开始生产和出口原油,承租人必须在扣除生产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后,向利比亚炡椨缴交其收入的50%,作为费用、地租、开采税和其它附加税。
利比亚1955年颁布并实施的第一部石油法以及1961年、1965年和1971年的石油法修正案,构成了利比亚石油工业的综合性法规。
1955年第25号石油法对外国公司条件宽松优惠。按该法规定,利比亚炡椨的收益是外国石油公司扣除其全部开采和至港口的运输费用后石油净收入的50%。由于石油的销售权和定价权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利比亚炡椨并不能有效维护和实现它的应得收益。
(一)、1960年第一次修改石油法。为弥补原石油法的漏洞,增加炡椨石油收入,依据伊德里斯国王命令,利比亚炡椨1961年第一次修改石油法,修订了外国石油公司的应纳税项目、获得特许权的条件等。规定采取投标竞争的方式授予特许权,对不接受新规定的公司,可以采取剥夺其参加投标的资格和禁止其出口石油等惩罚措施。
(二)、1965年第二次修改石油法。1961年,利比亚加入石油输出国组织,随后又加入了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1965年夏,利比亚借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讨论统一石油法、欧佩克第九次会议研究遏制油价下跌与合理扩大石油开采问题之机,于1965年9月颁布了石油法的新条文和备忘录,将石油税率调整到和其它成员国同样的水平。该法规定纳税一律按牌价,而不是比牌价低得多的油公司的“实际售价”。对拒不执行的公司,可采取停止或缩减它们的开采活动,禁止其出口石油等制裁措施。
1966年5月,利比亚石油部起草了新的租地合同,包括14项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承租者必须预付新石油法规定的地租和矿区使用费;税金按全部石油产量计算(包括该公司消耗的石油在内);超额利润的50%交纳给利比亚炡椨。
以上两次修改石油法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國镓的石油收入,收窄了外国公司的获利水平,遭到它们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而石油勘探、产销政策的制订和管理权仍然操控在外国公司手中,因此,软弱的利比亚王朝炡椨难以有效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益。修改后的法律并没有被外国公司接受,实际并未得到执行。
二、卡扎菲执政以来的石油政策。卡扎菲执政以后(1969年9月1日-迄今),为了摆脱西方控制,维护國镓的主权和独立,建立民族工业,发展民族经济,利比亚新炡椨采取了实行国有化、收回石油销售权和定价权、改变对外合作方式,直接参与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夺回了对石油工业的控制权并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1969年9.1革命成功、卡扎菲上台执政以后,新的石油政策随之出台,其核心是取得國镓对石油工业的绝对控制管理权,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成立國镓石油公司。利比亚新炡椨1970年颁布第24号法令,成立國镓石油公司,授权它代表炡椨参与石油工业的一切活动。其职能是:代表炡椨与外国石油公司谈判和签订有关合同,以大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外国公司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成立自己的子公司、行使行业管理权;通过开发和利用石油财富,发展民族经济;发展炼油和石化工业,建立民族石油工业;与有关国际组织共同规划和制订國镓石油政策以及确定石油价格;培训石油工业干部;负责石油工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国内油品销售和出口等等。
●夺回定价权。1970年9月,利比亚新炡椨对外国油公司进行清算。在此之前,原油的价格是由生产公司决定的,它们可以借此给予它们的金融和商业子公司巨大的价格减让。比如,埃索公司1961年给比重API 40°的利比亚原油定价为每桶2.21美元,其它公司也跟着照办。9.1革命以后,外国公司被迫接受将价格调整到每桶2.53美元,并可以追溯到1965年1月1日,取消了价格减让。1973年颁布第82号法令,修改1955年第25号石油法的部分条款,制定了新的定价原则,确保國镓对自身财富的控制权。
●实行国有化政策。为确保國镓对石油工业完全而有效的控制,革命炡椨采取了很多特殊步骤,使利比亚人民重新获得对自己财富的掌控权。这是通过颁布和实施下列国有化法令才得以实现的:
⊙1970年关于将油品销售公司收归国有并将业务移交给國镓石油公司的第69号法令。此后,按1971年颁布的第54号法令,所有油品分销公司全部合并到國镓石油公司旗下,由它统一经营和管理。最后,1971年颁布第74号法令,成立了卜雷加石油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国内外油品的分拨、销售、运输和捐赠业务。
⊙1971年颁布关于将英国石油公司的资产收归国有的115号法令,1973年颁布关于将英国石油公司的合作伙伴——美国邦克.亨特公司的资产收归国有的42号法令,将这两家公司的资产合并组成一家国营公司,即阿拉伯海湾勘探公司,后来改名为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
⊙1973年颁布关于将美国西方(Occidental)、格瑞斯(Grace)、埃索(Esso)、美孚(Mobil)、格尔辛伯格(Gilsinberg)和德士古(Texaco)等公司51%的股份收归国有、以國镓石油公司对国有化租地进行联合投资为条件的第44号法令。
⊙1974年颁布关于将利美石油公司(The Libyan-American Petroleum Company)股份收归国有并移交给國镓石油公司的第10号法令、同年颁布关于将美国海外石油公司(American Oil Overseas)收归国有、并成立一家国营公司即乌姆.贾瓦比石油公司(Umm Al Jawaby Oil Company)、接管其在国有化区域的业务的第11号法令。
●主要岗位利比亚化。在王朝时期,石油工业的关键岗位只限于外国人担任。1969年,石油工业雇用的利比亚人大约1万人,主要是从事一些一般性的非技术工作。这既有利比亚国民缺乏专业技术培训,准备不足,也有外国石油公司排斥利比亚人到关键职位工作的倾向。国有化以后,由于炡椨占所有石油公司50%以上的股份,炡椨颁布法律,对石油公司人员结构作出规定,所有公司的主席(一把手)全部由利比亚人担任。新炡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规定培训和雇用利比亚公民是外国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1970年部长会议通过决议,在石油部内成立一个机构,负责制订和实施利比亚人力资源开发计划。通过实施人力资源开发计划,1970~1973年,包括人事、运输、服务和公共关系等部门的543个关键岗位实现了利比亚化;1973~1980年,678个技术管理岗位实现利比亚化;1981~1985年,3,222个各种专业职位由利比亚人担任;1986~1990年,又有1,105个利比亚人进入石油行业工作。
利比亚公民通过石油学院学习、到专业培训中心培训和被选派到国外深造等途径,给石油工业输送了大批人才,加强了利比亚人在石油行业的地位,已经在工程技术、行政管理、财务和技术专业部门形成经过良好训练的利比亚人为基础的核心力量。
●修改1955年第25号石油法,恢复國镓对租地持有人从技术、财务、行政和经济等方面实施监督的权力。
●1972年7月1日颁布第9号《石油条例》,规定从财务、行政和技术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保护國镓石油财富。
●运用欧佩克决议,矿区使用费以原油支付并将其计算进入费用,而不是作为支付石油收益。改正标价,增加國镓的利润占有份额,并追溯到1965年。
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终于使利比亚炡椨获得了对石油工业的控制权,达到了有效利用资源,增加收入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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