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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最高琺院:“不打官司”无异于叫人自杀
社会不和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正义的底裤都被剥掉了。我们希望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底线做不了,做底裤也行。现在,我们的底裤也被搞没了,老百姓就只能挨屌了,被权力强奸,而投诉无门。
期间,最高人民琺院负责人张军回答网友提问时称,普通老百姓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不要敢于打官司。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张军称,希望老百姓能不打官司都不要打官司,琺院的案件越来越少是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的一个表征。
这是法盲才敢说出口的话!而且,这样的法盲决不是一般的法盲,而是强奸民意、践踏 的法盲帮凶。这是在与温总理的“ ”观大唱反调。“ ”来自人格,没有人格,是谈不上做人的“ ”的。捍卫“ ”的途径,就是“打官司”,包括所有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渠道。
早在1872年,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先生在他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里指出:“正象国民不是为一平方英里的土地,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的。……,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告,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心理痛苦。……,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
耶林正确地说明了“和谐社会”与“打官司”的关系。他认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耶林开篇即指出,无论是法的诞生还是法目标的实现,欲不经斗争、不历劳苦,那只能是天堂般的神话,“历史告诉我们,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剧烈的阵痛”、“无劳动则无所有,无斗争便无法”。此外,“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的斗争”。“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今日不可能,但曾经可能过)是精神上的自杀”。
因此,不“为权利而斗争”、“不打官司”,是一种“归于家畜”般的好逸恶劳的缺德的行为,不仅不值得鼓励,反而应该被社会所唾弃。因为这种恶劣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不利益。所以,“打官司”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对自己的负责任的行为,是有道德的善举,理所当然,甚至不需要画蛇添足的提倡和鼓励。正如耶林所说的那样:“我的论述的核心是: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最后,我要说的是,诉讼不是“打官司”,“人民琺院”不应该成为炡椨的衙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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