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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IG- 于 2010-1-16 09:10 编辑
正如“监禁”这种刑罚必须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一样,不能因此说监禁是错误的。
[CUGL].eyeS` 发表于 2010-1-16 00:13 ![]()
刑法这个行为如果要合理,就要求两个起码的条件,1:在本体论层面“存在有罪者”,2:在认识论层面,法律或者别的仲裁机构能够正确的鉴别出有罪者。
假设这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无所指的“刑法”至少包括了两种情况,其一,对有罪者的刑法——这是无条件的正确的,无需加以限制。
其二,对无罪者的刑法——这是无条件的错误的。
在行为层面,监禁本身无所谓对错,但是在原则层面它建基于“有罪存在”,那么当然不是什么好事,理想状态上——原则上我们当然应该否定它。
并且在操作上的鉴别有罪者的工具——法律,其本身也允许批判和修正来保证他的正确性,并且不管怎么样他至少有一套标准。
在广义的意义上,“对成年人的信息管制”甚至都可以说是刑法的一种,它本身建基于“有错误信息存在,并且预设人们无法辨别”,另一方面要求一套既定的标准去辨别何谓错误信息,但是据我所知,我们拥有的只是几个空洞的词,像“反动”之类的,目前对这类词的使用是不那么严格的。另外,如果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不可批判),那么不管是法律以及建基于此的刑罚,还是“信息管制”,都要求一个类似“上帝”或者柏拉图的“哲学王”那样在理论上不可错者,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制度》中说的,这是不可能的。
在事实层面,我并不是要求完全拒绝管制,而恰恰相反的是,我认为在事实层面——虽然有些可悲——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我一再强调的,我要求“有条件”的服从,其实你一再表示的也是这个意思,这个有条件就要求可批判性——如此才能获得可能的充满希望的未来,而这个可批判性就要求人民相信自己的判断,并且敞开言论,而不是把希望寄托于一个虚幻的——并且还是自封的——“哲学王”或者“上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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