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八达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MIG-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排除google倳件的背景,单就“信息是否应该被管制”这个问题大家是什么态度?

[复制链接]

12

主题

3

好友

3万

积分

大和

91
发表于 2010-1-16 00:19 |只看该作者
纯讨论哲学的话,我的水平不如MIG,丢了很多年了,而且公正的说很多年前我也未必比的上他。但是可能我比他多点人生经验,对问题多点感觉。不过这些感觉未必就是对的,这里面没有正确和错误的分野,而是艺术性的美感上的区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3

好友

3万

积分

大和

92
发表于 2010-1-16 01:46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句,如果我在讨论问题时去解构对方的语句,构造悖论,由于维特根斯坦和哥德尔定理的存在,辩论是肯定不会输的,但那就是耍赖了,其实论坛上电视上99%的辩论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只不过大多数没有受过逻辑训练的人只是在无意识的使用解构而已。从这个角度说,把握问题的本质和重要程度更凸显其价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6

主题

8

好友

7万

积分

仲裁者

DON'T PANIC

93
发表于 2010-1-16 03:33 |只看该作者
算了,懒得引怪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94
发表于 2010-1-16 08:25 |只看该作者
saf的水平比较高

"现实情况是从来就不存在不受管制的信息,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去问怎样管制信息才是有建设性的问题。"

这句话我十分同意。炡椨的本质就是管制,不管哪一个政治派别,对炡椨的定义都脱离不了管制 ...
[CUGL].eyeS` 发表于 2010-1-16 00:13

我从来没有否认事实啊。并且在实践层面我甚至承认你说的“最小范围的信息管制”在可操作的意义上是合理的。
我和你的分歧仅仅是我认为你一方面承认应该“最小范围信息管制”另一方面又不在理论上(可能的理想状态上)承认不应管制。我觉得这是无法自洽的,因为如果信息管制在原则上无对错,那么你为何要在行为上表现出“最小化管制”呢?就像我举得杀人例,如果我们不承认杀人在原则上是不应该的,那么如何有诚意的去实践“尽量不要——最小化杀人”呢?
况且我并没有在事实的意义上批判炡椨吧?这并不是我感兴趣的。我只是在强调,只有承认理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承认现实的可批判性,我们才有活生生的未来,我们才可能无限趋近理想。任何人都无法否认这一点不是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95
发表于 2010-1-16 08: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IG- 于 2010-1-16 10:00 编辑

89# saf8221


关于我对纯理论的态度,我觉得前面我说得都差不多了。
其他见我楼上会回复吧。
不管怎么样,和你讨论还是比较愉快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6

主题

8

好友

7万

积分

仲裁者

DON'T PANIC

96
发表于 2010-1-16 08:46 |只看该作者
89# saf8221


关于我对纯理论的态度,我觉得前面我说得都差不多了。
其他见我楼上会回复吧。
-MIG- 发表于 2010-1-16 08:26

  清早起来不看书来这里引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012

积分

飞龙

97
发表于 2010-1-16 09:02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在强调,只有承认理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承认现实的可批判性,我们才有活生生的未来,我们才可能无限趋近理想。任何人都无法否认这一点不是吗?
-MIG- 发表于 2010-1-16 08:25


趋近是怎么趋近的?

承认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就是“承认差距”四个字。中间的 理论 和 现实 这两个东西是在旋转的。

个人看法:"能够无限趋近"里面的 "无限" 是用 "旋转" 来做到 无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98
发表于 2010-1-16 09: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IG- 于 2010-1-16 09:10 编辑
正如“监禁”这种刑罚必须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一样,不能因此说监禁是错误的。
[CUGL].eyeS` 发表于 2010-1-16 00:13

刑法这个行为如果要合理,就要求两个起码的条件,1:在本体论层面“存在有罪者”,2:在认识论层面,法律或者别的仲裁机构能够正确的鉴别出有罪者。
假设这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无所指的“刑法”至少包括了两种情况,其一,对有罪者的刑法——这是无条件的正确的,无需加以限制。
其二,对无罪者的刑法——这是无条件的错误的。
在行为层面,监禁本身无所谓对错,但是在原则层面它建基于“有罪存在”,那么当然不是什么好事,理想状态上——原则上我们当然应该否定它。
并且在操作上的鉴别有罪者的工具——法律,其本身也允许批判和修正来保证他的正确性,并且不管怎么样他至少有一套标准。
在广义的意义上,“对成年人的信息管制”甚至都可以说是刑法的一种,它本身建基于“有错误信息存在,并且预设人们无法辨别”,另一方面要求一套既定的标准去辨别何谓错误信息,但是据我所知,我们拥有的只是几个空洞的词,像“反动”之类的,目前对这类词的使用是不那么严格的。另外,如果要求人民无条件服从(不可批判),那么不管是法律以及建基于此的刑罚,还是“信息管制”,都要求一个类似“上帝”或者柏拉图的“哲学王”那样在理论上不可错者,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制度》中说的,这是不可能的。
在事实层面,我并不是要求完全拒绝管制,而恰恰相反的是,我认为在事实层面——虽然有些可悲——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我一再强调的,我要求“有条件”的服从,其实你一再表示的也是这个意思,这个有条件就要求可批判性——如此才能获得可能的充满希望的未来,而这个可批判性就要求人民相信自己的判断,并且敞开言论,而不是把希望寄托于一个虚幻的——并且还是自封的——“哲学王”或者“上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99
发表于 2010-1-16 09:03 |只看该作者
96# 国妓米兰


我走了...我的命真苦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100
发表于 2010-1-16 09:07 |只看该作者
趋近是怎么趋近的?

承认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就是“承认差距”四个字。中间的 理论 和 现实 这两个东西是在旋转的。

个人看法:"能够无限趋近"里面的 "无限" 是用 "旋转" 来做到 无限。
tcl999999 发表于 2010-1-16 09:02

实在不好意思,我不是有意不会你的贴,但是我看你的每一个贴都像是在解谜,
等我有能力理解你的表述方式了,我们才能充分对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八达网    

GMT+8, 2026-4-13 14:05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