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八达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4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友转贴一篇淫秽文章获刑半年网友转贴一篇淫秽文章获刑半年!!!

[复制链接]

24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执政官

我不是个稻草人 不做梦 不还手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2-23 0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为了给自己的用户名增加知名度,郑某在自己经常上的八
通网上转发了一篇淫秽文章,并吸引了3万多次的点击。近日,郑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
,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郑某大学毕业后来京工作,在通州区一家颇有名气的不动产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去
年5月,他以“vison”为名在通州区社区网站“八通网”注册成为会员。同年7月,郑
某上网时偶然发现一篇淫秽文章。郑某自称,为了给“vison”的用户名在八通网增加
知名度,从而在通州区多认识人,增加业务量,他将这篇文章复制、粘贴到了“八通网
八通社区男人吧”。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该文章属于淫秽文章范畴。另外,北京网
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八通网服务器进行鉴定,该文章点击次数达3万余
次。

  庭审过程中,郑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漠,误认为网贴“
黄文”最多就是不文明行为,没想到会铸成如此大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
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宣判后,郑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解读

  吸引3万次点击是判刑关键

  此案主审法官钱龙告诉记者,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
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定罪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或者不以牟
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
罪,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郑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
击量达到3万余次,属于情节严重。由于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0

主题

0

好友

6万

积分

仲裁者

2
发表于 2008-2-23 03:33 |只看该作者
有人发过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大和

3
发表于 2008-2-23 03: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情迷Vintage

4
发表于 2008-2-23 04:24 |只看该作者
SYP 这名字就够判刑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八达网    

GMT+8, 2026-6-20 14:36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