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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米 于 2011-8-14 10:19 编辑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 周文林)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最高人民琺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为何“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琺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最高琺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最高琺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琺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琺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回归情感真爱才是真谛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一位网友留言。
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从最高琺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被指偏向强者 是“城市人的法律”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琺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反对:
“偏向”男士 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 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赞成:
打击骗婚 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网友“小之与麦田”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戏谑:
乐了地产商 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
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也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最高人民琺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解决了许多举全家之力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父母们的后顾之忧。
着眼于化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将物权登记效力引入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司法解释(三)在离析家庭财产权属方面更加清晰,也有助于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纠纷。但是,这种处理家庭纠纷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却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别。
现实是,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对夫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却未详加区分,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
早在解释(三)征求意见当初,就有人呼吁“听听农村妇女的声音,应该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房产权益保护”。遗憾的是,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更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其实不独司法解释(三),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就带有鲜明的城市化色彩,立法者对工薪阶层、经理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财产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不着一字。
或许在司法者视野中,进入离婚诉讼的大部分是城市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司法立法,不需要详加考察现实的婚姻家庭形态。如果不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差别作出准确判断,那么单立基于城市环境的法律规则,又将置同样处在法治之中的农村人以何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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