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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建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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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了他东西时没捅,为毛带到局子里才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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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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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2:55 |只看该作者
隐隐约约觉得真的掉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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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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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2: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就不要再秀下限了

另外很感谢你天天转图挂给大家开智,但是你后面的评论却让我感到很厌恶,感觉你的思想意识形态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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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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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01 |只看该作者
去看看法律书吧,大哥
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的

好的,就算你说是绑架还是自愿是次要因素
还次要因素是不是会完全影响不到案情呢?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2:45

我查了一下,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

可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抗者杀人才算正当防卫。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搞清楚杀人现场(局子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行!!
你说呢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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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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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01 |只看该作者
在遭遇了那么多对律师的非议后,我反而觉得律师是中国这个社会最有良知的一个群体

虽然有很多律师坑蒙拐骗,但是这种情况在那个行业都不少见,没有谁是干净的

而律师行业中那么多为了弱小的个体而抗争,比如这个案子里面的滕彪
就算被重庆方面批的臭的不能再臭的李庄,实际上执业期间一共进行了200多次的法律公益援助

也给汶川捐了50万,从人格上这些律师是伟大的

中国也还是有希望的,虽然社会有不公有黑暗,但是也有很多因为良知而坚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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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65
发表于 2011-5-11 13:03 |只看该作者
我查了一下,非法拘禁形式下反抗是算自卫。

可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当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抗者杀人才算正当防卫。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搞清楚杀人现场(局子里) ...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01

好了一步步来

首先你也查询了法律,知道非法拘禁夏反抗是自卫

那么6位证人出庭,假如我是说假如能证明这是非法拘禁引起的

那么就算没有后续的殴打,至少是防卫过当你说对吗?

防卫过当不会判死刑对吗?

对量刑是不是会有重要影响?

那为什么这么重要的6位证人不能出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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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66
发表于 2011-5-11 13:04 |只看该作者
在遭遇了那么多对律师的非议后,我反而觉得律师是中国这个社会最有良知的一个群体

虽然有很多律师坑蒙拐骗,但是这种情况在那个行业都不少见,没有谁是干净的

而律师行业中那么多为了弱小的个体而抗争,比如这 ...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01

扯这个有什么用》?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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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1-5-11 13:04 |只看该作者
扯这个有什么用》?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04

是没什么用,那十万个为什么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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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去死去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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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05 |只看该作者
连别人的律师都请去喝茶的案件,你们觉得有讨论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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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69
发表于 2011-5-11 13:06 |只看该作者
六个证人能够证明是否是非法拘禁

不能出庭就是法庭的严重偏袒行为

而后续是否殴打,那是剩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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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07 |只看该作者
而是否殴打,请看这段辩护词。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 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倳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福布斯中文网】本文网址:http://www.forbeschina.com/investment/review/201105/0009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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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07 |只看该作者
连别人的律师都请去喝茶的案件,你们觉得有讨论的必要吗?
重新做人 发表于 2011-5-11 13:05

说起来好笑,中国大部分律师坐牢并不是因为贪赃枉法

而是因为维护正义

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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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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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12 |只看该作者
LZ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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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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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17 |只看该作者
我就是摆摊的小贩,城管就是这样打你没商量。你碰他一下就等着被拘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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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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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17 |只看该作者
好了一步步来

首先你也查询了法律,知道非法拘禁夏反抗是自卫

那么6位证人出庭,假如我是说假如能证明这是非法拘禁引起的

那么就算没有后续的殴打,至少是防卫过当你说对吗?

防卫过当不会判死刑对吗? ...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03

不一定,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也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防卫过当”也得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也就是说要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行,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套上“防卫过当”的。
所以,还是要有现场证据才行。

还有,是不是非法拘禁还两说呢。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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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21 |只看该作者
不一定,防卫过当与故意杀人也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防卫过当”也得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
也就是说要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行,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套上“防卫过当”的。
所以,还是 ...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17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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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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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24 |只看该作者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21

别这样,刚才还咬定非法拘禁的。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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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28 |只看该作者
别这样,刚才还咬定非法拘禁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24

我不是法官,我说非法拘禁法庭就采用我的意见?


就算我是辩护律师,也只能把自己的观点摆出来

然后提出证据,让法官做仲裁

难道你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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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29 |只看该作者
熊大不是这样好学的

挑战良知和智力双极限,那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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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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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30 |只看该作者
至少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有点法律常识,百度一下也好

然后看看关于这个案子的新闻,周边也要了解了解

你以为熊大装一个B,就是简简单单在论坛发一个帖子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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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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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32 |只看该作者
至少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应该有点法律常识,百度一下也好

然后看看关于这个案子的新闻,周边也要了解了解

你以为熊大装一个B,就是简简单单在论坛发一个帖子这么简单?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30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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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33 |只看该作者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2

哈哈,还要秀下限

说六个证人无出庭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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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33 |只看该作者
都这样了,还义正词严的?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2

请你告诉我,我怎么了?

难道规定了水友的智商不能比版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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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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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38 |只看该作者
你拿“非法拘禁”这事攻击了我半天,在第2页吧。
现在又说,“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我不要你道歉就算了,还继续扯就没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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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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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42 |只看该作者
因为楼主已经认为“法官说6个证人出庭作证是没有必要的” 是对的。所以潜意思就是认定是不是非法拘禁根本没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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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42 |只看该作者
你拿“非法拘禁”这事攻击了我半天,在第2页吧。
现在又说,“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我不要你道歉就算了,还继续扯就没意思了
新建文件夹 发表于 2011-5-11 13:38

后面是在做一个假设

假设你懂吗?

就是因为控辩双方对非法拘禁的认同不一样,所以需要证人出庭来有控辩双方来质证,让法庭仲裁

在我的指导下,你的法律知识有所进步,很是欣慰,我攻击你?不是吧,我感觉自己在给你普及知识,提高逻辑能力啊

你没有感觉自己在秀下限挑战极限吗?

假如你没有秀下限,而是本身认识就是这样的

那么我给你道歉,我确实对你的认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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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44 |只看该作者
好的,用人的正常的逻辑来考虑一下

你也说了,是否非法拘禁还两说
我也认为不一定是非法拘禁

那确定是否是非法拘禁是否需要非利益相关的证人?

这就是这6个证人一定要出庭的原因
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21

版主,是不是需要我把这段话再给你解释一下?

需要的话说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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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影子 于 2011-5-11 13:48 编辑

好了

我觉得自己错了

现在我认为
版主今天的行为并不是故意装出智商低
所以不再回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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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2013年夜饭

88
发表于 2011-5-11 13:45 |只看该作者
后面是在做一个假设

假设你懂吗?

就是因为控辩双方对非法拘禁的认同不一样,所以需要证人出庭来有控辩双方来质证,让法庭仲裁

在我的指导下,你的法律知识有所进步,很是欣慰,我攻击你?不是吧,我感觉自己在给你普及知识,提高逻辑能力啊

你没有感觉自己在秀下限挑战极限吗?

假如你没有秀下限,而是本身认识就是这样的

那么我给你道歉,我确实对你的认识不到位影子 发表于 2011-5-11 13:42

好吧,我接受你的道歉。
待会把她带到我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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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官方认证熊蜜

89
发表于 2011-5-11 13:46 |只看该作者
1~~

怎么吵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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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唏嘘的猪肉王子

战队
So.K-
种族
Ter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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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3: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被A成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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