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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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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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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8: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ugmbbc发布于 2008-05-21 17:51:36| 5036 次阅读 字体: 打印预览
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之际,5月21日上午,网络上的一个视频瞬间激起网民们的愤怒.该视频中一女子辱骂四川地震长达5分钟,还骂的津津有味.据了解,该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举国哀悼,全国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尽己所能支援灾区.21日上午,网民们在发现一个女子在视频里辱骂四川地震长达4分40 秒.视频中,这名女子脚翘在桌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不断的辱骂灾区人民.国务院规定, 19日至21日,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这名女子因玩不了J5游戏,所以大骂灾区人民.


人肉搜素引擎再次发威

此视频出现后,该女子成了YouTube政治首页里的新闻人物,并开始在国外网站风传.有网友说:“我们对辽宁女这样的做法深恶痛绝,一个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种地步,可以说整个中华民族都不能饶恕她的这个愚蠢的错误,我想这不能仅仅是一个错误,这是对中国人民,对受灾群众,对死难者的亵渎.”

“想到受灾的群众,想到奋战在抗震救灾一线的同志,想到死难者和为救灾献出生命的同志,想到温家宝总理的言行,我控制不住要哭,这个人怎么能这样?怎么能这样?”网友们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严重影响的中国人民的形象,网民震怒的同时,号召大家“13亿人一起动手把他找出来!

人肉引擎在此时再次发威,网友们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到该女子的信息:姓名张雅,1987年7月29日出生,辽宁沈阳市苏家屯人,她的QQ好友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

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据来自沈阳方面的消息称,该女子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网民愤怒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于21日中午1时左右,在苏家屯区如意网吧将其抓获,苏家屯区计算机通讯科正在调查.

关于该行为违法性的讨论

在网络上,网民称该女子为“辽宁女”,在表达愤怒感情的同时,很多网友也就该女子行为的违法性展开了讨论.

有网友说:“这应该是违法的,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我们的言论越来越自由,但是必须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的.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有网友认为该女子纯属炒作,“不惜用这样的手段来达到她的目的,用她对整个国家的亵渎来实现她的目的,这是多么的无知无耻啊.”

“是不是傻啊?我都录一遍了,你叫我再录一遍干什么玩意儿?骂你一遍你就是没够是不是?那行,姐再跟你说一遍.”通过视频中最先出现的这段话,有网友认为一般人谁没点常识,会犯傻去录这个?他们认为,该视频是被骗录的,“真正有问题的,是那个录制者”.


图为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截图及其个人资料
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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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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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12 |只看该作者
脑惨一族,没法。
关几天吧,放出来真怕走街上会被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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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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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7 |只看该作者
脑残女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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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解梦虫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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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7 |只看该作者
...第三页了
处女默默飘,对你们微笑一下,(*^__^*) 嘻嘻……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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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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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PLN 于 2008-5-21 23:00 发表

警察真说了?

我搞错了 没说。
是那个网民说的。

只不过引用的条款太牵强了。。
这种大骂的视频到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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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真空中的一缕轻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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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4 |只看该作者
一个女孩不应该承受这么多,特别是一个被环境教坏的女孩~
我来改变自己 顺便看看能不能改变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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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ul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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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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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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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怕娃落地 于 2008-5-21 22:54 发表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警察真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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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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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2:56 |只看该作者
/-.用技術征服觀众.-/
  /-.用長相征服全場.-/
     /-.用屁眼鄙視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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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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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2:5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teeler 于 2008-5-21 21:28 发表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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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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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2:53 |只看该作者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很强啊。。
不过据我所知,国家安全部门抓人一般是不需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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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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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43 |只看该作者
终于有人站出来了。
*没钱,请不要说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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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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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8 |只看该作者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重的话就是这个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格的说报道中的“抓获”是不妥的,应该是羁押或者传唤其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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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牛奶浪人★淏

战队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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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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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8 |只看该作者
打一顿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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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Y.J=Sai是我大哥.....

战队
[Y.H]
种族
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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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5 |只看该作者
我擦她大爷....真TMD给东北人丢人...
...看帖回帖是美德...
love never 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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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4 |只看该作者
&ptid
原帖由 evecastle 于 2008-5-21 19:12 发表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 ...


好的,脑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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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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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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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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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0 |只看该作者
明显是假的,帮他抄做,我靠!人都被抓了,QQ还在线上,这个也太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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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拱火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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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13 |只看该作者
最多关几天吧,不能定罪,不过关起来,可能也是对她的一种保护,如果放出去,不知道她是否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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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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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7 |只看该作者
傻B 抓得好
아주보고싶어요  ???   By、_钢琴人族○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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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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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5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这种罪就是抓起来使劲打的吧,打成啥样要看她的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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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10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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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1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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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2
发表于 2008-5-21 20:07 |只看该作者
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可以套用治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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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41
发表于 2008-5-21 19:41 |只看该作者
ugmbbc  亲自发布 的 消息    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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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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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37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她犯二的实际太差了。。

不愿独身飞九天,但求有伴闯人间。
孤枕难眠秋日烈,双侣同行春风绵。
憔首刹回伊已去,忠心永固路未偏。
恐心欲泯痴情路,只羡鸳鸯不羡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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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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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36 |只看该作者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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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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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34 |只看该作者
关48小时,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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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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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你是怎么样说她是因为 “言论”而获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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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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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2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抓起她来其实是对她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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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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