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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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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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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02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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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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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03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这么小的地方网吧都被勒令停业了  沈阳网吧还在营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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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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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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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07 |只看该作者
&ptid
原帖由 evecastle 于 2008-5-21 19:04 发表
有法律依据呀 反分裂法...

还有这新闻真的假的?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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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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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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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2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抓起她来其实是对她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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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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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19: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你是怎么样说她是因为 “言论”而获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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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38
发表于 2008-5-21 19:34 |只看该作者
关48小时,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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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39
发表于 2008-5-21 19:36 |只看该作者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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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40
发表于 2008-5-21 19:37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她犯二的实际太差了。。

不愿独身飞九天,但求有伴闯人间。
孤枕难眠秋日烈,双侣同行春风绵。
憔首刹回伊已去,忠心永固路未偏。
恐心欲泯痴情路,只羡鸳鸯不羡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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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41
发表于 2008-5-21 19:41 |只看该作者
ugmbbc  亲自发布 的 消息    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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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2
发表于 2008-5-21 20:07 |只看该作者
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可以套用治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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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10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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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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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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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5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这种罪就是抓起来使劲打的吧,打成啥样要看她的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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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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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7 |只看该作者
傻B 抓得好
아주보고싶어요  ???   By、_钢琴人族○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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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拱火组组长

46
发表于 2008-5-21 21:13 |只看该作者
最多关几天吧,不能定罪,不过关起来,可能也是对她的一种保护,如果放出去,不知道她是否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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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7
发表于 2008-5-21 21:20 |只看该作者
明显是假的,帮他抄做,我靠!人都被抓了,QQ还在线上,这个也太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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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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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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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4 |只看该作者
&ptid
原帖由 evecastle 于 2008-5-21 19:12 发表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 ...


好的,脑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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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Y.J=Sai是我大哥.....

战队
[Y.H]
种族
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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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5 |只看该作者
我擦她大爷....真TMD给东北人丢人...
...看帖回帖是美德...
love never 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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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牛奶浪人★淏

战队
[B.D]=
种族
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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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8 |只看该作者
打一顿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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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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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1:28 |只看该作者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重的话就是这个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格的说报道中的“抓获”是不妥的,应该是羁押或者传唤其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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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53
发表于 2008-5-21 21:43 |只看该作者
终于有人站出来了。
*没钱,请不要说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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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54
发表于 2008-5-21 22:53 |只看该作者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很强啊。。
不过据我所知,国家安全部门抓人一般是不需要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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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gg复gg,只为日z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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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2:5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teeler 于 2008-5-21 21:28 发表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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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56
发表于 2008-5-21 22:56 |只看该作者
/-.用技術征服觀众.-/
  /-.用長相征服全場.-/
     /-.用屁眼鄙視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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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怕娃落地 于 2008-5-21 22:54 发表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警察真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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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ul 该用户已被删除
58
发表于 2008-5-21 2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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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真空中的一缕轻烟

59
发表于 2008-5-21 23:04 |只看该作者
一个女孩不应该承受这么多,特别是一个被环境教坏的女孩~
我来改变自己 顺便看看能不能改变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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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3:0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PLN 于 2008-5-21 23:00 发表

警察真说了?

我搞错了 没说。
是那个网民说的。

只不过引用的条款太牵强了。。
这种大骂的视频到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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