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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贴2】如果在明知快递会偷吃的情况下邮寄鼠药,上书好吃的,快递毒死了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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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牙儿233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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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1: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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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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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7:49 |只看该作者
surfly 发表于 2011-7-2 12:02
故意杀人的概念是,故意想杀人,故意就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不利后果,仍然放任或者希望后果发生,这就是故意 ...

你没有恶意,那就请将自己说话的度控制一下,8da是比较宽松,跟你熟的人你可以随便说,随便叫,不熟的人,请控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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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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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12:02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人的概念是,故意想杀人,故意就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不利后果,仍然放任或者希望后果发生,这就是故意。
david tao
陶喆,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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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8dacart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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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3: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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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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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3: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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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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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3: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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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39
发表于 2011-7-1 23:03 |只看该作者
7到10毫克的毒鼠强是人的致死量。

客观上,把毒鼠强放进了快递包,并写上好吃的

主观上,明知对方一定会吃而放入毒鼠强,也就是说,事实非常明确,只要放入食物写上好吃的,对方一定会吃的情况下,放入剧毒的毒鼠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构成故意杀人,但这只是理论层面

实际上,把毒鼠强放进快递并写上好吃的,快递员也未必会吃,只是有可能会吃,在此情况下,对快递员的死亡结果所持的是放任的态度,如果快递员真吃了,构成故意杀人。

如果快递员没有吃,没有任何产生任何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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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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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uLu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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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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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3:01 |只看该作者
小月姐威武,小月姐荡漾!

我是月粉,求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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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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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2:49 |只看该作者
网监同志 该贴只做论坛法律探讨,活跃论坛质量  作者近期并不打算毒死韵达快递的一个员工,请绕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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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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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2: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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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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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1:43 |只看该作者
我做这样一种假设
A邮寄鼠药给B,两人都知道邮的是鼠药,但是因为鼠药按规定不能邮寄,所以写的是好吃的
这个时候快递员偷吃了怎么办?邮寄人是没有主观故意的,最多是违规。
另外就算邮寄人有主观故意也不好界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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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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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0:07 |只看该作者
surfly 发表于 2011-7-1 13:52
你这个绝对是故意杀人罪,有主观故意,有具体犯罪行为。
换个角度来说,就好像有人踢了你一脚,你觉得公安 ...

干嘛那么急啊,论坛发言又不是啥正式论证的地方,难道非要跟你观点相同才可以么?
在天朝,多数法官不就是这样来判的么?
你可以说我的说法不当,或者太各应,有必要骂S13么?如果只是图你口舌之利,我真没必要跟你多说。

点评

surfly  8da算是一个比较宽松的论坛,在这里我可能会骂sb,但是其他论坛我绝对不会,顶多就是言辞激烈点,怎么说呢,比如你骂我:操你大爷,sb,我绝对不会生气,因为我觉得在8da说话就好像都是一个寝室的兄弟一样。真没恶意  发表于 2011-7-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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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牙儿233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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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8: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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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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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5:33 |只看该作者
小月姐威武,小月姐荡漾!

我是月粉,求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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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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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4:33 |只看该作者
唉,看完帖子才知道,原来快递会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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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4: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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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4: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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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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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3:52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绝对是故意杀人罪,有主观故意,有具体犯罪行为。
换个角度来说,就好像有人踢了你一脚,你觉得公安局不会管或者管不好,你于是故意身上藏了软猬甲,在明知对方可能再踢你的情况下凑上去,结果对方死了
你,就是杀人犯,杀人犯小月
david tao
陶喆,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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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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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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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3:50 |只看该作者
您查询的手机号码段         13400821425
卡号归属地         福建 泉州
卡 类 型        移动全球通卡
区 号         0595
hey_z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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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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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3: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蓝哲 于 2011-7-1 13:49 编辑

法理上肯定是故意杀人啊
预见到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其发生
但是司法实践就难以定罪了
因为你主观判断他会偷吃的这个事实很难取证
除非你曾经留过言或者对某某说过要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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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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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3:36 |只看该作者
小月姐威武,小月姐荡漾!

我是月粉,求认证。
傻逼快叫蓝头发的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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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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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姐威武,小月姐荡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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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_z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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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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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39 |只看该作者
在天朝,看你有没有背景了,有背景的话,你就不用担责,不然,不知道你的担多少责了。

点评

surfly  多么S13的评论啊,你是不是每个帖子都这么回啊,我觉得你这个回帖的通用性很强啊,虽然不懂法律,也能在法律贴赚1水晶啊  发表于 2011-7-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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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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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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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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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ik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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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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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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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16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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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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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13 |只看该作者
在法律判刑上,“明知快递会偷吃,故意买鼠药写上好吃的毒死快递”和  “不知道快递一直在偷吃,是快递自己偷吃毒死自己”  的效果会差多少呢。?

明知快递会偷吃,而寄鼠药写好吃的,导致快递员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谋杀)

如果不知道快递员会偷吃,而寄老鼠药写上好吃的,无责。如果老鼠药有不能快递的规定,那么要承担一定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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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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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2:09 |只看该作者
明知快递会偷吃,故意买鼠药写上好吃的毒死快递。这要看你针对的客体了,如果知道有特定的人会偷吃就是故意杀人,如果只是知道快递有人偷吃而不固定是某一人是多人的话就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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