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八达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52|回复: 4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能把这个案子驳倒的人 再来考虑依罪定刑 更新结论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22 09: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可爱的炮灰人族 于 2009-7-22 09:55 编辑

既然主观观念这么强 那么由“你”来做第一人

你和大学同学同时在宿舍楼上往下丢酒瓶 同样的酒瓶 同样的时间 不幸的是 刚好把楼下路过的人砸死了 但是只有一个酒瓶砸中了 但不能确定是谁丢的那个砸的

现在结果是有个人被你们砸死了 那么OK 依据胡斌案大多数人的法理观念

至少是个过失至人死亡罪 与是你和同学一起进去 这辈子毁了。有谁觉得这个结果公平的  或者可以大家讨论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果?


把结论公布出来 然后等大家慢慢讨论  结论就是: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民事上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 某个TX提到的大学课上说过是两个人都负责 这个观念已经属于过去式了 现在已经不用很少用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了 那是个为政治服务的法律构成理念

假设:你和你同学都是过失,这点很重要,如果是故意砸人 那没说的,两人判刑。但是只过失有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结果 无法判定 总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难道为了不放过犯罪(过失)的人 就是冤枉你或者你的同学两人中无辜的一个?因此蹲10年8年大牢?这是古代的株连九族观念。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你认为呢?

17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
发表于 2009-7-22 09:37 |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是犯罪

把人砸死了当然要负全责

我认为最少10年以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1

主题

3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真二无双

3
发表于 2009-7-22 09:37 |只看该作者
杀人偿命。。。。
对未婚少女,我努力争取;对已婚少妇,我从未放弃;对十四岁以上的,我注意发掘;对十四岁以下的,要有战略性眼光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46

积分

机枪兵

4
发表于 2009-7-22 09:38 |只看该作者
杀人 那就偿命把。
D调成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17

主题

0

好友

3万

积分

大和

战队
种族
Protoss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5
发表于 2009-7-22 09: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你这么吊,为什么还没有女朋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9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6
发表于 2009-7-22 09: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这种 直接引用人的 比方 有意思?
平湖暗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0

主题

5

好友

4万

积分

管理员

小姐别发贴,是我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战队
[B.D]=
种族
Protoss

2013年夜饭

7
发表于 2009-7-22 09:39 |只看该作者
修復砸到頭的玻璃瓶
驗指紋
向还在为STL奋斗的玩家致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0

好友

5万

积分

光明执政官

8
发表于 2009-7-22 09:4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大学的法律课上讲过的,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哪个人丢的,而且可以确定肯定是其中一个丢的,那些嫌疑人都要做赔偿
签名是不需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94

积分

机枪兵

9
发表于 2009-7-22 09: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这也叫活该?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10
发表于 2009-7-22 09: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t.h]zhw 发表于 2009-7-22 09:38



你这个素质我觉得没必要和你讨论什么 如果有你一天你和你身边的人过失犯罪也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操纵给你了不好的结果  你再来想想我说的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11
发表于 2009-7-22 09:42 |只看该作者
高空抛物是犯罪

把人砸死了当然要负全责

我认为最少10年以上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09:37



TX的意思是 两个人都不是故意往下丢瓶子 但砸死了一个人  所以两个人都判刑法 这个结果看起来貌似无可厚非  可你觉得有什么问题么? 继续讨论 欢迎加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17

主题

0

好友

3万

积分

大和

战队
种族
Protoss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12
发表于 2009-7-22 09:42 |只看该作者
10# 可爱的炮灰人族


你不能只想着对自己公平  受害人呢
你这么吊,为什么还没有女朋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94

积分

机枪兵

13
发表于 2009-7-22 09:43 |只看该作者
欢迎继续热烈讨论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14
发表于 2009-7-22 09:44 |只看该作者
哎,LZ你还争什么呢,我早就说过,这个倳件,懂和不懂的人是说不通的。争执下去也没结果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7

主题

3

好友

7万

积分

仲裁者

15
发表于 2009-7-22 09:45 |只看该作者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如何逆天改命http://bbs.8da.com/thread-908426-1-1.html
三分舔猪蹄…七分烤大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16
发表于 2009-7-22 09:45 |只看该作者
2楼的TX 你这个观念还是属于我们中国流传几千年的株连思想

当然 我对你没有任何的恶意 就事论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17
发表于 2009-7-22 09:45 |只看该作者
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和法律规定有冲突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18
发表于 2009-7-22 09:47 |只看该作者
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和法律规定有冲突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titiyoyo 发表于 2009-7-22 09:45



是的 我只是力所能及的讨论一下 我并不奢望我能改变社会大众的想法  但一个法治的社会 是每一个人都愿意看到的  对吧  T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19
发表于 2009-7-22 09:57 |只看该作者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西御寺 发表于 2009-7-22 09:45



是的 你这个说法从表面来看是对的

但是 罪刑法定 既然是他该判重 法律没这么规定 我们不能这么判 法律漏洞是漏洞的事 你说的没错

如果刑出多门 这个社会更加乱套 对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9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0
发表于 2009-7-22 09:58 |只看该作者
行车和砸酒瓶玩有不所不同,所以行车致死跟你玩酒瓶打死人致死不同

中国法律的漏洞就是没区别飙车和行车,其实本质hb那案应该更重
西御寺 发表于 2009-7-22 09:45

这话说的在理, 问题就是既然现在是依法结案, 又何来不公?

你要说不公, 法律总不是用来临时更改的吧?
平湖暗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21
发表于 2009-7-22 10:11 |只看该作者
理性的同志浮现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2
发表于 2009-7-22 10:16 |只看该作者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两个人都没有刑事责任
这是有区别的

任何量刑都需要建立在已有的可靠事实之上

建设如果你没有手段确定他们两个人丢的瓶子
那是不是两个人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了呢
显然不是,法律为了在这方面做出补偿,规定了物业管理者会进行民事赔偿

你想用这个案子来旁证hb案
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hb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不存在和本案的相似情况

本案中,如果可以确定两人中的一人所扔
那个人就应该负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就像胡斌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3
发表于 2009-7-22 10:19 |只看该作者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没事为什么要往楼下扔酒瓶
不知道有危险性吗?
还这辈子毁了
扔瓶子前想到会毁了别人的这辈子吗?
More . The . War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4
发表于 2009-7-22 10:24 |只看该作者
还结论,这个以逻辑混乱的结论
这个案例和胡斌有相似之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25
发表于 2009-7-22 10:24 |只看该作者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 ...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10:16



你的第一段话完全正确  我只评论第二段

民法的责任构成和刑法不一样 民法是只要丢了 不用分清楚谁丢的  也集体负责任 不回出现分不清楚 民法就不负责的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26
发表于 2009-7-22 10:26 |只看该作者
你说他们两个人在刑事上完全无罪的原因
是因为当前可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判断两个人是谁该付这个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导致两个人都不需要付刑事责任
这个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不得已而为之的
并非说实际上 ...
maddrone 发表于 2009-7-22 10:16



我根本不是为了旁证HB案 我只是为了说明罪刑法定 要说明HB案 根本不用举这个列子

另外 高空坠物至人损害 物业的管理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负责的 撤远了 回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620

积分

飞龙

27
发表于 2009-7-22 10:28 |只看该作者
学法的人脑子都秀逗了
没事为什么要往楼下扔酒瓶
不知道有危险性吗?
还这辈子毁了
扔瓶子前想到会毁了别人的这辈子吗?
mainframe 发表于 2009-7-22 10:19


我个人觉得你脑子有问题 你的后两句话看清楚再来说话

前两句话 法律就是生活的逻辑 学校里丢东西的少吗?居民楼往下丢东西的少吗?不屑和你说 学法律的人脑子秀逗了  你连个基本生活常识都没 对着电脑对多了 一反驳就是对着别人招呼的 就反映出你无能  还有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8
发表于 2009-7-22 10:35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觉得你脑子有问题 你的后两句话看清楚再来说话

前两句话 法律就是生活的逻辑 学校里丢东西的少吗?居民楼往下丢东西的少吗?不屑和你说 学法律的人脑子秀逗了  你连个基本生活常识都没 对着电脑对多了  ...
可爱的炮灰人族 发表于 2009-7-22 10:28

扔的人多就不用负责了?法不责众?
那我还随地吐痰大小便,人多就可以了吗?这就是你这个学法人的逻辑?
你反驳也拿点有力的论据,一句生活的逻辑
弱智
More . The . War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11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29
发表于 2009-7-22 10: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走在路上  被我和我同学扔啤酒瓶砸死了  死的活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万

积分

大和

30
发表于 2009-7-22 10:38 |只看该作者
公民的生命权应该得到保护
我想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律都应该把这一条作为底线吧
还基本的生活逻辑,你的生活逻辑就这么喜欢影响到他人的生命权
你扔啊,看关不关得死你
弱智
More . The . War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八达网    

GMT+8, 2026-1-30 22:07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