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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ilikeoov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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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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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很空 看了昨天晚上OOV的威胁贴 简单的说一下

1 关于他说要起诉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首先 肖像权的认定是要以营利为目的的  不成立

其次 我国法律是没有隐私权的规定的 也就是说单独侵犯隐私的侵权是不存在的 至于姓名权 举例 我把我家的旺财(严守一请少安毋躁我 不是在说你)取名为谭泓 那才涉及到侵犯姓名权 至于名誉权 说的全是事实当然不侵权

2 关于OOV的行为

民法上的侵占是肯定成立的  

刑事上的诈骗罪 按照司法解释只要数额达到2000就能成立


最后 操一下这个SB

[ 本帖最后由 titiyoyo 于 2008-4-29 1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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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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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0:22 |只看该作者
他是脑残......................说多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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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酸菜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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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0: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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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可安8DA!
火のように熱い夏、火のように熱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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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4
发表于 2008-4-29 10:23 |只看该作者
恩,我又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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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5
发表于 2008-4-29 10: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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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活着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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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0: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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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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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4-29 10: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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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8
发表于 2008-4-29 10:25 |只看该作者
这样就杜绝了他拿法律当借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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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9
发表于 2008-4-29 10:27 |只看该作者
搂主辛苦了,他说的话没人当真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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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10
发表于 2008-4-29 10:27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我的ID了也.
Save me, take me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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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11
发表于 2008-4-29 10:31 |只看该作者
这么好的技术贴没人加分
看来我潜水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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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12
发表于 2008-4-29 10: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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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13
发表于 2008-4-29 10:32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我的ID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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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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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0:35 |只看该作者

转我在原帖的回帖,和你切磋一下

中国的法律条文里提及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法律只有三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而适用于当事人的只有民法通则条款。条款158.159.160.是可以借鉴的。但是都不适用于ILIKEOOV,因此云哥不用怂的。条文如下: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不存在事实)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云哥为陈述事实,不涉及恶意丑化)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云哥为陈述事实,不涉及恶意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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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15
发表于 2008-4-29 10:35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到我的ID了
凤凰重生就是涅盘,野鸡重生就是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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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支持中国男篮!

16
发表于 2008-4-29 11:08 |只看该作者
那就是个啥P事不懂的小孩,该整他一下给点教训了
你们真的会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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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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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1:22 |只看该作者
很专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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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远离菠菜 珍爱生命

18
发表于 2008-4-29 11:28 |只看该作者
很好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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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19
发表于 2008-4-29 11:34 |只看该作者
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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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20
发表于 2008-4-29 11: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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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闻昆吾方始,知秋珉而入林

2007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1
发表于 2008-4-29 14: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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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大庄稼汉

8da官方大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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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4:40 |只看该作者


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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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23
发表于 2008-4-29 14:4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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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24
发表于 2008-4-29 16: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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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有MM和我打星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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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
=A.G=
联赛ID
OopsJr
种族
Protoss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009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5
发表于 2008-4-29 16:34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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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26
发表于 2008-4-29 18:07 |只看该作者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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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永恒之格里高里

战队
Sun.F
种族
Protoss
27
发表于 2008-4-29 18:11 |只看该作者
埃丽西斯,我今年才二十四岁,还有些本钱追求一下自己的梦想,也有破釜沉舟、推倒重来的勇气。也许再过几年,我就再也没有这种勇气了。这一次无论失去了什么,我都不会后悔!人生在世,为梦想总得赌上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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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肚肚鼓鼓,兜兜空空

28
发表于 2008-4-29 18: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itiyoyo 于 2008-4-29 10: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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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他说要起诉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  

首先 肖像权的认定是要以营利为目的的  不成立

其次 我国法律是没有隐私权的规定的 也就是说单独侵犯隐私的侵权是不 ...



  他确实被侵犯了隐私权和肖像权

  这一点,我要声明下

只要是自然人(非法人和民事主体),都有隐私权,肖象权等基本人权

下列情行,都是侵犯基本人权案例

马家爵被媒体暴光

深圳PJ,集体被示众

目前中国立法犯罪嫌疑人,和合法自然人一样,有基本人权(隐私权,肖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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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肚肚鼓鼓,兜兜空空

29
发表于 2008-4-29 18:18 |只看该作者
接下来我要说但是了。。。

在我国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手段,从立法角度来说,还是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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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Baby and Dear

30
发表于 2008-4-29 18:51 |只看该作者
up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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