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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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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死亡人数已经超过30人了,好歹让中断行车时间不要超过48小时嘛。
这个条例隐含的意思很清楚,就是铁路发生事故后,要千方百计在48小时内抢通。
中国的铁路不发达,缺少迂回线路;再加上中国的法规历来最重视“生产”,所以立法精神历来如此。
而且,这样的立法精神绝对不仅限于铁路法规,其他部门也类似。
铁道部所有预案中,最不想启用的就是《國镓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
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基本原则是:(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3)实行分工负责。(4)坚持预防为主。
3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还有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48小时不通车是与死亡30人同等量级事故。
从此次事故实际执行来看,实际上就是地方炡椨负责救人,铁路部门主抓通车。
事故救援和调查所依据的另一个文件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救援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清理现场,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但是,不管是预案还是条例,都没有对保证搜救时间做出规定,特别是业内公认的救人黄金72小时,没有得到任何体现。按照这些预案、条例,铁路部门只要认为已经没有伤亡者,就可以全力恢复通车。
2008年4月的胶济铁路特大事故,造成7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22小时就恢复了通车。
2010年5月23日,K 859次列车在江西境内沪昆铁路余江至东乡间脱轨,造成19人死亡,仅仅19个小时后就恢复通车!
有知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K 859次的救援和线路抢修同样采取了挖坑后将车厢埋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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