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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打印本页]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27
标题: 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女子网上视频辱骂灾区人民被警方抓获
ugmbbc发布于 2008-05-21 17:51:36| 5036 次阅读 字体: 打印预览
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之际,5月21日上午,网络上的一个视频瞬间激起网民们的愤怒.该视频中一女子辱骂四川地震长达5分钟,还骂的津津有味.据了解,该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举国哀悼,全国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尽己所能支援灾区.21日上午,网民们在发现一个女子在视频里辱骂四川地震长达4分40 秒.视频中,这名女子脚翘在桌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不断的辱骂灾区人民.国务院规定, 19日至21日,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这名女子因玩不了J5游戏,所以大骂灾区人民.


人肉搜素引擎再次发威

此视频出现后,该女子成了YouTube政治首页里的新闻人物,并开始在国外网站风传.有网友说:“我们对辽宁女这样的做法深恶痛绝,一个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种地步,可以说整个中华民族都不能饶恕她的这个愚蠢的错误,我想这不能仅仅是一个错误,这是对中国人民,对受灾群众,对死难者的亵渎.”

“想到受灾的群众,想到奋战在抗震救灾一线的同志,想到死难者和为救灾献出生命的同志,想到温家宝总理的言行,我控制不住要哭,这个人怎么能这样?怎么能这样?”网友们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严重影响的中国人民的形象,网民震怒的同时,号召大家“13亿人一起动手把他找出来!

人肉引擎在此时再次发威,网友们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到该女子的信息:姓名张雅,1987年7月29日出生,辽宁沈阳市苏家屯人,她的QQ好友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

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据来自沈阳方面的消息称,该女子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网民愤怒后,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于21日中午1时左右,在苏家屯区如意网吧将其抓获,苏家屯区计算机通讯科正在调查.

关于该行为违法性的讨论

在网络上,网民称该女子为“辽宁女”,在表达愤怒感情的同时,很多网友也就该女子行为的违法性展开了讨论.

有网友说:“这应该是违法的,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我们的言论越来越自由,但是必须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的.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有网友认为该女子纯属炒作,“不惜用这样的手段来达到她的目的,用她对整个国家的亵渎来实现她的目的,这是多么的无知无耻啊.”

“是不是傻啊?我都录一遍了,你叫我再录一遍干什么玩意儿?骂你一遍你就是没够是不是?那行,姐再跟你说一遍.”通过视频中最先出现的这段话,有网友认为一般人谁没点常识,会犯傻去录这个?他们认为,该视频是被骗录的,“真正有问题的,是那个录制者”.


图为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截图及其个人资料

作者: 达文西密码    时间: 2008-5-21 18:28
...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28
法律达人来扫盲下..这有啥依据..
作者: 悲剧小公主    时间: 2008-5-21 18:28
...不晓得
作者: =GL=nO_nAme    时间: 2008-5-21 18:30

作者: fallenangel    时间: 2008-5-21 18:30
好的好的好的
作者: 木丁西    时间: 2008-5-21 18:30
伤害人民感情罪
作者: 13im    时间: 2008-5-21 18:31

作者: 想她^ID就被封了    时间: 2008-5-21 18:31
法律上好象木有条纹规定不可以这样说话
不过怎么看她也不爽
先关起来蹂躏一番再放吧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31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作者: ccyyh    时间: 2008-5-21 18:31
反革命罪?
作者: 折翼的天使    时间: 2008-5-21 18:31
我靠,这么快就抓到了?
作者: PPLN    时间: 2008-5-21 18:32
据了解,该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怎么了解到的?
作者: 妈妈叫小新    时间: 2008-5-21 18:33
没图你说个锤子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33
原帖由 PPLN 于 2008-5-21 18:32 发表
据了解,该女子已被沈阳警方抓获.

怎么了解到的?

CB内线@沈阳警方

作者: 折翼的天使    时间: 2008-5-21 18:34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28 发表
法律达人来扫盲下..这有啥依据..

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其实没依据……
但是中国目前对法律的盲点都是采用牵强附会来解释的,只要法官愿意判他拘留罚款什么的都不是问题
作者: 大导演缝小缸    时间: 2008-5-21 18:34
还是在网吧抓到的
作者: smallball1986    时间: 2008-5-21 18:34
这个....没办法...
作者: 折翼的天使    时间: 2008-5-21 18:35
更何况中国现在根本就不是个法治社会,能抓她本身就已经是一件很荒谬的事情了
放在国外怎么可能因为一段在网吧里的言论就被抓
作者: sosozsy    时间: 2008-5-21 18:36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正常言论是没人干涉的.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36
原帖由 sosozsy 于 2008-5-21 18:36 发表

正常言论是没人干涉的.

言论自由包括了正常的和不正常的- -
作者: PPLN    时间: 2008-5-21 18:37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真的假的还都不知道,就算是真的也只能说是调查而已,还没到法院审判的地步,说因言论获罪有点夸张了。
作者: 折翼的天使    时间: 2008-5-21 18:38
在美国你可以面对白宫大骂总统
在中国就别羡慕人家了,洗洗睡吧
话说回来布什上台之后美国的自由度比以前下降了不少,虽然还是比中国高出很多
作者: 风干的眼泪    时间: 2008-5-21 18:39
可以拘留15天了
作者: 超级玛丽    时间: 2008-5-21 18:39

作者: zhoupnp    时间: 2008-5-21 18:42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造谣 侮辱人格 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有罪
作者: 叶子晨    时间: 2008-5-21 18:44
脑是残...
作者: 1003    时间: 2008-5-21 18:54
挺小的孩子


是被人利用了
作者: 我爱超短裙    时间: 2008-5-21 18:57
真的假了
消息可靠吧
我不太相信
就是抓了应该也是恐吓或者教育一下完事吧
作者: vvvxvvv    时间: 2008-5-21 18:58
标题: 回复 29楼 的帖子
..CB的消息..不清楚= ="
上次我投大灰狼的那个蓝芒的贴都没成功..."
作者: liinaazzw    时间: 2008-5-21 19:02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8088    时间: 2008-5-21 19:03
我们这这么小的地方网吧都被勒令停业了  沈阳网吧还在营业啊
作者: evecastle    时间: 2008-5-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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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inaazzw    时间: 2008-5-21 19:07
&ptid
原帖由 evecastle 于 2008-5-21 19:04 发表
有法律依据呀 反分裂法...

还有这新闻真的假的?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作者: evecastle    时间: 2008-5-21 19: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deathright    时间: 2008-5-21 19:27
如果抓起她来其实是对她的一种保护.
作者: tcl999999    时间: 2008-5-21 19:32
原帖由 vvvxvvv 于 2008-5-21 18:31 发表
21世纪还有人因言论获罪...悲剧..


你是怎么样说她是因为 “言论”而获罪的?
作者: 真的不是马甲    时间: 2008-5-21 19:34
关48小时,放了
作者: ScGc_Koala    时间: 2008-5-21 19:36
活该
作者: minker    时间: 2008-5-21 19:37
只能说她犯二的实际太差了。。
作者: 不想。    时间: 2008-5-21 19:41
ugmbbc  亲自发布 的 消息    不会有问题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8-5-21 20:07
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可以套用治安管理法
作者: 路人10号    时间: 2008-5-21 20: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howstar    时间: 2008-5-21 20:45
在中国,这种罪就是抓起来使劲打的吧,打成啥样要看她的运气了
作者: PianO    时间: 2008-5-21 20:47
傻B 抓得好
作者: 今心    时间: 2008-5-21 21:13
最多关几天吧,不能定罪,不过关起来,可能也是对她的一种保护,如果放出去,不知道她是否有生命危险.
作者: 老虎下山被犬欺    时间: 2008-5-21 21:20
明显是假的,帮他抄做,我靠!人都被抓了,QQ还在线上,这个也太假了吧!
作者: willaimwang    时间: 2008-5-21 21:23

作者: liinaazzw    时间: 2008-5-21 21:24
&ptid
原帖由 evecastle 于 2008-5-21 19:12 发表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 ...


好的,脑残体~~
作者: ToBewithU    时间: 2008-5-21 21:25
我擦她大爷....真TMD给东北人丢人...
作者: =C.R=LanBinG    时间: 2008-5-21 21:28
打一顿就完了
作者: steeler    时间: 2008-5-21 21:28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重的话就是这个

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严格的说报道中的“抓获”是不妥的,应该是羁押或者传唤其协助调查
作者: 人贱人爱    时间: 2008-5-21 21:43
终于有人站出来了。
作者: 怕娃落地    时间: 2008-5-21 22:53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很强啊。。
不过据我所知,国家安全部门抓人一般是不需要理由的。
作者: 怕娃落地    时间: 2008-5-21 22:54
原帖由 steeler 于 2008-5-21 21:28 发表
她的行为属于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其实相关法律条文是很好找的。往重了找,有《刑法》相关规定,往轻了找,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作者: 4u_fans    时间: 2008-5-21 22:56

作者: PPLN    时间: 2008-5-21 23:00
原帖由 怕娃落地 于 2008-5-21 22:54 发表

你看了人家警察怎么说的没?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嫌疑!
你倒来解释了

警察真说了?
作者: Seul    时间: 2008-5-21 23: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tar.forever    时间: 2008-5-21 23:04
一个女孩不应该承受这么多,特别是一个被环境教坏的女孩~
作者: 怕娃落地    时间: 2008-5-21 23:05
原帖由 PPLN 于 2008-5-21 23:00 发表

警察真说了?

我搞错了 没说。
是那个网民说的。

只不过引用的条款太牵强了。。
这种大骂的视频到处都有
作者: 悲剧小公主    时间: 2008-5-21 23:07
...第三页了
作者: Rodger    时间: 2008-5-21 23:07
脑残女活该
作者: IROI    时间: 2008-5-21 23:12
脑惨一族,没法。
关几天吧,放出来真怕走街上会被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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