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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昨天司法考试的某题-很黄很暴力-法律大大入。。。。。。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猪头    时间: 2008-4-21 17:48
标题: 昨天司法考试的某题-很黄很暴力-法律大大入。。。。。。
标  题: 昨天司法考试的某题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偏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作者: hydralisk    时间: 2008-4-21 17:48
......
作者: 路人10号    时间: 2008-4-21 17: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路人10号    时间: 2008-4-21 17: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古妮娅    时间: 2008-4-21 17: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小猪头    时间: 2008-4-21 17:50
子在川上日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作者: 孔乙己    时间: 2008-4-21 17:51
ccc
作者: liinaazzw    时间: 2008-4-21 17:57
b。属于强奸未遂
作者: 大卫·斯特恩    时间: 2008-4-21 17:57
a。属于强奸预备
作者: 可乐可乐    时间: 2008-4-21 17:58
...哦
作者: hysteria    时间: 2008-4-21 17:59
盗窃罪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8:00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未遂
作者: 小猪头    时间: 2008-4-21 18:03
原帖由 hysteria 于 2008-4-21 17:59 发表
盗窃罪

木有这个选项
作者: J9.aRRin    时间: 2008-4-21 18:03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8:01 发表
晕死!本来不想多说的
强奸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特定为妇女
懂了么


作者: 小猪头    时间: 2008-4-21 18:04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8:01 发表
晕死!本来不想多说的
强奸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特定为妇女
懂了么

如果一个男人强行暴另一个男人的菊花算什么?比如书记就被暴了。。。。
作者: 孔乙己    时间: 2008-4-21 18:05
就是说女人可以强奸女人
男人不能强奸男人?
作者: 琦拉维特    时间: 2008-4-21 18:06
强奸的定义似乎要扩展
作者: 小猪头    时间: 2008-4-21 18:07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8:06 发表


顶多就算故意伤害罪
毕竟菊花暴了
要是用润滑油了没有身体伤害那就是无罪

这也太轻了
作者: 路人10号    时间: 2008-4-21 18: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8:08
05年司考真题,哥又查了一遍,草

以哥说的为准
作者: 大学生很忙    时间: 2008-4-21 18:08
b。属于强奸未遂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8:09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8:01 发表
晕死!本来不想多说的
强奸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特定为妇女
懂了么

很傻很天真
作者: 孔乙己    时间: 2008-4-21 18:11
有男人强奸自己老婆呢
作者: 大米    时间: 2008-4-21 18:11

作者: BeRush    时间: 2008-4-21 18:19
本来是想选b的,但是看了蓝哲的提示,应该是选d吧。。虽然主观上甲的念头是要强奸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08-4-21 18:28
这其实就涉及到司法量刑的目的
且不去谈论所谓的惩戒和报复的说法
中国的刑罚应该以预防、威慑为目的
从威慑作用的一般预防角度来说,这个案例的判罚不会给其他人员很大的威慑作用。所以其关键作用就是特殊预防,阻止潜在的犯罪可能发生,本案例中的嫌疑人事实上已经实施了侵害,只是因为非主观原因才导致未能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其量刑应该等同于强奸未遂,否则无法得到特殊预防的量刑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量刑的目的之一就是把潜在威胁消除,而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证明了他存在的威胁性,因此判他未遂是最合理的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08-4-21 18:33
从蓝哲的角度来说,因为侵害行为不可能产生,也就是根本不可能定性为强奸。只能作为普通的盗窃论处,这样一个有实施强奸的潜在威胁的嫌疑人就因此脱罪,这不符合刑罚的目的:预防、阻止犯罪。
作者: BeRush    时间: 2008-4-21 18:35
恩,应该是未遂。。
作者: 不想。    时间: 2008-4-21 18:38
D吧  中国好像没有同性强奸的说法
作者: 诸葛亮    时间: 2008-4-21 18:40
c。属于强奸中止



其是因为发现对方是男人
主动停止强奸这一犯罪事实
属于犯罪终止

附  犯罪未遂 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犯罪事实未发生
因此选C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08-4-21 18:44
标题: 回复 35楼 的帖子
呵呵,中止的意义不是这样的
中止更加注重于“主动的、有意识”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概念
其量刑比未遂轻的多
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不是因为主动意识到行为的不当而主动中止。而是因为对象的不能而被迫中止,所以应该是未遂
作者: ray_ukyo    时间: 2008-4-21 18:55
原帖由 silencer 于 2008-4-21 18:44 发表
呵呵,中止的意义不是这样的
中止更加注重于“主动的、有意识”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概念
其量刑比未遂轻的多
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不是因为主动意识到行为的不当而主动中止。而是因为对象的不能 ...

甲是主动放弃的啊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9:00
8DA的学术氛围好浓厚

今后哥不去学法网了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9:10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9:05 发表

中止是个人主动放弃,没有外界因素干扰
未遂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的
这个案例未遂是肯定的,不是中止
但是定义强健未遂我想不通!,对象是男人是不能做为强奸犯罪的客体的嘛
思考中

甲是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这个故意是知道乙是男人之前产生的,而由于行为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乙是男人)而未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定义,故是未遂。
作者: 低调    时间: 2008-4-21 19:12

作者: aaafffei    时间: 2008-4-21 19:14
b。属于强奸未遂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08-4-21 19:20
这个案例其实就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缺陷,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其立法是以已知的、明确的规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往往不适应变化和更新。
给大家说个以前争论过的现实案例:
有个2B住旅馆,忘记关门了,隔壁也住了一对夫妻,女的半夜上厕所,回来摸错门,进了2B的房间,上了床后,女的欲求不满,以为2B是自己老公,就亲亲摸摸那2B,那2B估计是8DA的常客,报着日后再说的态度满足了那女的,第二天天亮,那女的发现原来是个2B,估计那2B长的也不怎么讨人喜欢,就把2B给告了,大家说怎么判?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1 19:27
原帖由 silencer 于 2008-4-21 19:20 发表
这个案例其实就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缺陷,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其立法是以已知的、明确的规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往往不适应变化和更新。
给大家说个以前争论过的现实案例:
有个2B住旅馆,忘记关门了,隔壁也住了一对 ...

没有适用的刑法,按民法,不当得利

哈哈!
作者: silencer    时间: 2008-4-21 19:33
原帖由 speical 于 2008-4-21 19:27 发表

没有适用的刑法,按民法,不当得利

哈哈!

那照您的说法就得把不当得利返还了?
怎么返还?
作者: 马勒格·彼得    时间: 2008-4-21 19:54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8-4-21 20:54
这个太马克了吧。。。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8-4-21 20:54
转贴也要把“昨天”去掉么。。
作者: speical    时间: 2008-4-22 08:36
原帖由 silencer 于 2008-4-21 19:33 发表

那照您的说法就得把不当得利返还了?
怎么返还?

让那女的日回来呗。
作者: tt121    时间: 2008-4-22 08:52
有信心通过司考吗?
作者: cozy    时间: 2008-4-22 08:58
应该是强奸中止 我不会
作者: wwwdark    时间: 2008-4-22 09:07
现在这个世界真是混乱~~~

么7楼,18楼,27楼的签名~~~
作者: wmchen    时间: 2008-4-22 09:47
这天很简单,选B
属于 对象不能犯强奸未遂,比照强奸罪从轻处罚

未遂犯简单的分可以分为: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

本题中就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作者: wmchen    时间: 2008-4-22 09:54
另注:工具不能犯未遂又称 手段不能犯未遂

一般司法实践中,能犯未遂要比不能犯未遂判的重

像这样的刑法理论,是司法考司最简单的基本功,要做到耳熟能详,这样的理论分析算是比较容易的送分题,比较难的还是在 间接故意 与 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 与 意外事件 之间的区别,还有的就是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连续犯等相互区别以及其定罪中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而处这些老问题上,还有就是盗窃与诈骗,抢劫等区别上,都是传统难点,年年考,就是让你做错拿不到分,呵呵、

总之一句话,这样的题目,对于要想通过司法考试来讲,深度还远远不够,

[ 本帖最后由 wmchen 于 2008-4-22 09:56 编辑 ]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8-4-22 10:00
8da律师.....
作者: =s.s=anshuren    时间: 2008-4-22 10:01
你好,我是LV12的protoss律师
作者: titiyoyo    时间: 2008-4-22 10:20
呵呵 我喜欢这帖子

这题我有印象啊 蓝哲你专了牛角尖了  刑法理论性很强专牛角尖会糊涂掉的

这题就按照理论来看 要从对象不能犯的角度考虑 而不能从未遂合中止的角度辨析
作者: azure    时间: 2008-4-22 10:24
小偷在法庭上完全可以辩解,你说我要强奸"她",有什么证据支持?
作者: 4u_fans    时间: 2008-4-22 10:27
应该属于 强奸不成反被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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