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也太轻了
原帖由 silencer 于 2008-4-21 18:44 发表
呵呵,中止的意义不是这样的
中止更加注重于“主动的、有意识”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概念
其量刑比未遂轻的多
在这个案例中,嫌疑人不是因为主动意识到行为的不当而主动中止。而是因为对象的不能 ...
原帖由 蓝哲 于 2008-4-21 19:05 发表
中止是个人主动放弃,没有外界因素干扰
未遂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的
这个案例未遂是肯定的,不是中止
但是定义强健未遂我想不通!,对象是男人是不能做为强奸犯罪的客体的嘛
思考中

原帖由 silencer 于 2008-4-21 19:20 发表
这个案例其实就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缺陷,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其立法是以已知的、明确的规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往往不适应变化和更新。
给大家说个以前争论过的现实案例:
有个2B住旅馆,忘记关门了,隔壁也住了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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