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heaven 发表于 2013-7-17 17:21

outnumbered 发表于 2013-7-17 17:15
熊大说的还是跟受害人的行为有关,跟职业无关啊。
至于去开房喝酒算不算挑逗就要看法官怎么认定了,李天 ...

你说的对,如果一个绿茶婊,走在路上被强奸了,那么强奸人社会危害很大,但是一个良家,拉着你喝酒,然后和你去开房,声称被强奸了,那么强奸人社会危害小,这和身份没关系,和行为有很大关系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7:22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是量刑的依据之一,

到底轻判还是重判,要考虑的东西还多了懂不?

那还讨论个几把   刑法明确规定不能以受害人身份作为量刑的依据   你公然藐视司法   建议菜市口捡10天垃圾

人间大炮 发表于 2013-7-17 18:50

胸大真脑残啊
提刀杀仇人,动机可以理解,民众可以谅解
轮奸陪酒女,是什么动机?
难道李天一是为了为民除害,匡扶正义才轮奸陪酒女的?

窝霍霍 发表于 2013-7-17 19:00

我国无任何法律条款定义过陪酒女,胸大那是挖了坑给低智商贱贱跳断腿儿滴

cxycxy 发表于 2013-7-17 19:00

8da两大top终于合体了吗

outnumbered 发表于 2013-7-18 10:05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社会危害性有什么难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