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叫我讲两句,那我就讲两句
看了八达的争论,我在司法群里跟考友们也讨论这个问题,反响一般,有个家伙,因为他的字比较大,其他人不怎么吭声,所以我就以他的观点作为代表,用我的语言加以阐述。社会危害性,我总觉得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所以那个清华易某人的话并不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陈述。但是从大众的思维来看,严格来说并没有多大错,为什么呢?首先,这个陪酒女,并不是什么正当行业,这个行业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不是什么平等不平等的问题,而是她明知道这种行业具有高风险自然选择从事,也是因为看中了高风险背后的高受益。而我们的社会对高风险行业或者高风险投资的风险承担能力也要适应的强一些。比如说,你把钱砸股市,结果倾家荡产,大家不会十分同情你,你被传销或者非法集资骗个倾家荡产,大家也觉得意料之中。可是你如果只是把钱存在银行,结果银行破产无法兑现,那么我们的社会就面临崩溃了,这个就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就像那些跑酷爱好者摔死,跟你好端端在家上网结果被陨石砸死,让人意外程度不同。 当然这个能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我觉得不好说,个人倾
向于不采纳。另外舆论民意绑架法律这些年不少了 那个易某人的话 是不是法官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为是陪酒女 就可以从轻? 那个易教授是这个意思吧 虽然我国没有这个制度,但现在舆论就相当于陪审团阿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5:50
那个易某人的话 是不是法官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为是陪酒女 就可以从轻? 那个易教授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法庭轻判,短期内,判决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会比较大,其一是会造成陪酒女的职业风险性进一步加大,其二是造成广大群众的思想动荡。 下面我简单讲两句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7-17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法庭轻判,短期内,判决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会比较大,其一是会造成陪酒女的职业风险性进一步加大, ...
我说的 是易XX 那句话的意思 就是法官量刑的时候 考虑到这一点 可以轻判。 这个就是易XX的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
其身份只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至于到底是轻判还是重判,要结合的东西多了~~
但是光从受害者身份考虑,强奸良家的罪行显然社会危害大,一点疑问都没有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身份只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至于到底是轻判还是重判,要结合的东西多了~~
但是光从受害者身份考虑 ...
国建 不扯别的 对方是个绿茶婊,单就这一条来说应该轻判是吧。 根据现行法律,同一个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却有可能不同
易延友“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的言论,依据的是中国传统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其实,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在中国法律中有迹可循。“社会危害性”理论承袭自苏联,是中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由此,中国的传统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新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國镓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镓、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也与“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冲突
但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笼统、模糊、不确定性。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明显,如抢劫、杀人、放火等,而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时很难判断。例如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投机等行为,在过去,投机一直是作为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打击。而今,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机却成为促使市流动性的积极经济行为。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犯罪的首要标准,将刑事违法性视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并由社会危害性决定。从这种观点出发,在理论上至少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当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不一致时,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例如当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时,则可以作为犯罪处罚;反之,当刑法规定某行为为犯罪,但经过实质判断认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很显然,这种结论必然导致司法上的随意出入罪,是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以受害人的职业区分危害性是跑偏了
受侵害女性的性暗示等行为会导致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甚至于量刑的不同,但这与且只与其行为有关
犯罪的危害性决定于被害人的行为,而非被害人身份。客观上,受侵害女性的性暗示、性挑逗或其他行为的影响,确实会导致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此种情况下,强奸行为的危害性和量刑也确实会有不同。但可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认定的被害人过错,并不基于“违法身份”(如性工作者、吸毒者),而基于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促发。
沧海横流 发表于 2013-7-17 16: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建 不扯别的 对方是个绿茶婊,单就这一条来说应该轻判是吧。
原话是什么?
绿茶婊的社会危害当然要比良家轻了~你这都不会比较? 上面我引用的说得很清楚了 如果陪酒女确实进行挑逗啊,勾引李天一来嫖自己啊
这些行为确实会对判罚有影响,但是影响判罚的不应该是她的身份。
良家妇女一样可以勾搭偷人,妓女里也有从良的。 本帖最后由 别愁BloodBrood 于 2013-7-17 16:13 编辑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07
以受害人的职业区分危害性是跑偏了
受侵害女性的性暗示等行为会导致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甚至于量刑 ...
你这个只能算是对受害人个人的危害性,而不是社会危害性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7-17 16: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个只能算是对受害人的危害性,而不是社会危害性
。。。。。。。。。。。。。。。。。。对受害者的危害性。。。别2好吗。。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受害者的危害性。。。别2好吗。。
当然不一样,社会危害是要考虑公众对这事的认识的,
妓女被强奸和良家被强奸,公众的反应明显不同的~
民愤不同,量刑自然可能有差别 能不能告诉我社会危害性大,大在哪些方面?? MatsumiKuro 发表于 2013-7-17 16: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不一样,社会危害是要考虑公众对这事的认识的,
妓女被强奸和良家被强奸,公众的反应明显不同的~
...
你能代表公众? 作为强奸界的资深人士别愁来告诉我 顶楼的这段话我感觉也非常不着调
但是本质和我下面所说的是一样的
顶楼的意思是,你出来卖的,当然容易被侵犯,良家走在大马路上被人X了,就感觉让人很意外很愤怒。
那么这种观点是不是基于身份呢?也就是说是不是妓女就一定是在卖的时候被强奸,或者在挑逗了顾客撩拨了顾客以后才被强奸?如果是妓女走在大马路上什么都没干被强奸,那社会危害性和良家一样吗?
我觉得很多人纠结于她的身份本身就是大错特错了,关键还是事实啊,这个陪酒女当时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关键是行为,不是身份啊,我说这么多我是不是好蛋疼。但是鸡同鸭讲真难受。
RE: 有人叫我讲两句,那我就讲两句
Springsun 发表于 2013-7-17 15: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下面我简单讲两句
图帝你的签名是谁? 我真是很困惑,因为受害者身份影响判罚这么明显的错误能让很多人纠结很久
这不是理所当然不对的吗?
还是你们骨子里就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呢?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29
我真是很困惑,因为受害者身份影响判罚这么明显的错误能让很多人纠结很久
这不是理所当然不对的吗?
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是你说的什么挑逗之类的,各执一词怎么认定?相反对于职业的认定容易的多。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真是很困惑,因为受害者身份影响判罚这么明显的错误能让很多人纠结很久
这不是理所当然不对的吗?
社会影响对于量刑是有很大影响的,
这与你困惑的东西,想想邓玉娇~ 别愁BloodBrood 发表于 2013-7-17 16: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是你说的什么挑逗之类的,各执一词怎么认定?相反对于职业的认定容易的多。
你的意思就是支持以职业判定行为? 下班 我真是昏了头蛋疼了。[:21]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37
你的意思就是支持以职业判定行为?
我不支持任何一方,任何一种观点 hysteria 发表于 2013-7-17 16: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意思就是支持以职业判定行为?
我也懂你的意思了~~~
其实要这样看,妓女里肯定也有好人和坏人的,
一个妓女品性善良,平时乐于助人,
另一个妓女,平时就作恶多端,被强奸的话,公众的反应肯定也有区别的~~
这就是社会影响的区别。
所以李天一案,有必要查明那个被害者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因为现在疑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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