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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网上翻了翻,看到有人也了解过类似的问题。贴出来供你参考。
首先是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条文说明: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接着是《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自200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所以,目前我的理解。如果你采用落地窗而又不愿意加护栏,那么设置固定安全玻璃窗应该是可以的,并考虑安全玻璃承受水平荷载。即: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J255-2003
6.2.5 栏杆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玻璃强度和窗体强度都能达到一定要求。也就是安全防护没问题,开窗高度又在1.1米以上,我觉得应该是没问题。图纸审核或者验收时,自己要拿出证据来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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