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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nce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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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民诬告案这种案子,无论在哪个國镓那三个人都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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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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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19 |只看该作者
你没必要跟我汇报你工作
国妓米兰 发表于 2010-4-16 18:14


我想说,按照你的那种学习理论,是没法做研究的。做研究就是要break the habit,如果自己给自己固定了按部就班的去做一成不变的东西的话,你会失去对新事物的渴望。

为什么要保存这种渴望,在tbbt的everything can happen thursday 里面你应该会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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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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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ancerock 于 2010-4-16 18:21 编辑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可以说误以为啊,因为法医的结果,他们压根不相信,所遗误以为了
RedGuest 发表于 2010-4-16 18:18


法律惩罚行为的时候看的不是你的目的,而是行为过程和后果。任何人做事情,是要对自己行为和后果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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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DON'T P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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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24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按照你的那种学习理论,是没法做研究的。做研究就是要break the habit,如果自己给自己固定了按部就班的去做一成不变的东西的话,你会失去对新事物的渴望。

为什么要保存这种渴望,在tbbt的everythin ...
dancerock 发表于 2010-4-16 18:19

您抬举我了,我哪有什么学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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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64
发表于 2010-4-16 18:24 |只看该作者
这是同一个细节
即使是假的,故意才构成犯罪
老玻璃 发表于 2010-4-16 18:14


请仔细看2-3页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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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65
发表于 2010-4-16 18:26 |只看该作者
您抬举我了,我哪有什么学习理论。。。
国妓米兰 发表于 2010-4-16 18:24


称谓不同,你觉得不是,我觉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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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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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玻璃 于 2010-4-16 18:34 编辑
法律惩罚行为的时候看的不是你的目的,而是行为过程和后果。任何人做事情,是要对自己行为和后果负责任的~
dancerock 发表于 2010-4-16 18:20

。。。。。
那为啥还要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呢?
就这个毁谤的条文来说故意的才构成犯罪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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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67
发表于 2010-4-16 18:33 |只看该作者
印象中LZ相当脑残   果然是不负我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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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DON'T P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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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33 |只看该作者
  你跟我elaborate下我的是什么学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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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69
发表于 2010-4-16 18:34 |只看该作者
。。。。。
那为啥还要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呢?
就这个毁谤的条文来说故意的才构成犯罪故意的
老玻璃 发表于 2010-4-16 18:32


要不怎么没杀这三个人的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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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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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35 |只看该作者
  你跟我elaborate下我的是什么学习理论?
国妓米兰 发表于 2010-4-16 18:33


给英镑,按小时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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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37 |只看该作者
。。。。。
那为啥还要区分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呢?
就这个毁谤的条文来说故意的才构成犯罪故意的
老玻璃 发表于 2010-4-16 18:32

谁来区分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
It's the best day of times,it's the worst day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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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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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39 |只看该作者


要不怎么没杀这三个人的头呢
dancerock 发表于 2010-4-16 18:34


我是给你举个例子法律是看目的的,再给你举个例子,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两个的量刑就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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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0-4-16 18:42 |只看该作者
我是给你举个例子法律是看目的的,再给你举个例子,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两个的量刑就是不一样的
老玻璃 发表于 2010-4-16 18:39


我已经暗示给你了啊,这三个人如果有委托书并向新闻报纸揭发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啊。问题还是出现在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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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2007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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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44 |只看该作者
散播谣言是否故意暂且不说,行为本身确实产生了恶劣影响了吧
It's the best day of times,it's the worst day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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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49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暗示给你了啊,这三个人如果有委托书并向新闻报纸揭发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啊。问题还是出现在处理上
dancerock 发表于 2010-4-16 18:42

向新闻报纸揭发?请问你确定你生活在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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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49 |只看该作者
是否主观的最终还是要琺院来界定,琺院既然判定有罪,可以解读为琺院将三人行为界定为故意了吧?
It's the best day of times,it's the worst day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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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51 |只看该作者
zf公信力的缺失,让p民无法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去达成一些目的,这不是明摆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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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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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53 |只看该作者
http://www.szxingshi.com/feibangzui20/

这跟有没有委托书有什么关系啊?判都判了,中国这种事多了,我是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毁谤跟毁谤罪两个不同的概念。。。。

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犯罪,另外刑法还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國镓利益的除外

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國镓利益了,这个标准又有很大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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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54 |只看该作者
是否主观的最终还是要琺院来界定,琺院既然判定有罪,可以解读为琺院将三人行为界定为故意了吧?
zamble 发表于 2010-4-16 18:49


没注意看。我一看这女的找个搞毒品的男朋友就没兴趣认真看了,跟毒品打交道的人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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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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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8:55 |只看该作者
他们是被检察院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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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81
发表于 2010-4-16 18:56 |只看该作者
lz为什么要写一个哗众取宠的标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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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00 |只看该作者
最后一贴,我最大的毛病就是懒得打字,不过8daer基本都一样,都担待吧。

这三人既不是律师,又不是法律委托人,跟受害人没一毛钱的关系,做出他们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界定只会是造谣闹事处理。

这种情况任何一个國镓都会判刑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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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03 |只看该作者
你哑口无言了吧,只会说点儿这种话

这种情况在其他任何一个國镓都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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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夜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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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12 |只看该作者
  词目:造谣
  拼音:zào yáo
  “造谣,诬蔑,诽谤他人触犯法律条款”:
  (1)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不构成犯罪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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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13 |只看该作者
你按小时付费我跟你说  不给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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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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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38 |只看该作者
诬告陷害  诽谤的构成都要求是虚构的事实,现在我不知道事实所以我不于评价。
但是LZ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有程序瑕疵。
  这样一个案子 并不复杂的案情 补充侦察3次  审期9个月左右 犯罪嫌疑人无法申请取保 或者保外 主犯不追究责任
不说别的中国刑法明确的说疑罪从无  检查院 以证据不足要求了3次补充侦察
这样國镓的公权利未免也太强大了 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被逮捕 然后开始无休止的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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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23: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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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23:55 |只看该作者
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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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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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01:29 |只看该作者
用法制社会的思维来分析人治社会的案例,真是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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