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11317
- 帖子
- 2765
- 积分
- 1669
- 阅读权限
- 50
- 注册时间
- 2009-11-1
- 最后登录
- 2015-6-20
- 在线时间
- 1140 小时
|
LZ你的方法不科学之处就在于 偷与抢,本来就是两个危害性完全不同数量级的违法行为,而你却要求加重处理力度,这样就存在把原本属于危害性远远更低的那个潜在群体转职到危害性更高的抢夺圈子里了
而更不科学之处是,量刑本来就已经和偷窃份子的偷窃金额挂钩了,关几天就放正说明了金额不是巨大,而且现行的偷窃抓到本来就会赃物充公,惯偷本来就没钱了你如何从他身上榨取3倍罚金?
跟社会治安问题一样,打打杀杀的你不抓 你去抓推油推背的 这不科学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