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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复庭审理被告人刘子强等3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并当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子强等33人组织、领导“精英团队”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庭判处主犯刘子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50万元;主犯师建中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主犯王连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10万元。其余30名从犯,分别判处1年-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处以罚金。并追缴刘子强等人组织、领导“精英团队”传销组织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以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涉案人员3000多人,涉案金额5000多万,是海城区法院历年来受理案件中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社会影响最广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刘子强与师建中、王连成商议,成立一个名为“精英团队”的传销组织,在北海及其他城市进行“人际网络”传销,要求参加者缴纳数万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根据下线数量计酬、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随着加入传销人员的不断增加,“精英团队”在北海市、桂林市、南宁市、贵港市、钦州市等城市成立办公室,按照地区划分为北部(北海市、钦州市)、桂部(桂林市、贵港市)、南部(南宁市)等。
“精英团队”在北部即北海市设立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北一、北二、北三),至2012年,北一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121人,北二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182人,北三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233人。“精英团队”在钦州市设立一个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200多人,在桂林市设立一个办公室,共有传销人员168人。“精英团队”还在南宁市等其他城市发展传销人员,至2012年12月,“精英团队”传销组织人员达3000余人。
2012年12月6日,刘子强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归案后,刘子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日协助抓获从犯李巧莲,并积极协助劝说师建中、王连成投案。师建中、王连成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其他30名被告人也先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扣押赃款及冻结账户资金共54602694.45元。
法律条文解析: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五):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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