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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渚镇某公司总经理唐某问:我公司某供销员跳槽后,吸引走了本公司一些固有客户,已给本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请问储律师,怎样防止跳槽员工带走公司客户?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储云南律师答:营销人员跳槽后带走公司客户,已不鲜见。跳槽之后,大多数人都是选择继续从事与原先的行业职位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作。特别是营销人员,在所属领域工作一段时间,对于所销售的产品的性能,价格、竞争对手、客户群熟悉之后,在原先企业不能给出其满意的薪金要求就会带着客户名单跳槽。由于其熟悉原先企业产品的性能与报价,原客户的采购需求与交易价格,与原先企业的客户联系,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进而抢走原单位的生意。为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有效途径之一:企业可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是一种经营信息,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与客户有关的信息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或者虽然能够获得,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价值,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的保护。
那么怎样保护这种“商业秘密”呢?一句法律谚语说的好: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如果希望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的保护,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把保守商业秘密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另外制定企业的保密制度。
如果企业没有任何的保密措施,在员工离职之后,仍然与原先企业的老客户相联系,企业将对此束手无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含义也就是原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其离职后不得再与原客户联系发生交易。这样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员工违反约定与原客户交易,那他就是违约,单位就可依据双方的约定来提出诉讼。
在整个市场经济生产过剩的现状下,客户资源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员工的跳槽对于企业的经营影响也越来越严重,甚至一些营销负责人的跳槽将会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虽然在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通过司法手段可以获得一些救济,但是因被侵权所失去的往往远多于事后救济所获得的。所以,企业有必要在员工离职前就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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