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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成为中日矛盾的焦点之一,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有明确的钓鱼岛归属中国的条文:
1、依中美英1943年《开罗宣言》:“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塆、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依日本占据台塆时钓鱼岛属台塆辖区的事实,可以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塆的附属岛屿,其应归属中国确定无疑。
2、依1945年之《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的领土范围依该公告之规定,应由中美英三国确定,在中国未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之领土主权应仅以日本四岛为限。
美国于1972年将钓鱼岛交由日本,是违反了以上宣言和公告的,可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炡椨的不适当行为,要求美国法院确认该行为失当。
同样,依该公告,所谓“冲之鸟”礁是否归属日本,亦应由中美英三国确定,三国未决定时该礁不应归属日本。正是由于这种条约性质,日本必须信守其承诺,遵守《波茨坦公告》。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國镓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國镓占领或其他國镓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炡椨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炡椨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炡椨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炡椨之警示” 。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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