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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放学后被陌生人带走--90年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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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0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2-18  


  昨天上午9点,上城区琺院开庭审理一起胁迫少女卖淫案。

  

  小芹16岁,在杭州一所中学读初中。



  2008年5月28日下午5点,小芹放学回家,路过清吟街,被一个陌生女孩拦住,带上出租车,车上还有两个陌生男人。



  三人把小芹带到一家小旅馆,和皮条客见面,并联系上一个老板,把小芹送上老板的车,收了1200元,四人瓜分。



  小芹在车上一直哭,老板问她为什么哭,小芹说不愿意,老板马上停车,让小芹走了。



  小芹家人报警(本报2008年6月24日曾报道)。

  

  法警带上来两男一女。



  女的就是皮条客傅某,别名林英,曾用名江沙,绰号小妖,1990年生,杭州人,无业。



  两个男的,一个姓范,24岁,龙泉人,小学没毕业;一个姓许,21岁,杭州人,初中文化。就是这两个男人把小芹带到小旅馆的。



  在清吟街拦住小芹的陌生女孩叫文文,因未满14周岁,另案处理。



  案件争论的焦点:

  1.是谁把小芹拉上出租车的?

  2.小芹去见老板是否自愿?

  3.四个人是叫小芹卖淫还是叫她骗钱?

  4.四个人有没有教小芹逃跑?



  记者 严静 通讯员 尚法



  为什么突然要找一个女孩?



  案发当天,文文打电话给范,说穷死了,想弄点钱花花。



  “怎么弄钱?”



  文文建议,找个女人装卖淫,去骗老板钱,如果老板不上当,就真的做,反正都有钱。



  范同意,叫上小兄弟许某,三个人来到清吟街一所学校附近寻找目标,一路上三人商量,如果找不到女人,就让文文上了。



  这时,范看到马路对面有个穿校服的女孩(小芹),随手一指:“就她吧。”



  文文走过去,拉住小芹,夺过她的手机,说:“有两个男的想和你聊聊。”



  那边,范和许已经拦下了一辆出租车……



  以上供述得到检察官的认定。范、许、文文在警方的笔录里也可以相互印证。



  范后来说,当时拦下小芹,他抱着开玩笑的心态,没想到会成功。



  

  小芹是不是自愿上车?

  在小芹上出租车这个动作上,范提出异议:“她是自愿上车的。”这与他在警方所做的笔录不同,警方的笔录里写,小芹是被拉上出租车的。



  范说,当时小芹问找她什么事,文文说上车再说,小芹就坐上车了。出租车上,文文坐副驾驶座,范坐后排左边靠窗的位子,许坐中间,小芹坐最右边。



  “她拉开车门就能下车。”范说。



  “你的说法和其他人的供述有矛盾。”检察官当庭读了小芹、许某、文文的警方笔录,笔录里都提到了“拉,推,让”这些动作。



  “很明显,这是胁迫。”检察官说。



  叫她去卖淫还是去骗钱?



  小芹被带到转塘一家旅馆的房间里。文文问她和什么人有过节,小芹想到前几天和一个女同学吵过架,就说了这个女同学的名字。



  “那个女的就是我妹妹。”文文厉声说,“你拿3000块钱,我们放你走。”



  小芹怯生生地说没钱,想妈妈。



  文文问小芹是不是处女,小芹说不是。文文说,如果是处女,去和老板做一次(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如果不是,要做几次才够。



  小芹改口,说是处女。



  皮条客傅某开始给老板苏某打电话……



  

  “我是想让她去骗钱。”傅在法庭上否认逼迫小芹卖淫,“我只是打了个电话给她妈妈,一句逼迫的话都没说。”(当天,傅冒充小芹的班长,给小芹妈妈打了一个电话,大意是学校里有事,小芹今天要晚点回家。)



  按照傅的说法,她的计划是,把小芹介绍给苏老板后,拿到钱,只要小芹对苏老板一哭,就能脱身了。



  见老板前,傅和文文给小芹化了妆,小芹很担心,反复问:“是不是真的可以走掉?”



  傅再三保证:“这个老板我很了解,他不会乱来的。”



  法官打断傅某:“你凭什么说老板不会乱来?”



  傅说,苏老板是她的前男友。



  苏老板的警方笔录上写,他和傅在网上认识,两人发生过性关系,傅经常介绍小姐妹给他嫖宿,他甚至记不全傅的名字。



  有没有教她逃跑?



  四个人把小芹带上面包车,到了百井坊巷的一家宾馆。文文和傅某把小芹带下车,在宾馆大厅里等苏老板。



  苏老板如约而至,看到小芹很满意,给了傅1200元,傅和文文让小芹上了苏老板的车。



  “我告诉她,我们会在后面跟着她。”傅说。



  “你们跟了吗?”法官问。



  傅低头,嗫嚅着说:“没有。”(其实,四人拿了钱后就走了。)



  法官又问:“你教她(小芹)怎么逃跑了吗?”



  傅摇头。



  

  傅的律师语出惊人:“这是一起诈骗案,小芹从头到尾参与,是协同犯!”

  律师说,小芹自愿上车,当傅与文文要她去诈骗嫖客时,她是知道并同意的,最后也成功走脱了,所以说这是一起诈骗。由于诈骗金额只有1200元,不到诈骗罪构成最低金额要求,因此诈骗罪也不成立(意思是:被告人既不构成胁迫卖淫,也不构成诈骗)。



  检察官很激动,大声反驳:“她只有16岁,你们拿走她的手机,编造理由欺骗威胁她,更没有教她逃跑,也没有保护措施,怎么不是胁迫卖淫?”

  小芹现已转学到外地读书。

  法官将择日宣判。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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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09:19 |只看该作者
作者是文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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