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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陕甘宁边区炡椨明令禁止打胎,周岁前婴儿每个月的保育费是毝澤崬的津贴的两倍。抛弃私生子或者生父不与私生子相认,都是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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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到达陕北后,1939年陕甘宁边区炡椨颁布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婚姻自由,给予女性以与男性平等的离婚权。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就可离婚。这为解除旧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革命婚姻关系的解除提供了便捷。之后,该条例在1944年3月和1946年4月两次修订。因为对生理的无知,几乎没有什么避孕措施,很多离开父母、叛逆家庭的革命女青年都是稀里糊涂地怀孕。边区炡椨明确规定严禁打胎,“私自打胎者以犯罪论”。还规定不得抛弃私生子,否则以犯罪论处。此外,“非结婚所生之子女,经生母提出证据,证实其生父者,得强制其生父认领,与结婚所生之子女同。”为了保护儿童,边区炡椨给婴儿发放的保育费相当之高:“周岁以前之婴儿,无论由母亲养育或雇人养育,每儿每月均发保育费10元;周岁以后的婴儿,领取半成的伙食粮费,并发给保育费5元,不领伙食费者仍发10元。”要知道,这个时期八路军津贴每月标准是:战士1.5元,排长2元,连长3元,营团长4元,师长5元,毝澤崬和朱德总的津贴也是每月5元。
参考资料:
1、边区婚姻问题
2、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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