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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同案犯律师公布2大细节:打受害者不为强奸
http://ent.qq.com/a/20130725/012221.htm
李双江之子被刑拘腾讯娱乐 [微博] 2013-07-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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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2日,有关“李某轮奸案”的庭前会议在海淀法院举行。今日(25日),有媒体联系到“李某轮奸案”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对外公布该案中的两个细节,最后表示李某伤人并非为了施行强奸。
李某同案犯律师公布2大细节:打受害者不为强奸
李某某与其父
腾讯娱乐讯 7月22日,有关“李某轮奸案”的庭前会议在海淀法院举行,随后涉及此案的多位律师轮番发言。今日(25日),有媒体联系到“李某轮奸案”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对外公布该案中的两个细节:
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
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
律师李在珂称,案件发生后,李某母亲梦鸽曾有联系他,但当时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二人家属找到了他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担任一位嫌疑人辩护律师,并指派另一律师为另一嫌疑人辩护,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律师不能为同案两位犯罪嫌疑人辩护,所以未做李某的辩护律师。
针对案情里的两项细节,李律师分析:第一,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第二,李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李律师表示他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对此,媒体致电受害者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律师,他回应现阶段不接受采访,对此公布的细节,田律师表示:“不评论,不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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