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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a的某些人是怎么得出结论,死刑就是法律不公正,就是受民意舆论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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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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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就想不明白了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撞人,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处死刑有什么问题? 琺院量刑本来就要考虑社会影响这个因素

具体是根据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琺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如果你们理解不到,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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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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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16 |只看该作者
说明那个人没读过书 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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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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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1: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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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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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1: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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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38
发表于 2011-4-25 20:57 |只看该作者
求八达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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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37
发表于 2011-4-25 2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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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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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0: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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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35
发表于 2011-4-25 20:26 |只看该作者
耍个女朋友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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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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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0:21 |只看该作者
遭不住
偶有闲情可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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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33
发表于 2011-4-25 20: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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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32
发表于 2011-4-25 12:36 |只看该作者
顶熊大,舆论影响太大了。
熊大曾经一个舆论就把潜规则送上了全国第一政治论坛八达的斑竹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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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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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0:45 |只看该作者
某些人,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你自己认为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然后以此为基础,发表自己的观点。基础都是个问题,还在那高谈阔论。
是谁说药肯定不死刑的?
PS:社会舆论本来就是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舆论是有个倾向,但是这个倾向恰恰说明药的情节恶劣,琺院即便是据此认为情节恶劣,也是没问题的。
别把琺院看的太轻。。人家也是聪明人,而且琺院内部有一整套的关于量刑的规定,你不懂不代表别人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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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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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32 |只看该作者
支持熊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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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29
发表于 2011-4-25 09:19 |只看该作者
不能这么说。
关键是一、药的罪行性质恶劣,二、社会影响极大,三、事发后家属没有尽全力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而且中国的死缓=无期=20年=表现好还能减。对于药来说这样的判罚过轻。
原因是上面三点,而舆论只是其中之一,还是另外两点的结果。
所以舆论并不是直接影响药的生死的最重要原因。
熊大回来吧,我们不要5000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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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小君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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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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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其实我也在这里,和你一起呼吸慵懒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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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50 |只看该作者
你敢质疑 资深路边鸡蛋饼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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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别发贴,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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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
[B.D]=
种族
Protoss

2013年夜饭

26
发表于 2011-4-25 08:50 |只看该作者
叫电影放映员喷死你
向还在为STL奋斗的玩家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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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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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48 |只看该作者
你敢质疑资深路边摊鸡蛋饼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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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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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47 |只看该作者
你定性就定错了,难道需要我复述一遍法官的话?你都说了,社会舆论支持死刑的多,那社会影响还不大?

这个案子判对了,不代表其他案子也判对了.具体到孙伟铭的案子,那要另外讨论.孙伟铭我记得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 ...
Annewhip 发表于 2011-4-25 01:42

你第一句话就说明了舆论的影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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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8:20 |只看该作者
一总共只杀了一个人,性质和其他杀了一堆人的不能比 二社会影响力还不是喷嚏图这些网络媒体挂扭曲激情杀人和习惯动作非说药家鑫有背景炒作出来的。三事发后家属不但带自己孩子自首而且尽力求受害者家属谅解,受害者 ...
[STAR]@heaven 发表于 2011-4-25 07:38


一,性质的恶劣程度不能光看杀了多少人,撞人不救反而补八刀,从有汽车以来古今中外皆罕见,补八刀可谓残忍。总的评价一句性质恶劣不过分。
二,非说舆论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么也不是图挂引领的,而是cctv和代表官方的专家引领的。
三,自首情节有,但调查人员第一次询问药,药说其不知情。至于尽力要求受害者家属谅解。转一段话,
张妙的丈夫王辉,王辉说: “药家鑫父母的行为让我很心寒,出事后,我们甚至主动通过警方,想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但得到的答复是:按程序走,那现在就按程序走。”,这就是尽力求受害者家属谅解?直到受害者被害后的第一百二十八天,药的父母才向受害者的父亲道歉,这就是尽力求受害者家属谅解?


舆论舆论,有人如何做才有人如何说,将死刑全部归结在舆论压力上,是不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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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7: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张麻子 于 2011-4-25 08:23 编辑

杀一个人和杀十个人性质不同

各位亲

你贩毒10公斤和贩毒1吨是有很大区别的哦

当你贩毒10公斤被抓住的时候你满可以委屈的说:哥伦比亚还有贩1吨的,哥这是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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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那么艰远,我一定会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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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09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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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7:38 |只看该作者
不能这么说。
关键是一、药的罪行性质恶劣,二、社会影响极大,三、事发后家属没有尽全力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而且中国的死缓=无期=20年=表现好还能减。对于药来说这样的判罚过轻。
原因是上面三点,而舆论 ...
Finally 发表于 2011-4-25 06:58

一总共只杀了一个人,性质和其他杀了一堆人的不能比 二社会影响力还不是喷嚏图这些网络媒体挂扭曲激情杀人和习惯动作非说药家鑫有背景炒作出来的。三事发后家属不但带自己孩子自首而且尽力求受害者家属谅解,受害者家属受到网络舆论影响宁可要杀人不要赔偿

结论:被网络舆论逼死的就被网络舆论逼死的,中国法律没有独立性大家都明白,不用找借口了。
生死看淡,不服就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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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6:58 |只看该作者
法律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的选择已经被舆论压制的没有弹性。
流星雨下 发表于 2011-4-25 03:03


不能这么说。
关键是一、药的罪行性质恶劣,二、社会影响极大,三、事发后家属没有尽全力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而且中国的死缓=无期=20年=表现好还能减。对于药来说这样的判罚过轻。
原因是上面三点,而舆论只是其中之一,还是另外两点的结果。
所以舆论并不是直接影响药的生死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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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雨下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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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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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kaizi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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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3: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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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雨下 该用户已被删除
17
发表于 2011-4-25 0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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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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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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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幸福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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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5 |只看该作者
.......我基本不用那些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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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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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55 |只看该作者
国师想当年也是能随便看人IP的,能不知道你哪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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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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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1:46 |只看该作者
这都让你看出来了,我有时候在美国有时候在加拿大
如何逆天改命http://bbs.8da.com/thread-908426-1-1.html
三分舔猪蹄…七分烤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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