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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堕胎论者:尊重胎儿生存权堕胎,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公众人物都会被要求在这问题上进行清晰的表态。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主要是宗教右翼和保守主义者。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随意堕胎就是随意杀人,让妇女拥有堕胎自由无疑破坏了上帝的安排;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会毁坏婚姻和宗教等正统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详细]
“亲生命派”反映的是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原则,顺应了美国大众面对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观念淡漠、性随意、未婚先孕等等,也反映出一些民众束手无策并转而希望回归传统的愿望。
支持堕胎论者:尊重女性抉择权由于法律明令禁止堕胎,宗教教义也严厉反对,堕胎只能私下非法进行。恶劣的条件与野蛮的方式常常造成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
伴随着6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的问题。女权主义者提出废除禁止堕胎的法律,并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游说活动。随着妇女平等权利观念的传播,公众逐渐改变了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
支持堕胎的“亲选择派”主要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胎儿还不是完整的人;妇女理应拥有自由堕胎的选择权,因为它是包含在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之中的,是妇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且退一步讲,法律禁止堕胎,并不可能消除堕胎行为,只能使妇女寻求非法的、危险的堕胎方式,允许堕胎才能有利于妇女的健康与安全。
“亲选择派”体现的是追求个人主义的人权思想。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人权”则是美国政治理想的灵魂。况且美国妇女经多年斗争才从最高琺院争回的权利,也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详细]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以人为本”反对者说: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天赋人权”,“上帝给你什么你就该拿什么”。
支持者说:在美国禁止堕胎的年代里,人工流产一般用铁丝晾衣架改成的简易刮宫器操作,死亡率极高。难道要孩子的命就不要妇女的命?
反对者说: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不是肉体的堕胎,而是灵魂的堕落。
支持者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列维特经过深入研究,给出了犯罪率下降的四个主要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美国在1973年将堕胎合法化之后,大大减少了那些母亲不想要而又不得不生下来的孩子,而研究表明,这些不受母亲欢迎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可以说,大部分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都是复杂,甚至自相矛盾的。但无论究竟是妇女的“隐私权”重要,还是胎儿的“生存权”重要,双方都是站在“以人为本”的共同角度下思考。…[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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