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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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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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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

偷窥判强奸罪?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本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琺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闪电“赶”他回家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知道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新都琺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琺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中止规定。所以,琺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安得网吧一两间 战遍天下玩家俱欢颜
我就是那个传说中的高高高高高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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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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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2:43 |只看该作者
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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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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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2:46 |只看该作者
哥也是杭州星际老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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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真.刺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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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2:54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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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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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2:55 |只看该作者
判一缓一
实际上又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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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xd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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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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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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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09 |只看该作者
牛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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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cl.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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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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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菠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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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11 |只看该作者
强人。。。
吾性本不色,更不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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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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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25 |只看该作者
太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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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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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4: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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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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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22 |只看该作者
嗯,带着作案工具,哈哈.如果再带上把刀估计要判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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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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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32 |只看该作者
话说法学书上对于qj,还有“插入”和“不插入”的区别。。

我听一个混检察院的同学说的。。召唤法律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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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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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33 |只看该作者
刚才问了一个学法的朋友,他认为判刑完全是扯淡

爬树,是为了强奸创造条件。见被发现还未实施抢劫就跑了这属于犯罪中止。
综上,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俺们刑律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琺院认定李某的强奸行为(预备)没错,但判个刑就存属脑袋被驴踢了
走,多不爷们啊!走,多不牛逼啊!必须死扛,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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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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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队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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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35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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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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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38 |只看该作者
搞法律的都是混饭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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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的狼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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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42 |只看该作者
强奸是重罪,犯罪中止,判1缓1完全可以呀
新疆战队最终BOSS~~~~喔~~~~1662,你在天堂能听见我这个星际人对你的呼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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