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75587
- 帖子
- 953
- 积分
- 3012
- 阅读权限
- 50
- 注册时间
- 2007-12-7
- 最后登录
- 2011-4-24
- 在线时间
- 509 小时
|
原帖由 boyzone 于 2008-9-19 03:58 发表 ![]()
法律是客观严谨规范的,“伤害别人的人要受到处罚”只是主观想法,道德的范畴都谈不上。
比如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常识" 不是说 “法律是什么”,而是说“法律大概是什么”。
“法律”是一个明确规则的时候,人是在这个规则之外来证明自己想证明的东西。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明确的东西,这个东西和人之间有明确的距离。
对一个东西,有一种看法,这个看法就可能是常识。
一个看法是不是常识,是由一个规则来判断的。对于“法律常识”这样的看法,判断此看法是不是常识的规则就是“法律认定此看法是不是常识”。
那么“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可以最后明确:一个看法到底是不是常识?
法律 是干什么的? 不是处罚人的?不是专门处罚一部分人的?不是解释说明处罚的原因的?不是将处罚的原因归结到所有人都想避免的东西上面,从而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的?所有人都想避免的不是“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