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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 没事干 草拟了一份主区斑竹 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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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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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2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马甲001 于 2009-4-17 14:56 编辑

拟定目的
    为了更好的让主区版主(以后简称版主)不滥用权利不懒用权利

前言:
       作为8DA重点板块主区的版主,不应该是一块挂在肩膀上面的徽章--好看,更不应该是个人手中的皮鞭-好玩,既然8DA有针对普通水友的行为守则,那么我认为作为权利更大大版主,也应该给予更严格的执法约束,下面就具体说明了一些约束的具体可以执行条例

懒用权利:
      有些版主,半年不上线,半年不执法,我不明白这样的版主有何用。所以下面对如何认定懒用权利和相应出发做一下规定。
   1.无提前说明并且10天连续不上版主ID,视为离职。一旦出现立刻停职,如果提前说明(以发帖子说明)或者在离开10天内托人说明(发帖形式),不再此列

   2.平均一个月在线时间低于10小时,或者3个月累计在线时间小于50小时,一旦出现立刻停止,依据为ID的在线统计
   <以上两条 保证ID的在线时间,没有在线,何谈管理?>

     3.奖励性权利使用频率,平均每个月,必须在主区使用奖励性权利20次以上,包括加分射精变色等等,每个版主每个月以发帖总结 并在帖子中用链接的形式主动汇报当月的奖励型权利使用。如果连续2个月没有达标或者没有发汇报帖,视为懒于管理,取消版主权利

   4、惩罚性权利使用频率,其他和上面相同,主要是使用次数在10次以上。惩罚性权利,扣分封IDIP等等
   <以上两条 保证ID使用权利的工作量,光在线,不管理,有毛用>

滥用权利:
      1.+水晶,加水晶 可以独立单个斑竹自行做出决定,讨水晶和经典回复10以内 不加GAS,原创10~100可以加不高于等价水晶的GAS,大牌原创100以上不设上限。违反加分上限的以超过额度的10倍从加分斑竹身上扣除,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2 -水晶,少量扣水晶扣分范围20以内 不扣GAS,单个版主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不需要任何提醒,中等量扣水晶范围20~50不包含GAS,需要发送给被扣放短消息解释为何扣水晶,并自行保存短消息一周,大量扣水晶50~200,需要短消息给当事人提示如果你在进行某项操作,将扣水晶,当事人不理会短消息,并在短消息发送超过3MIN后,可以单个版主做出扣分处理,并将短消息内容和当事人违反帖子的链接,以发帖形式公布。巨量水晶GAS200以上,必须2个版主或者1个版主1个管理员商议一致后,执行,无需通知,只需发帖公示并有商议双方跟帖认定即可。
   扣分超过额度的,10倍从扣分版主身上扣,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由于扣分属于惩罚条例,所以做了较多限制,毕竟滥用权利,主要在扣分上面>

   3.射精,必须由两个版主同时认定,即可做出,在被射精帖子内,由认定双人跟帖作为证明。如果单人认定扣水晶500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4.变色,非射精贴不可永久变色。限时变色,可以有单个版主自行认定。如果随意永久变色,那么扣水晶100 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5.删帖. 单个管理员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短信通知被删者,敏感帖子可以追加其他出发。,敏感帖子是指会导致8DA被G C D封的贴子,如政治帖等等.如果删帖未通知扣水晶500 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6,静言,如果被禁止者,是由于发敏感帖子,那么单独版主可以独立做出判断,但是如果是其他原因,那么必须两个版主或以个版主一个管理员认定,并禁止言论后发帖公示,认定两人必须跟帖证明,担任判断的禁言上限为2天,双人认定为4天,有管理员认定的不设上限。如果违反流程禁言,扣5000  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7, 封IP 如果被禁止者,是由于发敏感帖子,那么单独版主可以独立做出判断。如果该IP没有被封过ID不可以直接封IP,如果已经被封过ID,并且连续作案,必须封IP,那么需要3个版主或者一个版主一个管理员做出共识,即可执行。认定的几个版主或者管理员以发帖形式说明 ,如果违反流程 扣10000 如果扣到分为负数,该版主停职

<好了 暂时到这里,想起了在加,大家也补充点>

这个管理条例
当然只是个建议
并不是要按照这样原样进行
我写它的时候 本身就是完全站在有利与水友 不考虑斑竹的立场写的
如果能在这个基础上面进行一定的权衡 再有管理者加入考虑斑竹的因素
那就OK了
就像谈判水友提出了条件,管理层在上面讨价还价
然后达成一致,并且成为规则

难得SYP每次都出来说不能怪XX人也不能怪XX人,
毕竟没有规则的约束
虽然话听起来很好听
但是每次都这样说
未免陈词滥调了一点

我想 今天我写了这些
总还是聊胜于无吧(这个成语不知道用对没有)

[ 本帖最后由 马甲001 于 2008-9-4 2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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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71
发表于 2009-4-17 19:04 |只看该作者
锤子帖。。。这是私人论坛
要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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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70
发表于 2009-4-17 19:01 |只看该作者
谁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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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特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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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7: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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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68
发表于 2009-4-17 17:33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精华帖只加了100水晶 ,太没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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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67
发表于 2009-4-17 16: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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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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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6: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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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熊黑常委的好基友

65
发表于 2009-4-17 16:04 |只看该作者
...........
闭上眼睛最想念是谁,睁开眼睛枕边又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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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玲★ 该用户已被删除
64
发表于 2009-4-17 15: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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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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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5:48 |只看该作者
......
最 爱 奶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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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暴力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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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5:47 |只看该作者
e ......
偶911.渺小的911探望浩瀚的8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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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61
发表于 2009-4-17 15:46 |只看该作者
你说人生如梦 我说人生如秀
  那有什么不同 不都一样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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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60
发表于 2009-4-17 15:46 |只看该作者
果然是吃了事了没饭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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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法律达人

59
发表于 2009-4-17 15:45 |只看该作者
没这必要
要不就没了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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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58
发表于 2009-4-17 15: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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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

57
发表于 2009-4-17 15:29 |只看该作者
57# 还是大棍恶


棍哥签名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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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2不起来了

2009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56
发表于 2009-4-17 15:21 |只看该作者
太详细了
   还是要人性 ....还搞什么汇总 ....那我搞不来。
bjj又不是我媳妇
威武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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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55
发表于 2009-4-17 14:5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算挖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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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54
发表于 2008-9-18 09:51 |只看该作者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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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53
发表于 2008-9-18 09: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管理条例
当然只是个建议
并不是要按照这样原样进行
我写它的时候 本身就是完全站在有利与水友 不考虑斑竹的立场写的
如果能在这个基础上面进行一定的权衡 再有管理者加入考虑斑竹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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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谈判水友提出了条件,管理层在上面讨价还价
然后达成一致,并且成为规则

难得SYP每次都出来说不能怪XX人也不能怪XX人,
毕竟没有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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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复制]

键盘上的舞者

52
发表于 2008-9-18 09:4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rk 于 2008-9-17 12:16 发表
看了这文章,
今天下台了4个挂名主区斑竹

用上了..真不错,管理层的态度让我欣慰

If possible,I will seize your hand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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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终生禁止发言

51
发表于 2008-9-18 09:42 |只看该作者
LZ肯定是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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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50
发表于 2008-9-18 09: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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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

49
发表于 2008-9-17 16: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rk 于 2008-9-17 12:16 发表
看了这文章,
今天下台了4个挂名主区斑竹

恩 老子是挂名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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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糖果

48
发表于 2008-9-17 13: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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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47
发表于 2008-9-17 13:07 |只看该作者
还挺严格
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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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46
发表于 2008-9-17 13: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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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K 该用户已被删除
45
发表于 2008-9-17 13:0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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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44
发表于 2008-9-17 12:21 |只看该作者
难道能见证8DA一个转折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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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Chaotic Good

43
发表于 2008-9-17 12:20 |只看该作者
可以去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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