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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八达的争论,我在司法群里跟考友们也讨论这个问题,反响一般,有个家伙,因为他的字比较大,其他人不怎么吭声,所以我就以他的观点作为代表,用我的语言加以阐述。
社会危害性,我总觉得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所以那个清华易某人的话并不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陈述。但是从大众的思维来看,严格来说并没有多大错,为什么呢?首先,这个陪酒女,并不是什么正当行业,这个行业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不是什么平等不平等的问题,而是她明知道这种行业具有高风险自然选择从事,也是因为看中了高风险背后的高受益。而我们的社会对高风险行业或者高风险投资的风险承担能力也要适应的强一些。比如说,你把钱砸股市,结果倾家荡产,大家不会十分同情你,你被传销或者非法集资骗个倾家荡产,大家也觉得意料之中。可是你如果只是把钱存在银行,结果银行破产无法兑现,那么我们的社会就面临崩溃了,这个就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就像那些跑酷爱好者摔死,跟你好端端在家上网结果被陨石砸死,让人意外程度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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