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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oga 发表于 2013-2-6 21:07 ![]()
这尼玛半年后没人和你踢球了
找到案例了。。。
2005-03-03 11:09:38 网友评论 0 条
去年12月10日,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踢足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岁的张强与19岁的李新亮就读于淮北市某高中。去年9月15日下午,张强、李新亮一帮同学兴高采烈地到学校的球场踢足球。他们组成两队进行比赛,张强、李新亮各在一方,成了对手。球赛进行到激烈阶段,就在李新亮起脚射门时,张强飞身抱球,两人发生激烈碰撞,双双倒地。张强只觉得右胳膊一阵剧痛,痛苦地呻吟起来。周围同学见状,立即将张强送至医院。
经诊断,张强右胳膊折断。随后,医生为他进行了接骨手术。张强于去年10月6日出院,前后住院21天,共花费5600元。
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张强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李新亮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元,并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计35000元。
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互不相让。张强坚持认为,自己的受伤与李新亮存在因果关系,李新亮属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新亮及其代理人对张强比赛时受伤没有异议,但认为张强要求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对张强的经济损失,只能出于人道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加此项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如下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除非行为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加害行为,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是自愿参加当时的非正规足球赛的,原告张强是在踢球的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碰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并无侵权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强要求被告李新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新亮出于人道,并顾及同学友好关系,自愿补偿了张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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