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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那头熊的主观臆测开始写.
其言论摘要:
如果药家鑫判死刑了,说明中国法律不公不合理.
只要是受到刺激临时起意杀人都属于激情杀人。
药家鑫这种案例,绝对的属于激情杀人.。
我对法官怎么判不合理不感兴趣。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但是如果判了,
则中国是最“民主”的國镓之一, 一群傻逼在网上瞎嚷嚷都能影响判决结果,真是太可笑了。
首先,某熊的中心思想是如果药被判了死刑,则中国法律都是不公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如果药案判了他死刑,则中国法律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其基础是依照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某熊的意识里,药是罪不至死的,其理由就是,药绝对属于激情杀人。只要是受到刺激临时起意杀人都属于激情杀人。当时我就感觉这就是一个法盲,但是他为什么敢开这个口呢,其实当时从大众的言论来看,对药案评价是罪大恶极必须严惩,这是主流的民意。我也思考了下,为什么某熊就要这样说,无非他就是看到电视上表现出来的偏向,迷信了他爹是李刚那一套,以他的嗅觉,不由来的兴奋了,这又是一个闪耀着金光的B点,必须要抓住:P民不就觉得药该判死刑么,我就说他不该死,否则就是中国法律不公平不合理。必须要套上这个大帽子,套中了,没判死刑,那以后除鸡蛋饼魔术股票等等,法律B也是我的了。可惜人算不如天算,遭了一身骂名不说,药还是一审被判了死刑。完全就是个悲剧,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个周末某熊是各种的发帖,情绪不稳又要将此间影响尽快纷乱掩盖过去。
其实,回头看来,整个经过某熊唯一的根据,只有一条,就是药家鑫这种案例,绝对的属于激情杀人。可惜的是,琺院判决明确表达这不属于激情杀人,情何以堪啊。其实我们都知道套不进去这个框的,当时一个律师的原话是这样跟我说的:扯淡,这什么鸟激情杀人,本来就是故意杀人,还是罪上加罪的恶性故意杀人。
另外我对某熊的这段话都是蛮赞同的,不过要修改一下:我对法官怎么判不合理不感兴趣。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但是如果没判死刑,则中国是最“民主”的國镓之一,一群伪正义在媒体上作秀都能影响判决结果,真是太可笑了。
下面来说说对整个倳件过程的一些细节看法:
琺院陈述的倳件过程:琺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1.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撞人,当时事故现场是否有鉴定,被撞者伤势鉴定结果如何,为什么都没有表述。按我的理解,一般蛮横的,也就是撞了你伤不重就扬长而去,或者扔你一脸钞票闪人,不至于无缘无故杀个人玩,按药说的杀人动机:怕农村人难缠(其实某熊当初注意到这个细节就不会还往激情杀人上套了)。原因我猜测有2:一个是撞太重了,怕救治成本太高;二就是自身驾驶有严重过错会导致重罪,我偏向于认为有醉酒驾车行为,顺便还能解释下药为什么能有勇气杀人。
2.药杀人用的刀具是什么样的,琺院只写了是尖刀,是否是管制刀具,有没有可能是军工用品,为什么会在车上有一把刀,是药平时就随身携带否?
3.警方调查后第一次去药家,有没有询问笔录,药的父母是否已经对药撞人杀人知情,有没有包庇隐瞒行为?警方有没有对药的驾车进行鉴定,是否足够证明此车就是肇事车辆?
4.警方找到药的初始判断依据录象是否清晰显示肇事车信息,如果这些证据足够证明肇事车的所属,那实际上自首情节我认为根本都算不上,其中的过程我就不敢再YY了,怕被跨省。
5.药从撞伤人到杀人逃逸,明显是认为灭口以后就没人找得到自己了,只是没想到警察这么快就找上门来,只好先自首再做下面的那些处理,大家都看到的就不再说了。
还有,也许有人认为律师的举证是正常行为,药被判死刑是民意压迫的结果,我只想说,虽然律师是可以为双方都辩护的,其实历史上还是有一些律师放弃为罪恶辩护,就算在美国,有些律师为某些罪犯成功开脱了,但在民意里也是黑心律师而已。为什么说民意压迫法律,说自己是法律专家的请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上举证判决不公吧。药家人肯定也知道了依照法律会是这个判决结果,所以才争取能让其不死,只要不死......不说了,见得太多了。
这个社会很复杂,一会说这是民意压迫法律,我为公权感到不公;一会说公权压迫了人民,我的民意又被强健了。迷茫......
我只想凭着良心的说一句:药一审被判死刑,我从心里是感到高兴的,也许我是少数或者是个别,但我也要说这是一次正义的胜利,即使这仅仅是我自己感觉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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