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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ilikeoov.最后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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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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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用我积极的行动来证明我所说的话和弥补所犯的过错.
还是那句话.那些不是事情当事人的人.你们就用你们的心里来揣测我吧.
我告诉你们一个事实.当初lovett发帖的时候.我就铁了心不还钱了.一直对8达对我的评论和攻击都不闻不问.
事情过去1年多了.我这次站出来回帖.并且愿意主动承担过错.是因为我真正意识到自己错了.想要弥补和改过.
如果你们硬要觉得是因为云哥爆料逼我出来的.那们你们就错了.事实是jiaxiao发的帖子让我去骂他我看不爽他的地方.云哥才站出来的所谓爆料的.
如果我有心要不还这个钱.消失在星际里.大可以继续潜水.继续默默的打星际.我的VS ID也可以换一个大家不知道的马甲.不会为了一个我看不惯的jiaxiao把自己逼得像现在一样狼狈和无奈!这样我就真可以不还钱.反正也没人追究.也可以像以前lovett爆料的时候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cloud把我的资料发出来不是现在才发的.去年早在PLU论坛早已发了现在这个所谓的"爆料"帖.这点大家可以自己去证实.我如果真是被"逼"出来的.那就证明你们错了.!但是现在情况不是这样.我认识到错误.并且主动积极的改过和想办法弥补.
得到的是大家的不信任和不支持.我不怪任何人.怪只怪我自己做错了事.我很难过和无助.但是我还得面对.
我现在手头上没钱.但我在努力想办法.钱我会还.歉我也会道.只是希望大家给我一点时间而已.仅此而已.
看现在的8达.我真的很伤心.满篇都是对我的不信任和质疑.所以.我不想再看8达了.看这些这人世的冷漠和相互怀疑指责.
我希望当事人能主动联系我给我改过的机会.当然.我会更主动的与你们取得联系.
现在我已经有Reds 啊菜和sok 的白昌平的偿还方式和联系方式了.他们也愿意给我一次机会.我希望其他受害人也给我一次机会.
我的QQ:1155705 手机:13985488744.随时等候你们的联系.
我能说的就这么多了.再也不想多说一句话一个字.因为我的心理受到无比的煎熬和折磨.

[ 本帖最后由 ShadowDancer 于 2008-4-28 12: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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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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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6 |只看该作者
沙发~~
李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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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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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6 |只看该作者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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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天津市河北区第一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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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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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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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8 |只看该作者
LZ真的是奇葩!
凤凰重生就是涅盘,野鸡重生就是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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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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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9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奇葩,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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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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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9 |只看该作者
你还哪怕一个人的钱.也比你一直发"最后一贴"(你发了几个最后一贴了?)来得强一百倍.不是被暴才出来的.你想笑死人啊.不还钱没事.你赖吧.一通电话打你家去.钱嘛.小事.拔线?快递伺候.搬家?那你牛.
马克爱我.我爱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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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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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9 |只看该作者
先占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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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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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59 |只看该作者
说这么多有什么用?  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把钱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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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战队
[B.D]=
种族
Protoss

2013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08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07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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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0 |只看该作者
呃,我又像吞了一个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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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xin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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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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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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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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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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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1 |只看该作者
贴照片去天涯.去猫扑.让你出名.我太毒了.
马克爱我.我爱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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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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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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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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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2 |只看该作者
学生吗?不是学生弄点钱也不难,还钱要有诚意,直接还就行了。
我想看看以后会不会有SB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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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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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静爱马克 于 2008-4-28 11:59 发表
你还哪怕一个人的钱.也比你一直发"最后一贴"(你发了几个最后一贴了?)来得强一百倍.不是被暴才出来的.你想笑死人啊.不还钱没事.你赖吧.一通电话打你家去.钱嘛.小事.拔线?快递伺候.搬家?那你牛.


最后发帖吗你一句傻逼
电话和地址cloud发的帖子里有.要打要来找随时恭候.典型的傻逼.本来不想骂人.但这是我的性格.有什么说什么.你活该被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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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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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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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酸菜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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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4 |只看该作者
公益广告位
火のように熱い夏、火のように熱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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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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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4 |只看该作者
反正铁了心不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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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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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静爱马克 于 2008-4-28 12:01 发表
贴照片去天涯.去猫扑.让你出名.我太毒了.

你真这么干了?
那你比LZ恶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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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

我是菜B

8da官方大庄家 2006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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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5 |只看该作者
你总共欠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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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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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hadowDancer 于 2008-4-28 12:03 发表


最后发帖吗你一句傻逼
电话和地址cloud发的帖子里有.要打要来找随时恭候.典型的傻逼.本来不想骂人.但这是我的性格.有什么说什么.你活该被骂

怎么还有最后一贴啊
你有几个最后一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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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肚肚鼓鼓,兜兜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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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5 |只看该作者
【千年不赖,万年不还】是借钱不还?对不起,受害人这么多,这是诈骗。。。

诈骗罪

〔释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请受害者们及时报案

09年春节

就是2年诉讼时效

到期则无效

对于这么专业的同志

我们要认真对待

不要与他身体接触

走法律程序

没有欠条(物证)没关系

有众多受害者(事实依据)

举证阶段会详细调查

而且是以事实依据为主


顺便代熊推荐本工具书



[ 本帖最后由 我爱吧大 于 2008-4-28 12: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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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心一

2013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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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6 |只看该作者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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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手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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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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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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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R=AC 于 2008-4-28 12:05 发表
你总共欠了多少?


2400块钱.我现在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工作.我在努力想办法.能说的就这么多.给我点时间.这是唯一的要求.谢谢.
我出去了.去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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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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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7 |只看该作者
不要挑战锅,锅已经过了癫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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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区版主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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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7 |只看该作者
也有道理,
如果lz离开星际圈,存心不还钱,
大家也拿他没办法!!

所以这个帖子还是要鼓励的。
回头是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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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我是要看完海贼王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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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07 |只看该作者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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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远离菠菜 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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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12 |只看该作者
23楼是专业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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