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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他人诬赖自己偷窃 灌人喝尿致其死亡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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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2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怀疑他人诬赖自己偷窃 灌人喝尿致其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3日17:47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灵山讯 (记者唐海波 通讯员陈凤富) 因怀疑别人诬赖自己偷窃,灵山县一村民想将尿水灌入他人口中,结果导致对方发急病死亡。近日,灵山县法院判决该村民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余元。

  2007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灵山县烟墩镇56岁的农民卢某(男),因怀疑同村74岁的黄某(女)诬赖自己盗窃,前往黄某家对质。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卢某端起尿盆,两次想强行将尿水灌进黄某口中。黄某奋力挣扎拨开尿盆,结果,尿液泼洒在她身上。黄某因恐慌过度跌倒在地,同时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不久便晕厥过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卢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事后,卢某分两次共支付人民币8000元给黄某家人。但因其行为已造成黄某死亡,给黄某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2008年3月25日,黄某家人向灵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卢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灵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黄某发生矛盾时,擅自采取过激的行为处理,最终导致对方死亡。黄某的死亡虽有其自身身体方面的原因,但卢某也存在过错:首先是他主动上门与黄某发生争吵;其次,他还两次强行往黄某口中灌尿,造成对方心情紧张、恐慌,诱发急病致死。卢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灵山县法院根据卢某的过错程度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判卢某承担此案各项经济损失2.58444万元60%的责任,即1.550664万元(含已赔偿的8000元)。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后,法院判定卢某酌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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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该怂的时候我绝对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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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20: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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