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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不宜发布相关消息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不清楚情况”
据《信息时报》报道,去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曾发出“关于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菌落总数指标意见”的函,对于现行的矿泉水国标中的微生物指标,尤其是菌落总数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这篇报道质疑到:既然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已经加入了对溴酸盐的限制,为什么矿泉水行业迄今还没参照这一标准?
为弄清这一问题,《青年周末》记者致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该协会负责饮料标准的李羽楠告诉记者自己不清楚相关情况,这个问题需要找专家来回答。
“我们不知道是否有致癌性”
现在市场上的矿泉水存在着溴酸盐浓度过高的情况,而溴酸盐有致癌性,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关注过?又将如何解决?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处的工作人员。
“如果目前一些矿泉水确实有潜在致癌性的话……”记者此话被这名工作人员打断,他说:“是否‘确实’,我们并不知道。”
“你们不进行监测吗?”
“我们不具备这一职能。食品安全处主要负责各项国家标准的管理,也就是按标准规定对市场准入、生产环节进行监管。如果标准本身有问题,应该去问该标准的起草者。”
而国家标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则对记者介绍说,标准的起草制定、审核和发布,都有一整套程序,其中起草制定是专家们的事情。
至于此前媒体质疑为何矿泉水不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业食品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认为:“两套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样,媒体的理解有误。”至于新标准何时能发布,他表示自己不清楚情况,建议记者去咨询新标准的起草人员。
希望媒体不要发相关报道
炡椨主管部门是否会就新旧国家标准对公众做一个解释说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没有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表示,媒体对此事最好不要报道,以免引起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接待媒体的政策研究室孟主任对《青年周末》记者说,在定的国家标准有1万多个,加上已完成的标准,总共3万多个。目前既然矿泉水新标准还没有发布,有关方面也还没有安排做宣传报道,那就“不宜提前进行炒作”。
他说:“标准尤其是涉及到食品的标准,非常严谨,从起草、审查到发布,中间有七八个环节之多。最后能不能出来,出来后是一个什么情况,都不好说。最后还有一个社会公示期,不到这个阶段,如果有人捅这个消息,被媒体报道之后,就容易跑偏。”
他还表示:“该报道哪个,不该报道哪个,以什么样的口径,我们都需要统一做出安排。需要报道的时候,我们会有计划地召开新闻发布会。不该报道的时候,希望媒体不要自行发出报道。”
标准起草人:矿泉水标准10余年没改
新标准发布至少还需半年时间
国家标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的工作人员对《青年周末》证实,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确实是正在起草制定中。记者一路追访到新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该项目负责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主任郭新光对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他说,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已经10多年没有修改,其中确实没有溴酸盐这一块内容。旧标准是198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地质矿产部、卫生部和轻工部等三部制定和发布实施的,曾于199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郭新光透露,新的矿泉水国家标准有可能在半年内发布。“从去年起我们就开始着手制定新标准,我们这边的工作最近一段时间就要结束了,然后会报到国标委。在我印象当中,应该不超过半年就会作出批复。”
为何矿泉水标准10多年没修改?
青年周末:为什么我国矿泉水产品标准中一直无溴酸盐指标?为什么直到现在才修订?
郭新光:第一,这个标准确实是时间过久;第二,国家标准是有阶段性的,在每个阶段,我们对各项指标、对产品的认识都不一样,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可能在当时那个阶段,我们对某些指标有某种要求,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国际上很多观念也都在发生变化,以前的标准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会作出相应调整。
青年周末:但既然旧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不良影响,为何不尽早进行修订?
郭新光:制定一套国家标准的时间较长,目前我们也正在加紧修订。
青年周末: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标准中对菌落总数规定得过于严格了,为了杀菌,厂家不得不大量使用臭氧,从而导致溴酸盐的超标。新的标准中,会把菌落总数放宽吗?
郭新光:有可能。我们现在正在跟卫生部进行沟通协商。前面也说过,这个标准是三四个部门协商制定发布的。一般来讲,因为溴酸盐是致癌物,我们希望把这一块降下来。而菌落总数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我们要控制的主要是其中的有害菌。从这一点来看,虽然菌落总数的标准有所放宽,但实际上更严谨了。
新标准修改稿为何曾删去溴酸盐指标?
在此前的报道中,有这样的说法:“矿泉水国标的修订版本就是按照行业、企业等各个部门意见总结而成。按照我国矿泉水企业设备目前的现状,要把‘溴酸盐’的指标降到国际标准的范围内,更多的企业就有可能要退出市场,可想而知企业是什么态度。本来在新标准的第六稿中添加了溴酸盐的指标,但第七稿就被删除了,其中原因不言而喻。”
青年周末:有报道说,你们曾在第6稿中增加了溴酸盐指标,但在第7稿中又删除了。为什么会这样呢?
郭新光:应该没有吧。当时可能有企业提出了一些意见,但在后来的标准稿中还是有溴酸盐这一指标的,基本上我们也是参照了去年开始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溴酸盐指标这一块跟它保持了一致。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对这个标准讨论了很长时间了,现在都早已经不止第7稿,第8稿都出来较长一段时间了。
中消协律师:让消费者知情能消解市场恐慌
谁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可能存在的危害,厂家是否应主动标示?消费者该向谁问责?是否能索赔?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邱宝昌律师。
企业有法律义务让消费者知情
青年周末:新的国家标准出来之前,矿泉水厂家是否应该主动在产品上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召回?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邱宝昌:第一,如果厂家的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就不能说它违法,而是国家标准需要及时更新。第二,如果在厂家生产的饮料当中,含有经科学研究证明对人体有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成分,厂家应当明确标示,也就是说明溴酸盐达到多少含量,将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把这些信息清晰地标示在产品上,让消费者知情。同时,厂家还应该主动地尽量降低这种有害成分。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法规规定厂家必须这样做呢?
邱宝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否符合标准,有没有潜在危害,国际上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比如溴酸盐对人体可能带来什么影响,这些可能性都要告诉消费者。这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尽的义务。
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
青年周末:等新的标准出来,时间上有迟滞性,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向社会进行一些解释说明,主动把真相告诉消费者?
邱宝昌:因为新标准本身就来得晚了,在它出来之前,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技术法规部门,应当把这个信息,即溴酸盐有潜在致癌性——这个在国际上已经有定论的科学结论,通过各种渠道尽快告诉消费者。
青年周末:那么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这样做呢?或者说,消费者应该向谁问责?
邱宝昌:《食品卫生安全法》里只是规定应当符合标准,但现在这个标准又滞后,这就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我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有一个空白点,但按照现在“执政为民”的政策来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也就是在新标准出来之前,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也就是说,尽管符合以前的标准,也应当要求经营者在商品上标示,让消费者了解情况。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必害怕引起消费者恐慌
青年周末:但也有人认为,把这个信息向消费者公示之后,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恐慌。所以他们认为没必要进行公示。
邱宝昌:我认为这是一种托词,不能因为怕引起恐慌,就永远把盖子盖住,隐瞒下去。因为担心恐慌而进行隐瞒的例子以前有过,比如原来的“非典”就是先瞒报,然后受到舆论的指责。我认为这些炡椨工作人员的思想还应当解放。溴酸盐只是一种可能的因素,并不是说它一定就能导致癌症,把这层意思说清楚,就不必害怕引起恐慌。公开反而能消解恐慌。
青年周末:我在网上看到有网友说“得癌症的去向矿泉水大厂索赔!法律应该支持!”如果有消费者真的去向厂家索赔,这在法律上成立吗?
邱宝昌:致癌的因素很复杂,没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话,很难主张走法律程序索赔。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所得的病确实是因为矿泉水的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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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体相关报道内容
一个不为消费者所熟悉,但饮用水行业皆知的名词,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国家去年开始为矿泉水新标准征集意见,这个隐藏在中国饮用水行业中10余年的“秘密”开始浮出水面。饮用含有微量溴酸盐的饮用水,虽然短期内不会对饮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但长期饮用高溴酸盐含量的饮用水,将增加癌症的患病率。
一个事实让人惊心:中国的矿泉水标准中,一直以来都没有“溴酸盐”的标准。
据悉,国标规定矿泉水中的菌落总数为50cfu/ml。但为了达到这一指标,矿泉水生产企业大都采用臭氧杀菌等不同方式对原水进行处理,但臭氧杀菌方法若不当,易导致溴酸盐的产生。而由于控制菌落总数与控制溴酸盐之间在工艺上产生了明显的矛盾,且会增大企业的成本压力,使得溴酸盐成为了目前行业颇为头痛的问题。
2004年3月,可口可乐公司在英国销售的瓶装水,在一次抽查检验中被发现“溴酸盐”含量远超过英国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公司不得不在欧洲地区全面回收该产品,总计数量有50万瓶之多。但在中国,虽然在饮用水行业中这是个公开的秘密,广大消费者却一点也不知道。去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矿泉水年会,专门就“溴酸盐”话题进行内部讨论时,禁止记者采访,记者只能以其他身份“混”进会场,得以听到了一些行业内幕。
监督管理部门似乎就等着企业“良心发现”,制定标准要看企业的脸色。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一个“行业秘密”在人们的眼皮底下隐藏10年之久,还让它一直存在下去吗?(青年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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