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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南山法院立功了,一审判决宣告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同学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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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职业发呆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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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审判决宣告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同学侵犯著作权罪,有期三年,罚金120万元。就像网友说的那样,一审判决就要折腾这么长时间的话,那腾讯的用意可能就不在要处罚多少,而是要尽可能拖延时间,治不了你我拖死你!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6日11时,深圳警方对陈寿福进行讯问,陈寿福并无任何隐瞒,将全部事实作了说明。
  2007年8月16日17时,公安机关向陈寿福宣读刑事拘留决定。
  2007年8月24日18时,检察院批准对陈寿福进行逮捕。
  2007年10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5日律师开始阅卷。
  2007年11月20日左右,案卷移交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7年12月19日上午,案件第一次庭审,双方当庭提交证据。
  2007年12月24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庭审,双方进行庭辩。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8年1月7日,来自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知识产权界和刑法界五名法律专家在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得出明确法律意见:“陈寿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1月10日,法律意见书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日,律师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称需要再次开庭,理由是检查院提交了补充证据。
  2008年3月6日下午,案件第三次庭审,检方提交了陈寿福存款余额单。控辩双方均无新观点需述述,庭审在10分钟内结束。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妖词媚骨歌有年,轻月暗花泪无边。但愿由来无真爱,从此淫乱在人间。
路人10号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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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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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二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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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44 |只看该作者
对未婚少女,我努力争取;对已婚少妇,我从未放弃;对十四岁以上的,我注意发掘;对十四岁以下的,要有战略性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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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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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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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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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乔牛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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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9: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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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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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9: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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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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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0:04 |只看该作者
一个不好的开端
天下谁人不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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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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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0:05 |只看该作者
其實墮落本無罪,只因美德狠頽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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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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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0:41 |只看该作者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是个正确的判决,从感情上讲,我也是用了很多年的珊瑚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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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小便完都会打个冷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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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1:30 |只看该作者
判3年。。。
星际一辈子的朋友!


做个正直的人不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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