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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杀人不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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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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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可能吧?我听人说的

那也太爽了

还好有陈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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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战队
[S.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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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g

2012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年度八达十大水友 2011中国少年先锋队八达支队副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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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07 |只看该作者
要看谁
还有 新疆不只一个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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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oss

2008年度八达十大杰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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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08 |只看该作者
这贴危险
ne tourne pas le dos,le dernier bus est sur le point de qu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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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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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08 |只看该作者
还要看在哪杀的
More . The . W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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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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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1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a 于 2007-12-28 17:05 发表
不可能吧?我听人说的

那也太爽了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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