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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关心新闻是好的,但是你关心的重点却错了,你应该关心以下几点:
1,如果我是司机或者被害人,应该怎么办?当然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你只要记住: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采取的防卫措施才能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如果我是凶手,应该怎没办?这个我不能教你,教你等于引诱犯罪。。。。。。
另外,没有谁该凌迟,也没有谁该死~~
出租车司机不应该死,一家3口也不应该死,甚至连李春他们也都不应该死~
尽管死刑的存废在中国仅仅是一些学者在讨论的话题,但是它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
多数人的暴力就一定是正义的?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有着古老传统的报复方式还是维护秩序与所谓正义的有效手段?
死刑的存在就真的是那么合情合理?
当然,多数人会认为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死是人伦道义、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非此,则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公平,杀人处死,罪所应得。如果杀人者不死,则意味着对一个人的宽容和对大多数的残忍。应杀而赦,遗患无穷。保留死刑,实属天理昭然。而且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死刑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真的合情吗?
从对正义的理解上来说,相对于维护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即社会本位的正义,充分保护每一个人的各种权利的正义即个人本位的正义才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所以,罪犯并不是社会的敌人,而是在环境的影响下走错了道路的人,是“生了病的孩子”,对待罪犯应当当作我们的同类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并在这个基础上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矫正使其改恶从善,最终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所以,死刑的存在维护的从来都只是社会本位正义,而遗忘了个人本位的正义。
合理吗?
倘若“死”的遏制效力终极的话,自杀性的恐怖行为将不会存在。人性不仅有自私的一面,还有利他的一面。当个人的生命可以换取其所在集体的或者种族的利益等更大的利益时,个人往往会选择牺牲个人生命以谋取或保全集体的利益。无数事实证明,在人类社会,高于个人生命的价值是存在的。否则“舍生取义”或“重于泰山之死”的说法将无法成立。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比终身监禁大的说法并没有足够的证据。
还有,刑罚的最终目的根本就不是惩罚,而是对罪犯进行矫正以使其消除再犯罪意图,成为守法公民并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也就是说,刑罚不是要把“生病的孩子”杀死,而是要把他们医治。
总之,在人权高度缺乏的中国,死刑的存在固然具有他的合理性,存在即合理。但这并不代表它是理所当然的。处死别人之前,请先抚心自问,谁曾赋予我杀死别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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