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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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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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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5: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高法:不满十六周岁与幼女发生关系可不认为是犯罪
2013年10月24日 14:41

人民法院报#高法新闻发布#
【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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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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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02 |只看该作者
十五六岁很容易早恋呀
要是你情我愿
被毙了
多悲惨呀
你乱喷之前多想想吧
只要我们不丧失自我,什么样的生活都可容忍;
我们尽可以失去一切,只要我们依旧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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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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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04 |只看该作者
视情节而定吧,有的14-16岁的少年已经是穷凶极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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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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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18 |只看该作者
菊花茶洗手 发表于 2013-10-24 09:02
十五六岁很容易早恋呀
要是你情我愿
被毙了

大哥我怎么乱喷了
转载新闻没加一个字没删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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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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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23 |只看该作者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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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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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23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新闻断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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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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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31 |只看该作者
LZ挺会狡辩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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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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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6: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小弟今年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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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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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1: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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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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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1:55 |只看该作者
为毛我今天QQ上弹出来的时候写的是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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